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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房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已同居但未领结婚证。考虑到婚后需要住房,2017年年初,房某与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用于日常居住。购房款共80万元,因房某资金不足,刘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和后续装修款共20万元。 房屋简单装修后两人共同入住。同年年底,因双方发生矛盾,为挽回刘某感情,房某在办理房产证登记时载明二人为共同产权人。2018年二人因琐事彻底分手,刘某从涉案房屋搬离,2019年房某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居住在该房屋内。 现刘某将房某诉至法院,要求等额分割上述房屋。房某辩称,房屋虽登记为共同所有,但刘某实际出资比例少,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可以按照借款归还刘某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和装修款,不同意刘某的起诉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并形成共有状态。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继续保持共有状态显然不切实际。因此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分割共有房屋。虽双方有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此约定并非等同于份额均等,因房屋由房某主要出资购买装修并持续居住,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房某所有,并在查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出补偿款数额,判决房某给付刘某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法官释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期间双方购买的房产,如果未经登记的,按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已成共识,但对于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出资与登记的情形又不一致的时候如何分割,仍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且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屋产权的归属只能看登记。本案房屋登记为共同所有,应该按照共同共有等额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登记公示是认定房产权属甚至是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重要依据,但对基于家庭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而产生的共有,有时真正权属与房产证登记可能不尽一致,分割时应尽量体现公平原则。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的多少。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只是一种推定效力,在产权人内部之间还需要考虑各自的出资及其他客观情况。就本案而言,虽然房屋登记簿记载房某与刘某对涉案房屋共同所有,但该记载并未体现双方的出资情况,也未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视为双方关于房屋共有份额的一种约定,否则将有失公允,故双方各自的产权份额应当根据最初购置房屋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以房产产权登记为准。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为准备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车辆等财产的情况为数不少。由于尚未领取结婚证,这一阶段因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与结婚后财产夫妻共同所有关系截然不同。《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对于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一般应当确定相等的所有权份额。而对于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主要依据产权登记、出资比例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割。

    以结婚为目的形成的财产共有,极易由于感情变化结婚不成导致共有关系破灭。恋爱中双方发生矛盾必然难免,一方做出妥协也属正常,但恋爱关系以及日后步入婚姻殿堂都需要以真挚的感情来维护,而不能以财产为对价来换取爱情。经济是爱情的基础,但并非爱情的全部。本案中虽然房某在财产方面并未有太大的损失,但类似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加上如证据不足难以确定份额,将面临很大风险。因此,建议热恋中的人们在恋爱期间不要以财产来换取爱情,确立共有关系时应当明确份额!

     

     


    同居期间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07-01
    2020
  • 民法典:禁止这一行为!

    《民法典》禁止放高利贷!

    非法放贷有什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合同编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允许的36%年利率,明显过高,可以说借款人以这样的高利率借款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从而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就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降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

    而最高院在2020年的立法计划中,明确表示在2020年底完成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估计要对高利率下手!

    而在两高两部发布新规,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那么,非法放贷究竟究竟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意味着最高可面临15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可以说,这个新规,就是高利贷的末日!

    问:之前放高利贷是否面临刑事处罚?

    答:新规不具备朔及力,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10月21日起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否则,将有大量的放高利贷的人或单位将面临刑事处罚。

    问:今后还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吗?

    答:以自有资金,不触及年利率36%的红线,还是可以继续放贷,但是,不能非法催收。

    附:新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禁止这一行为!
    06-30
    2020
  • 首先,我国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的概念了。取而代之的是两个新的概念:即“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其次,这两种同居方式的认定皆不是以共同居住的时间为标准,而是居住双方主要形成了共同居住的状态,即认定其为“同居”。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同居方式指的是同居双方都未经合法的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生活,并且周围的群众都认为双方已经是夫妻的行为。在之前“非法同居”的概念没有被取消的时候,非婚同居就是我们所称最为典型的“非法同居”方式。之所以这么认为,就是因为我国传统习惯都认为只要男女未结婚,那么擅自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居住就是不合伦理的行为。而现在,该概念已被替代。法律后果:1.双方不是法定的夫妻,其夫妻关系不被确认。同居双方相互之间不对对方尽法定的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之间不能继承遗产。但其生下来的孩子作为非婚生子,也受到父子、母子关系的保护,对于父母的遗产都享有与其后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2.对于同居双方的财产处理:一般以同居双方的协议为先。没有协议的,对于其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则处理。比如,房子、车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家具谁买的就是谁的等等。但是,如果有些物品是双方共同购买的,一般来讲就是谁出的价钱高,谁实际在管理来确定该物品归谁所有,确定后,有所有者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重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同居指的是同居一方或者双方都已婚领证,各有配偶,但依旧以夫妻名义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
    法律后果1.涉嫌犯罪:《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重婚罪中的“重婚”不要求同居双方再进行婚姻登记,只要是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即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状态,即视为“重婚”,涉嫌犯罪。该罪本身是公诉性质,但是如果无过错的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与别人重婚的,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公诉也可以自诉)。2.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的原则与非婚同居一样,不再赘述。

     


    “非法同居”已被替代,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呢?
    06-30
    2020
  • 爸妈有案底,这些孩子不能通过公务员政审!

    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自己哪些情况不能报考,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这几种情形的考生,无法通过政审
    如果你的配偶、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有下面3种情况,在政审这一环节将不会通过。

    1、参与过民族宗教、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且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情况的。
    2、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情况的。
    3、有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是其他非法组织成员情况的。

    在《公务员法》的规定中,不得录用成为公务员的几种情况主要还是针对个人是否违法犯罪,受过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更加严格,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会直接影响到考生。人民警察岗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即关于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会影响政审的情况,绝大多数是针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等人民警察岗位的考生,如果你的直系血亲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是绝对不能通过政审的。

    但是如果你报考的是普通的公务员岗位,而且你直系亲属的服刑期已经结束了,是不太会影响考生政审的。本人在这8种情况里没有报名资格
    1、在职公务员2、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3、研究生在读非应届毕业生4、现役军人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6、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7、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8、考生受过刑事处罚
    除了以上受直系亲属影响的考生不能通过政审,如考生本人在这8中情况里也是不能报名的。
    特别注意的是,这些要求只是针对所有人群的“大标准”,对于具体的岗位而言还会有其他的报考要求,需要满足才能报考,有的报考要求还是比较苛刻的。建议大家在报考时,有拿不准的问题一定要提前咨询招考单位哦~

     

     


    爸妈有案底,这些孩子不能通过公务员政审!
    06-29
    2020
  • 正式宣布:欠钱不还,2020就是这下场!

     

    这账啊!

    要一天 ,拖一天 ,急一天 ,上火!

    继续要 ,继续拖, 继续等 ,着急!

    要帐真难!

     

    今天给,明天给,天天不给!

    今天去,明天去,趟趟白去!

    苦一年,累一年,年年为钱!

    赊一年,要一年,年年是帐!

    心里苦,身体累,精神崩溃!

     

    如今这年头,欠钱的都成大爷了,要账的反倒成了孙子,真是让人无语。好消息是,2019年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出台了多项新规定,不仅老赖处处受限,连老赖的家人都要处处受限!

    一、老赖自己受限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老赖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3、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老赖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7、老赖水陆空出行均受阻

    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买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老赖们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8、老赖高消费通通驳回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上加难!

    9、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

    10、养老金等固定收入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11、法院利用新媒体,发布抖音视频,全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今年6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首创利用抖音发布执行悬赏,该案被执行人周某俊就在其中。“我刷抖音的时候,看见了兴宁区法院发布的这条执行悬赏视频。我觉得很丢脸,周边朋友也都看见了。”

    当天,被执行人周某俊与其妻子一同来到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房产,并在笔录上确定了具体处置方案,为下一步处置房产节约时间。

    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老赖子女不能上私立学校

    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子女后代都会受你的影响,情何以堪!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法院的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这一做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目前许多法院都和教育局联合惩戒,法院将向区教育局及区内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辖区内各相关学校招生时,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

    凡是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人员的,其子女一律不得录取;已招录的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校到公办学校。

    三、老赖子女考大学可能被拒绝录取

    2016年5月,饶先生因跟银行贷款20万元后,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银行起诉到苍南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饶先生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3月,经银行申请过,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多方努通过多种执行措施,依然未能使饶先生还款。

    2017年7月,该案件由于期限已到,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饶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即便如此,饶先生依然没有去还钱。

    2018年7月,饶先生的儿子的高考成绩出来了,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

    随后一家人就接到了学校“若不还钱,则不录取的通知:“我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您存在失信行为,请立即处理,否则我校将不予录取您的孩子。”

    四、老赖子女考公务员、军校、航空院校等政审无法通过

    2018年多省公务员即将进入面试环节,面试结束后就是体检,体检完成后就到了公务员政审环节,只有经过政审之后,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公务员。但是政审环节除了考察考生自己,对于考生的直系亲属也进行一定的审查。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如果父母是老赖,那也将严重影响子女公务员、军校等政审!

    今年5月24日,被执行陶某某因儿子报考航空院校,在《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政治考核走访调查材料》中,要求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地的法院出具相关证明,但由于其父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难以通过招飞单位审查。

    五、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强制执行

    有些老赖为了躲避债务,将房产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法院会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属于老赖,就可以强制评估拍卖!

    最高院已经有相关判例了!

    六、老赖的夫妻共同房产也可执行

    共同共有的房产并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即使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存在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形下,法院也能够依法评估拍卖夫妻共同的房产!

    拍卖后将一半预留给夫妻一方即可。

     


    正式宣布:欠钱不还,2020就是这下场!
    06-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