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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婚已育的黄先生瞒着妻子与韦女士同居,并生育了儿子小浩。出于对孩子的疼爱,黄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栋6层楼房全部赠予了小浩。小浩19岁时,黄先生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小浩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得知真相后,黄先生带着小浩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上述合同转让价空白处填写100万元。

    由于担心自己被赶出涉案房屋,小浩将黄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黄先生支付100万房款及利息。黄先生一气之下提起反诉,要求小浩腾空房屋并将涉案房地产交付给自己
    案情回放

    黄先生和彭女士结婚后,生育有一女儿。黄先生一心想要个男孩,但是受计划生育政策限制,婚内无法生育二胎。

    1998

    黄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韦女士,两人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开始同居。

    2000年3月

    韦女士生育了小浩。黄先生对小浩出生非常高兴,为了表示对儿子的疼爱,他将自己和父亲黄某泽名下533 平方米的一栋6层楼(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赠与了小浩,并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小浩名下。

     

    小浩上初中二年级的时候,黄先生带着他检查血型时发现小浩的血型是A型,而黄先生的血型是B型。回来后,黄先生起了疑心便问韦女士,但是韦女士回复的比较含糊,他也只好作罢。这时,黄先生的妻子彭女士无意中也知道了韦女士和小浩的事情,夫妻矛盾不断。

    2018年5月

    黄先生和已经成年的小浩签订《房屋过户买卖协议书》,其中约定:如经DNA 鉴定小浩不是自己亲生儿子,自己与小浩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立即无效,由小浩无条件把该房产用买卖方式过户给自己或他指定的人名下。

    2019年9月

    黄先生征得小浩同意并取得其血液后,委托了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该公司出具《DNA检测意见书》,结果为排除黄先生与小浩亲子关系。黄先生知道结果后告诉了小浩,并要求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2020年1月

    黄先生和小浩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黄先生自行在上述合同转让价空白处填写100万元。之后,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先生名下。

    房子虽然已经过户了,但黄先生对韦女士的欺骗行为非常生气。即便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是已经养育了19年,自己对小浩也产生了不可割舍的感情。截至2020年3月,黄先生一直向小浩支付生活开支。黄先生对小浩说,只要他不找亲生父亲,并愿意认他这个养父,那么他一直愿意支付其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开支。

    此时,韦女士害怕黄先生让自己和小浩搬离一直居住的涉案房屋,便让小浩于2020年6月1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支付小浩购房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气愤至极的黄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小浩搬离其居住的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

    2020年7月15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是应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的,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也是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的话必须填写一个价格,于是,黄先生才随意填写了100万的一个整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法庭上,黄先生的代理人说,本案中涉案房地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不是《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小浩违反《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向黄先生索要购房款,违反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因此,黄先生无需向小浩支付任何费用,更无需支付利息。

    小浩的代理人则坚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小浩己经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约定的义务,黄先生至今不支付合同款项,己经构成违约。因此,黄先生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1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支付给小浩。

    法院认为,此案本诉部分争议焦点为:

    争议焦点

    1.《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存量房买卖合同》法律性质是买卖还是赠与?3.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以及利息?4.《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此案反诉部分的争议焦点为:反诉被告是否应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反诉原告?

    法庭上,黄先生提交了DNA 检测意见作为证据,庭审中法官向小浩释明后,小浩仍坚持不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黄先生误认为小浩与他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据此将涉案房地产赠予给小浩。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成,涉案房地产已经过户至小浩名下。退一步说,小浩取得涉案房地产并非基于赠予,而是基于买卖,那么涉案房地产已经过户至小浩名下。因此,小浩有权自行处分涉案房地产,其和黄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对于涉案房地产是否过户至黄先生名下附加了条件,即小浩与黄先生是否为亲子关系。

    本案中,《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签订,系以特殊的亲属关系作为基础,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对于涉案房地产的处分均未涉及价格,买卖仅是过户的形式,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且双方对于该合同的效力附加了成就条件,无条件系没有附加任何条款包括支付相应对价等。因此,《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性质应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赠予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黄先生提供了证据《DNA检测意见书》证明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黄先生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鉴于小浩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经本院向其释明后,小浩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故法院认定黄先生和小浩不存在亲子关系。黄先生依据《DNA 检测意见书》的结果,要求小浩按照《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通过买卖方式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户至自己名下,双方之间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履行《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地产赠予自己,而非存在买卖的真实合意。

    综上,小浩无权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支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基于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黄先生,小浩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涉案房地产,因此,黄先生诉请小浩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地产,理由充分。2020818日,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依法支持了黄先生的诉求,驳回小浩的全部诉求。

    发现孩子非亲生,赠予他的房子还能要回吗?
    09-21
    2020
  • 下水管道阻塞致污水返流倒灌

    造成的财产损失,

    应该由谁来承担?

    损失如何确定?

    近日,

    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经过
    2017年11月29日

    赵某业购买了临澧县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商品房。
    2020
    年2月6日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商品房有污水从户门溢出,遂电话告知赵某业,经开门查看,房屋内因下水道堵塞致卫生间溢水造成赵某业房屋内木地板、墙面、家具被污水浸泡,经查明,下水道堵塞位置系该单元二楼至三楼间的管道拐弯处,堵塞物为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巾等生活垃圾。
    2020
    年3月16日

    赵某业再次来到装修好的尚未入住的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房屋,发现室内下水道再次堵塞,污水从卫生间溢出后浸泡了客厅、厨房、房间。物业公司再次雇请管道疏通专业人员采用专业设备进行了疏通处理,疏通发现下水道堵塞位置仍为二楼至三楼间的管道拐弯处,堵塞物仍为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巾等生活垃圾。


    2020
    年4月26日

    肖某贵、史某属、王某艳、刘某惠、张某、杨某玉、易某珍、刘某细、庞某珍、吴某均系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共用下水道的商品房业主,均在下水道堵塞污水溢出前已经装修入住,均存在往下水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另一住户赵某华所购某小区2栋1单元1302号房,自2020年4月26日开始装修,暂未入住。

    针对赵先生的这种遭遇,物业和楼上的住户纷纷表示自己没有责任,赵先生应当自行找出实际侵权人。
    三方各有说法

    赵先生表示,楼上业主均存在实施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且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与楼上全部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原告损失属实,因物业公司并未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对赵先生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故不构成损害的可能,虽对原告损失表示同情,但不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楼上众业主共同表示,未丢弃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堵塞下水道,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那么,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损失如何确定?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管道堵塞污水返流?
    法院审理认为

    造成污水溢出的原因系该单元下水管道堵塞,室内下水管道由业主装修时封闭,物业公司难以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日常查看和维修,该公司不存在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致害可能,赵某业的室内财产损害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雇请专业人员疏通管道,并派人对污染的室内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履行了物业服务的相关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水管道堵塞原因系共用业主往卫生间下水管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导致,但无法确定堵塞下水管道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实际丢弃人,因下水管道堵塞部位在二楼至三楼间,共用该下水管道三楼以上楼层业主除未装修入住的外,均存在往下水管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造成损害的可能,肖某贵、史某属、王某艳、刘某惠、张某、杨某玉、易某珍、刘某细、庞某珍、吴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故均应对赵某业的损失予以补偿。财产损害行为发生时,赵某华尚未装修入住,没有丢弃垃圾的致害可能,对于赵先生要求赵某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赵先生的房屋已装修,虽未入住,其三楼位置也存在丢弃建筑垃圾堵塞管道的可能,且发生下水管道堵塞后,其未及时发现和避免,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赵先生房屋因污水溢出造成室内木地板和房门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0000元,法院酌定除尚未装修入住的赵某华外楼上其余10户各补偿赵先生财产损失800元,赵先生自己承担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进行保养维护,但业主也应当正确合理使用,以免因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进新房,房主状告物业公司和楼上业主!法院判了!
    09-21
    2020
  • 【案情】李某和马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生育一女李某菲。2017年3月10日,李某和马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李某菲由马某直接抚养,李某每年向马某支付抚养费1万元,该款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支付,在每年的8月1日前付清。如果李某逾期支付,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为止。2017年和2018年,李某依约向马某支付了2万元。2019年8月1日之后,经马某多次催问,李某均以手头紧张为由拖欠支付。马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李某菲的抚养费1万元及违约金。

    【分歧】马某请求的违约金能否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违约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条款,抚养费系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中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且违约金有一定的获利意义,而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活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违约金其实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支持。【管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抚养协议当然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抚养协议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违约金的有关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金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能适用。在民事领域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最基本的精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任何禁止抚养关系中适用违约金的规定,故在抚养关系中适用违约金并不违反民法精神。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符合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和马某在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上约定违约金,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受欺诈或者受胁迫等情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该约定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违约金的约定对不守信用一方具有一定的制约,是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者的一种惩罚。


    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九)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这种约定既包含支付数额、支付方式等,也应当包含违约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但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可以作为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的依据。离婚后,父母需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这只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生活和教育,而违约金的约定是为了未成年子女这种最基本的生活和教育能有多一层的保障。如果在抚养费纠纷中不允许违约金的存在,这是对违约者的放任,对失信者的纵容,不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生活的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故抚养费中的违约金只要不是过高,就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月利率1%的违约金约定并不过高,故应当予以支持。

    抚养费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09-19
    2020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提别提醒: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何收集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

    一、收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二、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三、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7)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8)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2、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四、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5、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6、证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7、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8、证明被告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

    9、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法律文书等;

    10、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2020,这12种 “老赖” 肯定要被法院判刑!(附证据收集清单)
    09-19
    2020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私家车辆越来越多,车主如果忘记检车又发生交通事故了该怎么办呢,保险公司理不理赔呢?近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案件。

    基本案情

    车主徐某驾驶车辆与另一车主邢某发生追尾碰撞事故,致两车局部损坏。经公安部门认定徐某未按照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支付了两车修理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检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徐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检验是合格的,且国家已经取消了没有经过年检不能上路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将车辆未年检作为免责事由这一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属于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当只限于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或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这种情况。

     

    本案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经公安机关检验,并注明了检验有效期。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导致的,而与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无关。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徐某履行理赔义务。

    法官说法

    “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并不一定增加事故风险发生的概率,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应以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是否明显增加了事故风险发生的概率为标准加以衡量。一般而言,应当区分以下情形:

    (1)如果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则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该项免责条款拒赔

    (2)如果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经检验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后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未检测虽进行检测但已无法确认事故发生前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利后果应由被保险人即车主一方承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虽然未年检车辆并不一定导致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但仍需提醒广大车主,为了自身及他人安全,车辆一定要按规定检验,同时也能避免发生事故后与保险公司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
    09-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