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法条:

    第二十六条对利息做出了新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结合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合法借条呢?

    借条范本⑴

    为做生意之故⑵,今收到⑶张三⑷(身份证号:34222……)⑸以现金⑹出借的500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⑺,借期伍个月⑻,月利率1%(佰分之壹)⑼,贰零贰壹年壹月拾玖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⑽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⑾

    借款人:李四⑿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⒀

    借款人:李四媳妇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

    贰零贰零年捌月贰拾日⒂

    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14、已婚借款的要配偶签字按捺手印,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15、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020版!借条范本(最新利率调整后版本)
    08-26
    2020
  • 聂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入职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合同期限至2021年5月7日止。

    《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甲方(即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办法、流程、公告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即聂某某)应当知道且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可以通过登录甲方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的最新内容”;第二十条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2019年7月2日,公司以聂某某上班时间发布微商信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聂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26元。

    2019年7月8日,聂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234元。

    仲裁委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聂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234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根据聂某某136打头手机号检索对应的微信号的录制视频截图、通过微信号检索对应内容的视频截图、打开聂某某微信朋友圈的录制视频截图、淘宝店铺商家信息截图,证明聂某某存在兼职行为,其本人开设淘宝店铺并在上班时间(2019年6月28日10:07时在朋友圈发布微商信息);

    2、经公证的公司在公司内网公布的《公司信用管理规则》(最后更新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证明该份规则的附件对违规行为作出规定,其中关于职业道德部分中规定“上班时间禁止做一切兼职,包含但不限于微商”。

    3、经公证的公司于2018年4月5日在公司内网上公布的《公司红黄线管理规定》,证明该规定第七条红黄线条款第1.11条规定“未经公司允许,在职期间与其他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兼职”属于红线行为,根据第四章第八条规定,触犯红线,予以辞退处理。

    聂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聂某某从事其他经营行为,聂某某家人借用聂某某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了淘宝店铺,且聂某某并非上班时间在朋友圈转发信息,2019年6月28日聂某某系调休;证据2、3的公证时间均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不排除公司对内容有添加或改动,登录的工号也并非聂某某的工号,且聂某某对上述规章制度并不知晓也无人告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经公证的聂某某的朋友圈截图,证明聂某某在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多次发送微商信息,存在违纪行为。聂某某对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辩称上述内容并非其本人发布,而是家人通过136打头的手机号发布。

    一审判决:聂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主张聂某某上班期间存在兼职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聂某某则辩称未在工作时间发布微商信息且不知晓公司处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系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公司信用管理规则》《公司红黄线管理规定》均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上述规章制度明确上班时间禁止做一切兼职,包含但不限于微商,以及未经允许在职期间存在兼职行为系触犯红线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约定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流程、公告均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公司及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可以通过登录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故聂某某称不知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的上述规章制度对聂某某具有约束力。

    其次,聂某某对以本人名义注册淘宝店铺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实际由家人负责经营,但聂某某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再次,关于微商信息的发布,聂某某在仲裁及庭审期间对本人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136打头手机号发布微商信息的事实并无异议,仅是辩称当天是调休,并非工作时间发布。庭审后,公司补充提交了聂某某使用该号码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在工作时间发布多条微商信息的证据后,聂某某才提出该手机号码系家人使用,其本人使用其他手机号码,并提供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公司对聂某某补充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该证据未经过公证,且聂某某也无法对微信聊天内容进行当庭演示,一审法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聂某某在与公司主管的谈话录音中既未否认发布过微商信息,也未提及本人使用137打头的手机号,故难以采信聂某某的意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聂某某违反公司处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聂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系合法解除。对公司无须支付聂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员工上诉:我在公司正常上班,不可能一边工作一边经营淘宝商铺,相关微商信息也是家人发布的,公司解雇是违法的。

    聂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我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1、公司于一审补充提交的公证书涉及的136手机号的朋友圈微商信息不是我使用、发布的。该公证书涉及的朋友圈微商信息系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发布的,该段时间内136手机号系由我的家人主要是我丈夫使用,淘宝店铺当初是用136手机号注册,网上很多验证和确认授权,需要用这个手机。我在公司正常上班,不可能一边工作一边经营淘宝商铺。

    2、结合我137手机号的购买时间(2019年5月10日)和2019年5、6月份电话费清单,也能从侧面印证我使用137手机号的事实。我在上班期间携带137手机号,把136手机号交由家人经营淘宝商铺,符合日常思维逻辑。

    3、综合我家人使用136手机号进行发货的快递物流单和利用136手机与客户之间的业务经营联系情况,也能从侧面印证136手机号系由家人使用,相关微商信息也是由其家人发布的客观事实。

    4、我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未否认使用136手机号,也从未否认2019年6月28日的微商信息不是我本人发布的,该日系调休日,一审不能据此反推2019年5月10日至6月17日期间136手机号发布的微商信息就是我本人使用、发布的。

    二、一审把在朋友圈发布多条微商信息的行为等同于违反了“上班时间从事兼职,包含但不限于微商”的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讲,微商信息在朋友圈的发布,与本人从事兼职或从事微商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属于红线行为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依法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关于涉及《公司信用管理规则》的公证书,公证行为实施时间和公证书形成时间均系在公司诉称我违纪行为发生之后,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使用的也并非我的工号。另外,本案涉及的规章制度均未体现或反映出如何履行民主程序。

    二审判决:聂某某不能证明相应微商信息是其家人通过136手机号发布,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可认定聂某某存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公司解雇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就本案而言,公司以聂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本案公司是否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审视聂某某是否存在违纪事实。

    本案审理中,聂某某主张2019年5月10日至6月17日期间136开头手机号交由家人使用,涉案微商信息系其家人发布,且公司涉案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未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不能作为辞退依据。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聂某某是否存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首先,聂某某认可136手机号是其本人使用的,认可涉案淘宝店铺是以其名义通过136手机号注册的。

    其次,聂某某提供的物流清单复印件、协议复印件无法有效证明聂某某未参与经营淘宝店铺。

    再次,聂某某虽提供了137手机号购买截图和缴费记录复印件,但该材料无法有效证明相应期间136手机号交由其丈夫使用之事实,同时,聂某某提供的物流清单复印件显示其丈夫手机号为138开头,未见其丈夫使用136手机号的痕迹,聂某某对此亦未能进行合理解释。

    最后,聂某某的劳动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该136手机号,聂某某亦认可相关微商信息是通过136手机号发布,但辩称是家人发布。

    综上,聂某某虽提供了相应材料,但并不能证明相应微商信息是其家人通过136手机号发布,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本院认定聂某某存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的行为。


    关于涉案规章制度对聂某某是否适用,聂某某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办法、流程、公告均为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公司及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可通过登录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涉案的信用管理规则、红黄线管理规定亦已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

    法院认为,公司网站作为企业管理业务和员工的常用媒介,其通过该方式发布相关规则,并由此对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的做法并无不当。劳动者理应经常登录内网对用人单位发布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进行学习和阅读,此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之一。退而言之,即使网站中相应规章制度无法找到,链接无法打开,聂某某亦应主动要求公司提供阅看。而且,本案中聂某某提供的其与葛小蓉的聊天内容截图显示其知晓红黄线规则的存在,这与其于一审中关于不知晓涉案规章制度之主张相矛盾。故本院对聂某某之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以聂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班时间发微商信息,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08-25
    2020
  •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未约定还款期限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偿还?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的这一起案件●案情简介●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和3万元,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由于蔡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3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此时,蔡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文某以诉讼形式主张权利,所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应为起诉之日;👉蔡某关于文某诉求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信;👉蔡某主张利息的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具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蔡某主张起诉之日前的利息均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为起诉之日三年前的利息已超诉讼时效,所以文某有权自2016年1月9日起主张利息。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蔡某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并自2016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后,文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借款的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蔡某主张利息超过诉讼时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但该规定关于利息支付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有约定借款期限或利息支付期限的情形。本案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因此,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综上二审法院改判:蔡某应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4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法官提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这样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不论是《民法总则》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均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的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且义务人也未拒绝还款,因此就本金而言,在借款发生后20年方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在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利息诉讼时效的计算依据,且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同时提醒出借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2020法院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08-25
    2020
  •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附离婚协议书范本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为止。(注: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学毕业,需明确约定,否则成年后就无需支付抚养费,将成年改为大学毕业即可)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注:或约定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孩子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改)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注:家具清单可另行签订附件,清点好应有的家具和数量)。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注:产权手续变更的约定也很重要!)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注:该条款可能只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现在债权人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很大,一般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所以这个条款的重要性没有以前那么大。)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00。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注意,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99%的人不知道!(附协议范本)
    08-24
    2020
  • 定了!2020年起,全部取消!

    给爱车贴、撕检验标志太麻烦?
    没时间去窗口申领?忘贴标志被处罚?好消息来了!老司机们请注意6月20日起机动车检验标志实现电子化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已领取的车辆不需再粘贴纸质标志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提升“互联网+交管服务”水平,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决定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河北推广时间

    第一批推广安排:自2020年4月25日起,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12个省(区)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

     

    第二批推广安排:6月20日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5个省(区)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实现全国全覆盖。

    如何申领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标志业务时,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自动推送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可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直接查看、下载使用。
    属于6年内的免检车辆,可以直接在网上申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在用车辆尚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统一生成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上网下载使用。
    检验标志纸质凭证丢失、损毁的,无需办理补领检验标志业务,可直接在网上下载使用,如需领取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的,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

    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检验标志流程:▼示使用

    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分为在线出示、离线出示和打印出示等3种出示方式,便利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不同场景应用。
    在线出示的,可以直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使用在线实时生成的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离线出示的,可以提前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下载并存储于手机中,使用时直接出示。
    打印出示的,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后,打印为纸质凭证出示,与电子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出示:▼

    下载、转发等方式离线出示:▼

    打印为纸质凭证方式出示:▼拓展应用

    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可适用于执法管理、公共服务、经济活动等多个场景,鼓励相关行业部门推广应用,为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带来更多实惠便利。
    执法查验时,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交通民警在执法管理中将通过执法PDA核查车辆检验状况。
    事故处理时,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财损事故,可以通过查看对方车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以确认车辆检验状况。
    保险理赔时,可以向保险公司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用于办理车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
    租赁、抵押、交易车辆时,可以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证明车辆检验状况,便利群众企业办事。

    再粘贴纸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以机动车未放置(粘贴)检验标志为由进行处罚。

     

    在驾车遇到交通民警执法检查时,驾驶人可以主动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民警将通过警务执法终端扫描电子凭证二维码,核查电子凭证有效性和机动车状态;如未出示电子凭证,民警将通过警务执法终端或信息系统核查机动车状态,确认机动车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对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以未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为由进行处罚。

    以上执法检查要求,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均适用。


    定了!2020年起,全部取消!
    08-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