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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明明就在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种情况银行该不该担责?近日,深圳的覃女士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这次她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图片案件始末:14万被转走 储户未收到通知
    覃女士2013年在深圳Z银行开了一张储蓄卡,此后三年多一直将自己的薪资存入此卡。2017年3月30日,覃女士查询到卡内尚有存款150277.93元。然而,几天后的4月3日,覃女士通过柜员机查询发现卡内余额仅剩8836.5元,在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后,得知该卡被人于境外盗刷42笔,共计141441.41元,于是覃女士立即紧急挂失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由于覃女士未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借记卡被盗刷期间,没有收到Z银行的任何电话或短信通知。她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偿还全部存款与利息。而Z银行则认为,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进而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双方交涉无果后,覃女士遂将Z银行诉至前海法院。
    经审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Z银行应赔偿覃女士损失的141441.41元及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3139元也由Z银行负担。宣判后,Z银行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焦点一:短信通知服务
    该案的焦点在于短信通知服务。首先,短信通知服务,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其次,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必须购买,更不能因为其没有购买有偿服务,而让储户承担不利后果。再次,银行有义务通过技术、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并主动通知储户其银行卡内交易变动情况,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其提供的有偿服务有所减免,更无权据此要求储户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相关损失。
    焦点二:“凭密码交易即为本人交易”
    被告银行认为,如打破“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的银行卡自助交易基本原则而简单判定银行对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容易引发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的不利后果,降低社会整体资金流转和社会活动效率,且可能刺激与鼓励储户自行或与犯罪分子合谋骗取银行资金,从而严重威胁金融生态安全。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并非银行卡自助交易的基本原则,该主张仅是被告作为金融机构的单方意见,无任何法律依据确定存在该原则。
    其次,所谓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骗取银行资金,也是被告的一种推定,每一件持卡人向银行索赔的案件均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是恶意索赔,绝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即使少数人存在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应由全体守法的银行卡使用人承担后果,不能因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而不保护善意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相反,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伪卡盗刷责任,可以促进金融行业积极进行技术升级,保障金融业银行卡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银行卡遭盗刷14万,银行拒赔:未购买短信通知服务 法院判了…
    07-22
    2021

  • 近日,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向妻子承诺“出轨即赔50万元”,还写下五份保证书,但最终多次出轨,夫妻双方离婚。
    据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情简介,这对夫妻育有三个子女。2008的一天,女方的闺蜜哭诉称,男子酒后对她动手动脚。为求得女方原谅,男子立下第一份保证书。然而,在2016男子又出轨了,被妻子发现后,男子立下第二份保证书,其中有一条明确写道,以后不可以再出轨,如有出轨行为向女方支付50万离婚费用。然而,这份保证书依然没有任何作用。2019年,男子再次出轨,并出具了第三、四份保证书。插足他们婚姻的第三者也向女方立下了一份保证书,表示与男子从此断绝来往。五份保证书还是没能挽回已经破裂的婚姻,两人最终还是离婚了。图片女方将五份保证书提交至法院,要求男子支付50万元离婚费用,这一要求被男子拒绝。

    法官认为,男子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女方与第三者丈夫的聊天记录,以及保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出轨的事实,男子为婚姻中的过错方。法院根据男子的过错事实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男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忠诚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和判断呢?最高人民法院微课堂推出的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语音课程,主讲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法官吴晓芳(语音整理):目前这个问题争议颇大,尚无统一共识。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而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原《婚姻法》第46条(现《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过错赔偿)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上述规定来看,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均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国外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态度来看,通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的有关法律实践进行比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忠诚协议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即使配偶双方能够在特定义务和救济问题上达成一致,比如生育控制、看足球赛、配偶药物检测以及对于通奸的损害赔偿,法院通常拒绝执行上述条款,以避免对于婚姻中行为的不当干涉。”因此,司法不可过深介入婚姻关系内部,“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还是很有道理的。可见,上述5份保证书案例,法院并没有依据保证书的约定金额给予支持,而是以离婚损害赔偿给予判定补偿金额。

     

     


    男方写5份保证书,再出轨给女方50万离婚费用,法院支持吗?
    07-22
    2021

  • 一审诉讼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事实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822日登记离婚。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201642,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712,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一审法院判决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乙女以为原告甲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间虽与被告乙男系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乙女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款项93000元。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主张
    乙女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是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故请求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甲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乙女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花钱托人办事,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再审案例)
    07-17
    2021
  • 注意:这17种情形下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追加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未注明法规名称的均为该司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5.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7.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0.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11.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2.存单纠纷中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三)当事人的确定

    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申请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13.共同侵权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14.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5.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与行为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共同危险行为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这17种情形下遗漏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追加
    07-17
    2021
  • 2021《民法典》实施后,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返还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3、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据调查,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在经济比较发达,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发生彩礼返还纠纷的概率相对较低。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本解释规定。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5、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某些地区,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有地方特色的婚礼,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父母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尽量从严。

    广告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2021《民法典》实施后,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
    07-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