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说实话在法院天天跟人打交道,遇到的八卦还是挺多的。

    可是当法官时眼睛里看到的都是法律事实,很少关注那些离奇的情节,接触最多的其实是出尔反尔毫无诚信亲人反目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类比较负面情绪的,因为看多了也没什么气愤的,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要说还算搞笑的,就是离婚案件奇葩当事人比较多,经常让人很无语。有人说,婚姻家事庭的法官婚姻满意度比较高,因为每天办案看到各种不讲理,回家会觉得自己家那口子的缺点都太不是缺点了,不过比较惨的是未婚的菇娘小伙子,我有个小书记员在连续开完几个极品薄情男的庭后哀怨地告诉我,赶脚自己心理都有阴影不会爱了。1.毁三观有个男的婚后在KTV里认识一个小姐,前后给了几十万,后来分手了,男的以妻子的名义起诉女的要求返还,女的到庭认可赠与的事实,但是表示自己要养孩子要买衣服包包化妆品,钱都花完了,然后就开始历数身上哪些哪些名牌。
    男的当庭就和女的恶吵起来了,还扯了一堆乱七八糟的,被法官制止了。开完庭,男的居然特热情诚恳地跑来对法官说:"法官,不好意思,办我这案子让您毁三观了!"那个,你也知道不好意思啊!

    图片2.撒谎一大妈指责老伴人品有问题,看上去男的还挺老实的,大妈说他有外遇,而且不止一个,当庭出示了一沓子照片,里面都是男的分别和几个女士的合影,其实照片也没什么,衣着整齐无非是靠得近点,这种证据本来也证明不了什么。男的看完很淡定地说:“事实不是这样的。”我们都以为他要说这些都是我的朋友、同事之类云云,没想到他下一句话是:“照片上的这这个男人不是我!”额,你不要拿法官当傻子好吧!撒谎要有点技术水平好不好,这照片上明明和你是同一个人啊,然后大妈就暴怒了,这你都好意思当面赖,人品太有问题!
    3.悲伤一离婚案件二审开庭,男方刚说了句:“关于这套房子我有不同意见”,突然间就号陶大哭、泣不成声,大致内容是他前妻死得早,他很不容易之类,因为太突然,当时所有人都呆住了、面面相觑。法官就很诚恳地说:“请控制下情绪好吗?如果感到很悲伤实在要哭,也酝酿下情绪,不要这么毫无征兆地突然爆发,这样大家会比较难以接受。”他的代理律师没忍住噗嗤一笑了,然后他也不好意思再哭了,继续开庭。


    图片4.神逻辑离婚案件经常遇到神逻辑的人,比如一个女当事人要求把孩子判给她,理由是她丧失了生育能力,然后她提交的证据是慢性胃炎诊断证明,法官说这个无法证明,她坚持认为因为得了慢性胃炎需要吃药,所以不能再生育。
    还有一个男的是一个外资企业的高层,年收入40万,一审判他每月给孩子2000元抚育费。男的不服,上诉说我这个层次,衣服、应酬都是很花钱的,咖啡都要星巴克。我这种身份怎么能挤地铁、公交,出门肯定要打车的,我要维持我的生活水准的,你们法官太不近人情了云云。话说你有钱喝星巴克戴劳力士,咋就没钱养孩子呢!PS: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但并不绝对,也要考虑孩子的实际所需。图片5.恐怖片男的(原告)开庭陈述自己的离婚理由时说:“我经常回家时一片漆黑,门一开,迎接我的就是Surprise-”——“我老婆和小舅子拿着棍子从门背后跳出来劈头盖脸就是一顿乱揍。”想想别人的Surprise都是黑暗中捧出的点燃蜡烛的生日蛋糕,脑补下他说的画面是够悲惨的。然后这个可怜的男人要求庭审后让他单独先走,理由是他才做了隆鼻手术,怕被对方打歪,他走时的样子真是如蒙大赦。
    图片6.配合默契两夫妻在庭上吵,互相指责对方撒谎。法官和律师都很无聊在听。突然间,女的刷的一声从包里拿出一个大相框,指着相框里一个女人的相片说:你够胆当着你妈的面再说一次!在场的人都惊呆了,说时迟那时快,男的刷地从包里拿出三根香,冲着相片就摆上了……还转头对律师一笑:我就知道她会来这招!这个案子的结局是:法官深深地被这对夫妻的默契感动,然后判决了离婚,第一次起诉,你懂的。
    7.律师忏悔一对年轻夫妇前来离婚,庭审过程已经进入尾声,到了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方律师声音洪亮,语速超快,快语惊人,大声说:"我也是离过婚的人,我告诉你们,离过婚真的是不好,年轻人要珍惜感情,我真的是悔得痛啊,大家都骂我。"我为之一惊,这……记入庭审笔录吗?当时全庭都惊呆了。哦,惊呆了。
    图片8.奇葩离婚案中,男方突然举手发问:报告法官大人,我还有话要说……!(是的,他说的是报告法官大人……)法官“大人”先是愣了一下,然后同意了。然后,这家伙从包里面掏出试孕纸,缓缓道来:我怀疑她怀了别人的孩子,我要测试她……
    法官惊呆了:这个……不行!女方木了,说道:呵呵,你个奇葩!后来女方坚持离婚,法庭调解离婚成功。男方又来了一句:你是不是感觉好轻松,恭喜你终于突出围城。虽然散伙了,但我们以后还是好朋友。待会儿完了一起吃个午饭吧。女方没说话,冷冷一笑。呵呵呵……(以后还是好朋友……好熟悉的感觉)

     

    9.偶像
    男方指责女方有外遇,法庭调查出示证据,男方拿出一张女方与一名男子的亲密合照递交法庭,我拿到一看,在法庭上愣是没憋住笑了,照片上的男子居然是王力宏。女方是王的脑残粉,PS出来与偶像的合照。10.泪奔一位80多岁的老大爷坚持要和老伴离婚,说和老太太一辈子没感情,老伴说:如果判离,我就到你们法院喝农药去。法官劝老大爷:您看这几十年下来了,还有三个儿子,现在老伴、儿子媳妇都不同意你们离婚,一家人还是好好过吧!老大爷说,老二、老三肯定不是他的,他年轻时一直在外打工,一出去一年多,回家时老二、老三就生出来了,只有老大肯定是他的。后来亲子鉴定结果出来,老大也不是他的,老大爷当场泪奔,一辈子替别人养了三个孩子啊。我们都蛮同情他的,后来判离了。
    11.答非所问离婚案件原告申请父亲出庭作证。
    被告代理人发问:证人,你亲眼所见原被告之间经常打架有暴力行为吗?证人:你和你老婆打架,你爹经常看见?被告代理人: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就好了,不要反问。证人:你个律师问问题逻辑都不通,我怎么回答你。被告代理人:看到就看到,没有就没有。证人:我不告诉你!12.主动坦白男的住房公积金三十几万,分居期间全提出来用光了。然后说,我现在没钱分了,就只有10万存款可以拿出来分,我月薪也就1万左右而已。然后法官问他,你那三十多万都用到什么地方了,他说:"小孩子上幼儿园,去旅游,买衣服,我自己给自己买衣服,给父母家用,几个月全花光了。"然后法官问:"你的支出跟收入不符啊"。然后他说:"呃……我其他途径还有收入……"最后这三十几万都作为共同财产分了。13.良辰吉日一个男的结了婚之后出家,离婚。然后又还俗,二婚。第二任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和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书记员打电话通知他要求他于某天去法院,他听后第一反应是:“你等一下,我看一下黄历。”过了一会儿,他回答:“那天不行,不吉利”。书记员就问他:“那你说哪天么”然后和尚说了个日期,书记员看了一下日历说:“那天不行,那天是周六。”和尚说:那天我有时间。书记员就生气了,说:你有时间,我们没时间!结语:好聚好散是种优雅风度。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曾经的佳偶变成怨偶,夫妻俩不但伤心痛苦,还经常陷入财产的纷争与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两败俱伤——轻则给孩子留下永久的心理创伤,重则诱发恶意报复非死即伤。婚姻关系值得我们用心经营和维护,但无可挽回的婚姻就需要妥善了断。离婚时好聚好散,为了对方和孩子的长远幸福着想,是一种优雅的风度。

    法官:离婚案件奇葩多,审多了会让人怀疑人生!
    02-01
    2021

  • 本文是发表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法条引用为《婚姻法》,并不影响2021年的审判参考。

    案例:▌一、简要案情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伤后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140.30元。王某遂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受伤并非其打伤,而是王某某自伤自残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王某某认为尹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第三者,要求尹某赔偿,因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可以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由于双方未离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视为共同的,尹某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王某某适当照顾。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共同存款有西南证券公司的股金21000元和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权利。尹某虽有过错,但要抚养子女,可适当少分。故判决如下:1、准许王某某与尹某离婚;2、婚生子由尹某抚养,王某某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3、位于谢家湾民主三村41栋4-2-1号房屋一套归尹某所有,尹某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位于谢家湾民主五村13栋7号房屋一套由王某某承租使用;4、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王某某分得11000元,尹某分得10000元。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各得一半;5、家庭其它财产,尹某分的长虹21寸彩电1台、佳迪窗式空调1台、小鸭圣吉奥洗衣机1台、五开门衣柜1个、双人床1章、书柜1个、桌子2张、板凳4个、容声电冰箱1台。王某某分得长虹柜式空调1台、长虹34寸彩电1台、木沙发1套、电视柜1套、单人床1章、桌子1章、凳子4个、梳妆柜1个。个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6、共同债务2000元,由双方各承担1000元;7、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8、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不属实,该款早已被取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尹某造成的,请求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本人所有;请求判决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365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尹某缺乏家庭观念,从2003年7月后经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伤王某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王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王某某提出婚姻过失赔偿及医疗赔偿问题,由于尹某将王某某打伤属实,尹某称王某某受伤系自伤自残,但无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应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要求尹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某称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已全部用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此笔费用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因此该项请求不能成立。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鉴于婚生子由尹某抚养,且原审判决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该项判决应予维持。故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1、2、3、4、5、6、8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7项为: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3、尹某给付王某某补偿费4000元;4、尹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140.30元。三、主要观点及理由王某某诉尹某离婚案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王某某主张的4000元“空床费”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将“空床费”纳入精神损失补偿的范畴,直截了当的说就是认定该协议无效,这种判决显得稳妥。而终审判决承认“空床费”协议有效,相当于彰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强调了民法中“法无限制即为合法”的准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似乎保护了王女士的权益,但就“空床费”协议本身而言,法院是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因为法院这样的终审判决,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约定金钱补偿的方式,不履行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其中一方的法定权利落空。从法理上来说,夫妻之间应当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而配偶权又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直接体现。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应当是其法定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来说,显然是不能转移和转让的。试想,如果王女士不要求离婚,而是提出“陪睡”要求,丈夫以“空床费”协议来回应,难道法院就会判决王女士拿钱却应该守“空床”吗?另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等义务不能合同化,否则会出现婚姻商品化的趋势,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承办人认为,本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论是很正常的。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观念相互碰撞的情况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讲,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这类纠纷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总要权衡利弊拿出解决的办法,宗旨还是要公平合理、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有人担心支持这类“空床费”的协议,是否会误导人们认为支付了“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我认为认定“空床费”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支付了所谓“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关义务。当初双方之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妻子一方的本意还是希望能用经济制裁的办法尽量把丈夫留在自己身边,而作为丈夫的尹某所以会签订“空床费”的协议,恐怕也是出于想保住婚姻的考虑,不得不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些经济上的代价。至于有人认为,丈夫陪伴妻子是法定的义务,不知这个结论源自何处?何谓“法定的义务”?似乎应该理解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悉数现行《婚姻法》的所有条款,只是在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哪里可以推出夫妻有互相陪伴的义务抑或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呢?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感情因素及当事人的隐私范畴,有些问题涉及到道德领域,有些问题或许与传统的习俗有关,法律不可能调整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而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也没有理由禁止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调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各种具体关系。当然,协议的内容以不违反法律、无碍公序良俗为限。如果本案中王女士向丈夫提出“陪睡”要求,能否实现这一要求取决于丈夫的态度,法律没有权利强迫做丈夫的陪妻子睡觉,就像没有权利强迫妻子陪丈夫睡觉的道理一样。如果妻子对丈夫拒绝自己“陪睡”的要求无法容忍,其从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说,只能是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如何,不能从本案对所谓的“空床费”协议效力的认定中得出推论,认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夫妻生活等涉及人身权利和个人隐私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共有基础的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法院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请求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就相当于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故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支付的,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尚不足以支付该笔费用,义务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四、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夫妻约定一方不回家居住收取“空床费”?最高院:约定有效!
    01-30
    2021
  •  一份红头文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这是一份有多达44个国家部委、中央机关联署的文件,单位名称的后面,盖有44枚大红公章,整份文件中盖公章的页数就有四页。 

    其中,带有国徽图案的公章达37个,有党徽图案的印章4个,最大的两枚公章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下称《备忘录》)

    盖了44个国家部委、中央机关联署公章的文件原来是一份通知,这份通知的内容只有494个字,而这份通知的“附件”内容占该文件总页数的九成,达45页。

    44个单位联署盖公章为哪般?

    原来,这是一份要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一份合作备忘录,说白了,就是针对“老赖”祭出了撒手锏。

    据了解,中国这样的老赖还真不少。截至2020年11月20日,全国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186677

    老赖怎么治?12大酷刑侍候

    以前,很多欠钱不还者都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能躲则躲。趁着法官执行前,赶紧通过恶意转移房产,藏匿、变卖财产等方式,躲避法院的追责。

    现在,《备忘录》要求,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到开公司、做高管,小到坐飞机、高铁时的位置,以及去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这些消费行为都会处处受限,而且不仅自己遭罪,还会影响到自己所在单位的利益。

     

    用一句话总结即:一旦失信,寸步难行。
    不信,往下看! 

    酷刑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政策解读: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案例分析:江苏宿迁市沭阳的刘某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他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了81万多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他5万元、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

     

    酷刑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政策解读: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阿里巴巴涉猎很广,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案例分析:2015年中旬,浙江宁波奉化市有个老赖欠了60多万拒不偿还,跟法官玩躲猫猫。开始法官以为他没钱——他有20多张银行卡,余额最高的那张不超过500元。

     

    酷刑3:鼠标一点就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老赖们,以后你的钱存在哪家银行都不安全了!

    酷刑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案例分析:因母亲将其名下房产用于借款担保,赵某登上了法院的“老赖”名单。这份名单被同步至芝麻信用,从而导致赵某支付宝额度降低,网购消费被限制。

    酷刑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酷刑6:老赖的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高速执法一支队在G75、G65巴南收费站、G85九龙坡收费站、G93沙坪坝收费站率先进行“老赖”清理行动。“

    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这下,水、陆、空、高速出行全部受阻,看你怎么回家和出行?

    酷刑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酷刑8:禁止高消费,再也不能任性了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酷刑9: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案例分析:“法官,学校说我在法院有案件未解决,不让我孩子报名。”日前,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施某与高某因为合同纠纷诉至石狮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高某应分两期支付施某土地转让款27万元。因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施某于2014年8月1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酷刑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酷刑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酷刑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后,失信意味着破产!

    首先是惩戒对象: 《备忘录》共提出八类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全面进行限制。

    其次是惩戒力度: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第三,影响范围: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所以,老赖们,别再侥幸欠钱不还了,回头是岸!警方提醒,如有人欠款不还请及时向法院起诉,让老赖们无处遁形!

     


    中央终于出文件了 !“酷刑”伺候!失信人!
    01-30
    2021
  • “11岁那年,父亲一走了之,将我和弟弟抛弃。30年后,他却来向我索要赡养费,我该给吗?”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1989年,孙某与前妻离婚,其两个儿子孙小凯、孙小杰跟随母亲生活。离婚后,孙某外出打工,期间从未向自己的两个儿子履行过抚养义务。2017年,孙某因年老体弱不能外出工作选择回村居住,在此期间孙某多次找孙小凯、孙小杰要求其进行赡养,但遭拒绝。现孙某生病住院,无人照顾,无力缴纳住院费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孙某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为弥合原、被告父子情,妥善安置原告晚年生活,承办法官及特邀调解员多次组织当事人及原告所居村民委员会参与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就原告孙某的赡养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两儿子每月每人支付1000元用于孙某护理及生活等费用;孙某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百年后的丧葬费用由两个儿子平摊。

    国本之风在家风,家风之本在孝道。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从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多元化调解,大力弘扬了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了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实现了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文中所用名字名字均为化名)

    30年前父亲抛弃了我,30年后他来索要赡养费,我该给吗?
    01-29
    2021

  • 编者注:本文是发表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法条引用为《婚姻法》,并不影响2021年的审判参考。案例:▌一、简要案情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伤后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140.30元。王某遂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受伤并非其打伤,而是王某某自伤自残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王某某认为尹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第三者,要求尹某赔偿,因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可以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由于双方未离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视为共同的,尹某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王某某适当照顾。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共同存款有西南证券公司的股金21000元和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权利。尹某虽有过错,但要抚养子女,可适当少分。故判决如下:1、准许王某某与尹某离婚;2、婚生子由尹某抚养,王某某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3、位于谢家湾民主三村41栋4-2-1号房屋一套归尹某所有,尹某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位于谢家湾民主五村13栋7号房屋一套由王某某承租使用;4、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王某某分得11000元,尹某分得10000元。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各得一半;5、家庭其它财产,尹某分的长虹21寸彩电1台、佳迪窗式空调1台、小鸭圣吉奥洗衣机1台、五开门衣柜1个、双人床1章、书柜1个、桌子2张、板凳4个、容声电冰箱1台。王某某分得长虹柜式空调1台、长虹34寸彩电1台、木沙发1套、电视柜1套、单人床1章、桌子1章、凳子4个、梳妆柜1个。个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6、共同债务2000元,由双方各承担1000元;7、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8、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不属实,该款早已被取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尹某造成的,请求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本人所有;请求判决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365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尹某缺乏家庭观念,从2003年7月后经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伤王某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王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王某某提出婚姻过失赔偿及医疗赔偿问题,由于尹某将王某某打伤属实,尹某称王某某受伤系自伤自残,但无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应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要求尹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某称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已全部用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此笔费用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因此该项请求不能成立。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鉴于婚生子由尹某抚养,且原审判决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该项判决应予维持。故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1、2、3、4、5、6、8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7项为: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3、尹某给付王某某补偿费4000元;4、尹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140.30元。三、主要观点及理由王某某诉尹某离婚案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王某某主张的4000元“空床费”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将“空床费”纳入精神损失补偿的范畴,直截了当的说就是认定该协议无效,这种判决显得稳妥。而终审判决承认“空床费”协议有效,相当于彰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强调了民法中“法无限制即为合法”的准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似乎保护了王女士的权益,但就“空床费”协议本身而言,法院是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因为法院这样的终审判决,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约定金钱补偿的方式,不履行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其中一方的法定权利落空。从法理上来说,夫妻之间应当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而配偶权又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直接体现。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应当是其法定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来说,显然是不能转移和转让的。试想,如果王女士不要求离婚,而是提出“陪睡”要求,丈夫以“空床费”协议来回应,难道法院就会判决王女士拿钱却应该守“空床”吗?另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等义务不能合同化,否则会出现婚姻商品化的趋势,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承办人认为,本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论是很正常的。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观念相互碰撞的情况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讲,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这类纠纷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总要权衡利弊拿出解决的办法,宗旨还是要公平合理、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有人担心支持这类“空床费”的协议,是否会误导人们认为支付了“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我认为认定“空床费”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支付了所谓“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关义务。当初双方之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妻子一方的本意还是希望能用经济制裁的办法尽量把丈夫留在自己身边,而作为丈夫的尹某所以会签订“空床费”的协议,恐怕也是出于想保住婚姻的考虑,不得不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些经济上的代价。至于有人认为,丈夫陪伴妻子是法定的义务,不知这个结论源自何处?何谓“法定的义务”?似乎应该理解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悉数现行《婚姻法》的所有条款,只是在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哪里可以推出夫妻有互相陪伴的义务抑或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呢?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感情因素及当事人的隐私范畴,有些问题涉及到道德领域,有些问题或许与传统的习俗有关,法律不可能调整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而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也没有理由禁止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调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各种具体关系。当然,协议的内容以不违反法律、无碍公序良俗为限。如果本案中王女士向丈夫提出“陪睡”要求,能否实现这一要求取决于丈夫的态度,法律没有权利强迫做丈夫的陪妻子睡觉,就像没有权利强迫妻子陪丈夫睡觉的道理一样。如果妻子对丈夫拒绝自己“陪睡”的要求无法容忍,其从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说,只能是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如何,不能从本案对所谓的“空床费”协议效力的认定中得出推论,认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夫妻生活等涉及人身权利和个人隐私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共有基础的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法院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请求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就相当于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故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支付的,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尚不足以支付该笔费用,义务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四、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夫妻约定一方不回家居住收取“空床费”?最高院:约定有效!
    01-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