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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情

    申领一张新的银行卡,只需要持本人身份证至银行柜台,即可免费快速办理,这也引得一些心思不纯的人,靠转卖银行卡牟利。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转卖银行卡的案件。

    2020年8月,白某在网吧认识了外号叫老王的男子,老王告诉白某自己是从事买卖银行卡生意的,并问白某要不要一起做。白某虽然知道老王买卖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但是想着可以借此赚钱,还是答应了。白某先是自己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并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王,后来便跟着老王干起了买卖银行卡的生意。

    到了10月份,老王又联系了徐某。徐某跟白某的情况相似,虽然明知银行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犯罪活动,但是为了赚钱,还是决定将其所有的两张银行卡卖给老王。白某先是帮助徐某至银行柜台办理了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的变更,然后给了徐某1000元,便取走了徐某的银行卡。经公安机关侦查,这两张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达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判处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我国银行卡发行采取实名制,买卖的银行卡如果被用于洗钱、诈骗、逃税、贿赂等非法活动,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将给银行卡实名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违法出售的银行卡出现逾期还款等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银行卡实名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银行卡内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存在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导致个人资金损失的风险。法官提醒,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千万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而助纣为虐,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转卖银行卡,为何被判刑?图片
    03-18
    2021

  • 随着网络支付工具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消费或借贷。近日,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微信转账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8日,被告姚某因生活所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潘某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几天后偿还。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25000元。因种种原因,原告并没有和被告见面签署借条,但微信中留有欠款聊天记录。后被告姚某又说有事急用钱,再次向原告借用1万元,原告用微信转账1万元,并约定8月1日一起偿还4万元,也留有聊天记录。被告姚某在借款后至起诉前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原告共计9688元。原告只认可2019年5月21日被告转账的1000元是被告还款,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收案后,主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被告联系,征求被告意见,希望双方能和平解决纠纷,但被告姚某得知被起诉后情绪激动,甚至辱骂法官。主办法官之后多次联系姚某,但其拒接电话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该案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潘某某提交了其与被告姚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其与被告姚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对被告姚某向原告潘某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能够确认。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姚某陆续向原告转账9688元,结合其与原告聊天内容,其中6300元应视为对原告的还款,故认定被告姚某尚欠原告借款33700元。法院依法做出裁决,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潘某某337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而微信聊天记录是通信信息的一种。在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交易时,要通过联系电话、地址、聊天内容等其他信息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微信账号归属相应当事人所有并使用,并且在出示证据时,要当庭展示聊天记录,以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本案中,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联系情况,能够确认被告身份及借款的事实,故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尽量保存有效的借款凭证,以有效降低诉讼风险。

     


    微信聊天记录能证实借款关系吗?
    03-18
    2021
  • 在婚姻生活中

    大多数人都觉得

    只有掌握了家里的经济大权

    婚姻才有安全感

    老公的工资该不该上交

    一直是历史性难题

    今天就给大家分析分析

    工资上交给老婆

    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老公的工资”  
    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看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并且是共同共有

    双方对这部分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谓平等的处理权

    就是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不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所以说

    在一定程度上来讲

    老婆让老公上交工资是有依据的

    她也有处分的权利

    你交或者不交工资

    老婆的那份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如何操作才能避免

    工资上交”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这一条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

    财产协议”

    可以婚前、也可婚后

    书面形式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属于AA制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还是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

    很多男同胞


    在温(qiang)柔(quan)的攻势下

    交了工资

    每个月偷偷攒的私房钱

    被老婆逮到怎么办?

     


      “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是夫妻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积攒下来的财物

    性质上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

    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没有就

    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

    或者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

    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说,藏私房钱也没用


    钱,你老婆还是有份的!

    工资上交给老婆,有没有法律依据?
    03-17
    2021
  • 案例【2021】99

    他们是老乡,也是老同学,

    因为“一箱澡票”对簿公堂。

    50多万的面额、夹杂着两年的合作与争执,

    剪不断、理还乱……

    面对各执己见的当事人,

    如何才能“案结事了”?

    且看威海高区法院法官的“解题思路”吧……

    浴池入股引发合同纠纷 

    多次起诉矛盾激化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系同学,2019年,一直在东北老家的李某萌生了来威海打拼的想法,便联系上了在威海居住多年的老同学张某。张某称其在威海经营有多个浴池,每个浴池每年纯利能赚50万,事业大经营不过来,看着多年同学的面子上,愿意把投资150万元的浴池以50万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一半股份。李某动了心,便把自己在东北老家的房子及店铺转让,凑了60万元来威海,然后按照约定把50万元的入股款转给张某,双方也签订了浴池入股的协议,约定李某独自经营浴池,但要将每年10万元的分红和房租支付给张某。

          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光顾浴池的客人基本上都拿着澡票,这些澡票都是张某之前出售的,自己虽然也知道预售澡票的事实,但没想到有这么多,浴池现在每天的现金流只能勉强维持经营,根本就没有之前所说的每年50万。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李某一气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因为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虽然心有不甘提起上诉,但也觉得自己理由不充分,就抱着再经营试试的想法撤回了上诉。图片

    一箱澡票”惊现法庭 

     法官调解握手言和

          出人意料的是,一年后,当初的被告张某又将李某告上法庭,原因是李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每年的10万元分红和房租支付给他。法庭上,李某拉着一大行李箱价值约50万元的澡票请求法院核对。

         承办法官认为,当初在签订入股协议的时候,张某虽然告诉了李某预售澡票的事实,但李某对预售的金额有多少不了解,就贸然与张某签订了入股协议,这是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两人的纠纷已经有两年多时间,这期间李某一直经营浴池,但没有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红利和房屋租金。这起纠纷虽然是因预售澡票引起的,但是张某预售了多少澡票、李某实际兑现了多少澡票这些焦点问题不是李某拉到法庭上的这一箱子澡票能够证实的。如果就案断案,难以实现胜败皆服,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还会让当事人陷入长时间的诉讼拉锯战。考虑到二人老乡加老同学的感情、张某在洗浴行业经营多年的实际,承办法官决定引导二人解除合作关系、由张某返回李某部分入股款。

         “解题思路”确定后,法官引导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微信群,线下庭审后再线上调, 最终双方终于就退回的入股款数额达成一致,张某在协议达成的当天就按照约定支付入股款,李某也按照调解协议腾让浴池。双方之间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澡票也互不追究。至此,一场因“澡票”导致的入股协议纠纷圆满审结,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在涉及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时,要对市场行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风险应当有明确的预知,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不能碍于情面,更不能想当然地贸然行事,让自己陷入投资风险。

     

     

     


    一箱澡票50万,剪不断、理还乱…
    03-17
    2021
  •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否“追偿”精神赔偿?

    离婚后,发现了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

    能否得到精神赔偿?

    近日,无锡市中院、无锡市妇联联合召开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新闻发布会,相关方面发布的一则有关婚内出轨精神赔偿“追偿”的典型案件引发关注。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

      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从时间上推算,前夫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她内心深受打击。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离婚后“追偿”精神损失,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广告

      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赔偿”。法官提醒,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结合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支持了杨女士的诉求。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否“追偿”精神赔偿?
    03-1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