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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需要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还要适用诉讼时效。

    5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3. 《民法典》第491条确立了新的合同成立方式。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点说,就是网购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合同了。

    54. 《民法典》第512条确立了新的交付方式。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55. 原《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而《民法典》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要看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所有权则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56. 《民法典》第625条确定了出卖人的回收责任,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以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比如电动车的电池,不及时回收有可能污染环境。

    57. 原《物权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民法典》第277条增加一个部门:居民委员会。

    58. 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注意区分参与表决的面积人数要求以及最终同意的面积人数要求。具体内容见《民法典》第278条。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278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9. 《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未记载在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也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

    60. 《民法典》第965条是防止跳单行为的。如果甲乙双方利用了中介的信息或者服务,最终却绕过中介,私下签订合同,还是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965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61.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比原《侵权责任法》,将“损害”限定为“同一损害”,并且增加了“扩大损害”的情形。

    62.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即双方没有过错时该如何分担损失),原《侵权责任法》的表述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当于在事实层面去裁量补偿情况,而现在的表述变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相当于收回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裁判。

    63. 《民法典》第1178条规定了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前只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64.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在承揽关系中,对于承揽人受害或者致害,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以前只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65. 《民法典》吸收了《环境保护法》的精神,明确“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是两种行为,还增加了两种责任,一是“生态修复责任”,二是“生态赔偿责任”。

    66.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了两种抗辩事由,一是自甘风险,二是自助,使得行为人获得了更大的行为自由。

    67. 关于高空抛物,《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和强调了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往更多强调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68. 打印遗嘱在《民法典》中得到承认。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和注明日期。

    69. 原《继承法》只承认录音遗嘱,《民法典》追加承认了录像遗嘱。需要注意的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0. 《民法典》新增了四种有名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合伙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全新的合同类型,保理合同是综合了至少两类有名合同的混合合同,即债权让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

    71. 原《物权法》只规定了一些特殊动产的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民法典》扩大了范围,直接统一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2. 《民法典》第588条增加规定,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73. 关于试用买卖,原《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未作购买表示的视为购买,《民法典》增加了一类情形,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74.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事后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前转让抵押财产,一律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这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75. 虽然允许抵押财产流通,但是公众没必要太多担心所购买的物具有抵押权负担,因为《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当然了,法条只就动产领域的交易进行规定,在不动产领域交易的还需格外小心是否具有抵押权负担。

    76. 为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中央提出了“三权分置”的举措,其核心是“两权分离”,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民法典》第342条规定,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77.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比如说微信、短信、邮件记录。

    78. 《民法典》第517条、第519条、第521条规定,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连带债务人之间或者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79. 关于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一方面将“不可抗力”变为“情势变更”的一种,而非原来的排斥关系;另一方面鼓励交易,新增了“再磋商义务”,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才可提起诉讼。

    80.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以前为了保护债务人和相对人的期限利益,法律规定了双到期规则,也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合法到期,由于现实中常出现债务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行为,《民法典》535条删去了“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修改为“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少了“到期”二字,并且增加了“从权利”。

    81.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民法典》第538条详细列举了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一类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包括放弃债权(少了“到期”二字)、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另一类是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后者的类型是以往没有明确的。

    82. 《民法典》第702条新增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3. 原《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直接视为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707条增加了一个条件,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视为不定期租赁。

    84. 《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85. 原《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当然,取得结婚证是完成结婚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

    86. 《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一个收养条件:收养人必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87. 以前法律只是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5条增加了说明弥补了漏洞,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比如说车偷来又给别人开),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88.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如果好心搭乘你但不小心出了事故,你要谅解一下……

    89. 原《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1125条增加了隐匿遗嘱这一种情形。

    90. 《民法典》第1125条增加了一项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91. 《民法典》继承编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获得报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2.《民法典》在代位继承中将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纳入代位继承的范围。

    93.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前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4. 《民法典》第56条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规则作出了补充说明,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95. 《民法典》新增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6. 《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97. 《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8. 《民法典》第282条新增规定,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9. 《民法典》第395条增加了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395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00. 《民法典》第1259条中增加了说明,超过”不包含本数。


    你必须知道民法典中的100个细节知识!
    04-06
    2021

  • 1.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 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原《民法通则》中,由于该法制定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 《民法典》没有像原《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通篇直接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民法典》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6.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多的夫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7.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8. 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原《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9. 关于保证期间,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0. 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原《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内,现实中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405条增加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民法典》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1. 关于遗失物招领,原《物权法》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318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2. 原《物权法》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说无效,而是说在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这种改变凸显了对债权人的侧重保护。

    案例君注:《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13.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新增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14.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仅是承诺不产生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15.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6.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7.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6条把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8. 原《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9. 《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表述为“精神病人”,《民法典》改为“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20. 《民法典》第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

    21.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8周岁也刚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

    22. 收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上,《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原《收养法》规定是10周岁。

    23. 原《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1100条分类讨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也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24. 原《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只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凡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男性也要受到年龄限制。

    25. 以前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民法典》第1010条将受害人范围扩大至男性,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的性别平等理念。

    26.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没有的。

    27. 《民法典》用“合同编”取代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其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被列为准合同。

    28. 紧急救助其实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但是按照无因管理的原则,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即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鼓励人们互帮互助,《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要求,减轻了救助人的注意义务

    29.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第一次提出了“生活安宁的概念。

    30.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可以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

    31. 《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以深度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AI换脸技术就是一种深度伪造方式。

    32. 《民法典》第9条中的绿色原则是新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都有绿色原则的身影。

    33. 《民法典》第16条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注意这个“等”字表明是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比如男方因车祸死亡,其未婚妻所怀胎儿娩出后如是活体,就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34. 《民法典》第185条为英烈保护条款,但表述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这个等”字为扩大解释提供了依据。

    35. 在定义人格权类型时,《民法典》第990条未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而是说“等权利”,另外哪怕人格权编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侵害了人身自由或者人格尊严,被侵权人同样可以主张侵害自身的人格权益。

    36. 房价高企,并非人人都通过买房来实现“住有所居”,《民法典》为保障人们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需求,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完善了承租人相对的优先购买权、确立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37. 《民法典》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38. 《民法典》第1045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39. 《民法典》在胁迫婚之外增加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0.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1. 《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而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42.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颁发离婚证。

    43. 《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一种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4. 《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就是说这个“无过错方”可以是男方。而且《民法典》在第1091条中规定何为过错时,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45. 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为了更好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142条将公证遗嘱拉下神坛,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6. 《民法典》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不但要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47. 《民法典》规定如果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之后就不再是一个债权,而是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

    48. 不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降低了无主财产出现的概率。

    49.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也能通过行使“遗产酌给请求权”来分得财产,原《继承法》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需要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才可分得适当的遗产,《民法典》取消了这一限制条件,扩大了请求权人的范围,这也降低了无主财产出现的概率。

    50. 《民法典》第245条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

    你必须知道民法典中的100个细节知识!
    04-06
    2021

  • 近年来

    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

    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这也让更多朋友知道:

                                                                                                                           推杯换盏这种事


    千万不要勉强他人

                                                                                                                                   但是...


    也并不是只要

    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

                                                                                                                     我们就来看看这起例外情形



    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综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担责?
    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0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法官提示: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2、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03、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酒后身亡!这次法院判:同桌无需担责,原因在于这4点!
    04-02
    2021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提别提醒: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何收集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

    一、收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二、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三、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7)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8)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2、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四、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5、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6、证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7、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8、证明被告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

    9、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法律文书等;

    10、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2021年,这12种“老赖”将被法院判刑!
    04-02
    2021
  • 小王(化名)和小杨(化名)原本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男友小杨转账,金额共计13万余元。后来两人的感情渐渐出了问题,最终分手。分手后,小王向小杨提出要返还这笔钱,并多次向小杨催讨,但小杨不予理会。于是小王将小杨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小杨“借钱不还”。

    小杨认为,小王虽然多次给他转账,但这些钱是恋爱期间二人共同消费的支出和部分赠与。他还说,由于自己当时没有工作和收入,二人花销大部分由小王支出。为了照顾他作为男生的面子,消费时由小王将钱转给他后,再由他支付。而另有部分款项,则是小王为表达爱意,对自己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都是发生在恋爱期间,这笔钱的性质存在借贷、赠与、共同消费等多种可能。但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告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图片

    为什么呢?

    法院列举了这样几条理由。

    其一,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不符合正常的借贷习惯。原告在恋爱期间有多达百余次金额不等的转账给被告,但原告从未核实过被告借款用途,也未提及还款事项,其转账金额、频率及出借方式均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正常的借贷习惯。

    其二,从转账详情来看,原告在部分转账时备注的内容也与其主张的均是借款不符。多笔转账均备注了诸如“我爱你”“宝贝”等亲昵话语,在被告生日当天,原告多笔转账亦有类似备注。

    其三,从款项用途来看,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可二人在恋爱期间频繁出入杭州等地的酒吧、商场等高消费场所,每月花销高达数万元,侧面印证了被告陈述的部分款项用于消费的事实。

    最后,原告虽在2020年6月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但被告未确认函件上的借款事实,也未承诺还款或实际还款,因此该催讨行为不足以认定款项性质是借款。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不予认定原告小王主张的借款事实,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恋人之间因分手产生的经济纠纷,近年来比较常见。如果交往时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建议说清楚钱款的性质,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备注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热恋时转账13万!分手后女方竟然提出了这个要求......
    04-0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