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梁建忠
案件简介:2016年3月1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刘某驾驶大货车在京哈公路蓟州区电厂铁路桥西侧由西向东行驶中造成二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逃逸后又返回事故地点并报警,属于逃逸,公诉机关向蓟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冠清律师事务所梁建忠律师接受此案后亲自到现场勘查,勘查后认为,刘某不构成逃逸,开庭时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亲属的委托,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详细案情,同时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察看,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人指控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异议,同时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逃逸有异议。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事故责任,结合法庭调查可知,两名被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夜里两点,国道大车流量非常大的情况下,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横穿公路,导致本起不幸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也应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刘某回到现场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首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因此对刘某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关于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逃逸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不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主观方面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种故意为直接故意。
(二)客观方面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结合本案被告人刘云飞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观上并不明知,被告人刘云飞主观上没有逃跑的故意,也没有逃跑的理由,因此不应认定为逃逸。主要理由:
1.刘云飞具备驾驶资格,没有饮酒,其驾驶的车辆不存在漏验等不合法的任何情形,且明知该车保险为112万的保额,发生事故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果逃逸将终身禁驾且出事一旦构成犯罪将受到严厉处罚,所以刘云飞没有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任何理由。
2.被告人刘云飞作为一名老司机,长期走102国道,对各段路况非常熟悉,哪有摄像头均非常清楚,他应当知道出了事想跑也跑不了,不可能看到摄像头才回到现场,本案的摄像头与他主观的认知没有关系。
3.结合法庭调查,102国道的车流量非常大,大货车经常会散落石子等货物,在国道上行驶车轮轧到东西出现响声是很平常的事情,车辆在行驶中出现响声不一定就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尤其在夜里两点钟,任何人都不可能会想到碰到人。出现响声就要求司机必须停车是没有道理的,出现响声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推理是不成立的,不具有排他性。
4.事发时间具有特殊性。事发时间为夜里两点钟,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不可能想到,主观上不可能预料到这个时间会有行人横穿国道,被告人刘云飞主观上意识不到发生的响声是撞了人是很正常,这一点也证实了刘云飞主观上不明知。
5.从现场来看,事故地点紧邻别山电厂铁路地道桥,在铁路桥西侧,从事发地点到铁路桥之间无路口,过了铁路桥东侧第一个摄像头前后有两个路口,两个路口相隔不过20米,过了第二个路口之后被告人才意识到前大灯不亮了,才下车检查,发现大灯撞坏了,车牌子茸拉着,为了避免前车牌子丢了,才把前保险杠一起拽下来了,如果被告人主观上想跑,肯定会把车子后边牌子一并摘下来,被告人刘云飞没有动后边牌子,证明主观上根本没有跑的任何想法。当时不清楚车撞了什么,准备往回拐,但是必须过第二个抓拍,因为前边的路口在第二个抓拍的东侧,被告人在意识到刚才有响声有可能撞人,立即想到的是回到现场看一看,没有跑的念头,于是从前边绕回头,再一次证明主观上没有逃跑的意思。
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云飞的犯意为间接故意显然是不对的,再次证明被告人刘云飞不具有逃逸的直接故意,不应认定为逃逸。
六、如果本案认定为逃逸,将会形成不良先例,对社会形成不利的负面影响,主观上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驶离现场后均认定为逃逸,将没有人积极回到现场配合调查,保护现场。离开事故现场就只能跑,跑也是逃逸,不跑还是逃逸,只有傻子才不跑。所以对本案一定要客观分析其主观意识状态。
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蓟州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