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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蓟县东二营镇某村村民刘X于2015年1月中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刘X在事故发生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开支医药费仅14000元,诊断伤情为脑挫裂伤、中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受理后我所律师根据刘X伤情恢复的实际情况恰当选择鉴定时机,对刘X进行精神伤残鉴定,最终经我所律师不断努力协商,根据鉴定意见为刘X打回理赔款157171.77元。

    天津市蓟县东二营镇某村村民刘X于2015年1月中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刘X在事故发生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开支医药费仅14000元,诊断伤情为脑挫裂伤、中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受理后我所律师根据刘X伤情恢复的实际情况恰当选择鉴定时机,对刘X进行精神伤残鉴定,最终经我所律师不断努力协商,根据鉴定意见为刘X打回理赔款157171.77元。
    04-02
    2016
  • 河北省玉田县大安镇某村村民张XX于2013年12月3日晚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停放的货车尾部,导致张XX受伤,开支医药费十余万元,在本期交通事故中张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次责的划分比例为8:2(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7:3(双方均为机动车),本起事故中张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张XX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责。在张XX家属委托本所律师后,本所律师经过实际走访了解到张XX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巨额医疗费已经压得羸弱的家庭喘不过气来,再加之张XX身受重伤,后期治疗还需要大笔费用,此时张XX的家庭陷入了黑暗之中。本所律师认真分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过程以及后果,在庭审过程中坚持以6:4的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为诉讼请求,将法理和情理体现的淋漓尽致,全面分析案情,经过与被告激烈的辩论与博弈,一审法院客观公正的按照6:4的比例做出了判决,后本案经过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判,做出终审判决,本案张XX最终获得理赔款百余万元。

    河北省玉田县大安镇某村村民张XX于2013年12月3日晚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停放的货车尾部,导致张XX受伤,开支医药费十余万元,在本期交通事故中张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次责的划分比例为8:2(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7:3(双方均为机动车),本起事故中张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张XX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责。在张XX家属委托本所律师后,本所律师经过实际走访了解到张XX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巨额医疗费已经压得羸弱的家庭喘不过气来,再加之张XX身受重
    04-02
    2016
  • 案情摘要:被告王XX驾驶冀B×××××冀B×××××挂重型货车,与行人原告田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车辆损坏,原告田XX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田XX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王XX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田XX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医药费57363.98元。

       律师代理意见:原告田XX所有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694.4元,就医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88732.8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16元,鉴定费5800元,共计183557.18元。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另外,原告田XX的肢体伤情经鉴定机构作出评定意见书,鉴定为2个十级复合伤残;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原告的精神伤残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VIII(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XX损失183557.1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包含精神抚慰金16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田XX交强险限额外损失63557.18元(183557.18元-120000元)。

    被告王XX驾驶冀B×××××冀B×××××挂重型货车,与行人原告田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车辆损坏,原告田XX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田XX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王XX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田XX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医药费57363.98元。
    04-01
    2016
  • 蓟县上仓镇田某于2014年7月与潘X驾驶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开支医药费41076.35元,后田XX家属委托本所代理此案,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田XX伤情确定最佳方案,为其安排伤残鉴定,经本所律师努力协调,田XX最终获得高达787594元的理赔款,但由于潘X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最高限额只能赔付570000元,余款217594元需由潘X驾驶的车辆的实际车主于X个人承担,为让田X能够实际获得该部分赔款,本所律师申请法院对车主于某的银行存款和名下财产进行了冻结,最终田X顺利拿到该巨额赔款

    蓟县上仓镇田某于2014年7月与潘X驾驶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开支医药费41076.35元,后田XX家属委托本所代理此案,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田XX伤情确定最佳方案,为其安排伤残鉴定,经本所律师努力协调,田XX最终获得高达787594元的理赔款,但由于潘X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最高限额只能赔付570000元,余款217594元需由潘X驾驶的车辆的实际车主于X个人承担,为让田X能够实际获得该部分赔款,本所律师申请法院对车主于某的银行存款和名下财产进行了冻结,最终田X顺利拿到该巨额赔款
    03-30
    2016
  • 怎样的合同才有效?生活中参与劳动、购房、借款等民事行为都要签订合同,合同是签订了就生效吗?什么因素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怎么理解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具体说来,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定行为的义务。依《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义务,亦不得滥用权利。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不得为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违背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实上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的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规定,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须经批准或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依法律规定,须经外贸部门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或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

      三、合同的有效条件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其效力即受影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欺诈、胁迫、违背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但是,并非不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由于现实生活中不具备上述有效条件的合同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上根据其程度不同,从鼓励合同交易、促进交易的原则出发,将这类合同区分为三种:一是无效合同;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怎样的合同才有效?生活中参与劳动、购房、借款等民事行为都要签订合同,合同是签订了就生效吗?什么因素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02-24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