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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2、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民法典》第1053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到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本条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本条规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行为。因此,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故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3、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婚姻。但是,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但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则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本条规定的撤销权。
    4、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范围《民法典》规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应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明知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的本质上属于欺诈,因此,只有被隐瞒的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撤销权, 实施隐瞒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因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主要侵害的是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否撤销婚姻,取决于另一方当事人,故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销权,其近亲属不能以本条规定的事由请求撤销当事人的婚姻。

    5、撤销权行使期限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尽早结束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民法典》对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进行了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请撤销婚姻之诉,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告知并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比较难以知悉相关情况的,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中,直到患病一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者病症十分明显时其才获悉相关情况,则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其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另外,有的患病当事人在婚后可能已经有明显的症状,如果一般人能够据此得知其可能患有重大疾病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将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6、以该事由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条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在此种情形下有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依职权或依申请对违反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婚姻进行撤销


    结婚登记前,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依据《民法典》如何行使撤销权
    09-05
    2020
  • 《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尚无规矩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为指导审判实践作出了具体规定。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规定。下面我们对彩礼的性质及彩礼返还的情形作进一步解释。

     

    一、    关于彩礼的性质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从前面的介绍中可以得知,我们所说的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提及彩礼问题,要在这一被限定的范围内考虑具体问题。另外,因为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性质不同。而且,如果确属这种情形,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当初所为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已经履行完毕,应认定为普通的赠与,与我们所说的彩礼返还纠纷是两码事。在就彩礼返还问题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对于彩礼应否返还应由当事人给付时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如果给付出于自愿,则不应当返还,如果不是自愿,应当返还。但这种区分方法过于简单,无法真正解决彩礼返还问题中存在的难题。

     

    讨论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于彩礼给付可否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具体说,给付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此时赠与行为合法存在并有效,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此时赠与行为不再继续有效,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给付彩礼的性质有截然相反的两派观点。

     

    反对观点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提倡的是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提倡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我们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从来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如果承认婚姻关系的缔结过程中,可以通过附加一定条件、采取一些特殊手段达到目的,将使金钱关系变成一个衡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砝码,完全改变了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不否认赠与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所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应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而将彩礼视为以对方与其结婚为目的和条件的赠与,这种条件,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一贯坚持的原则和精神。所以,不同意将彩礼定性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赞成观点认为,但凡赠送彩礼的人,无一不是想将来有一天,对方能够与自己正式结婚,应该将这种赠与视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这与普通的无偿赠与不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彩礼的给付恰恰不能回避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许多家庭负债累累给付彩礼,为的就是要最后结婚,通常都是以要求对方答应与其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目的,给付方当然有权利要求返还所给付的财物。这与《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也没有违反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在充分考虑各方面观点后,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着手,司法解释制定了具体规定。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一定要视双方最终的现实结果而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退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

     

    2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如果一审法院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返还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3

    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据调查,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在经济比较发达,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发生彩礼返还纠纷的概率相对较低。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本解释规定。

     

    4

    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5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某些地区,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有地方特色的婚礼,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6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父母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尽量从严。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生活困难”作出了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所以,对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理解,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的指导思想相一致。


    一文看懂彩礼返还问题!(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09-05
    2020

  • 法律不外乎人情,源于人性,段子植根于生活,在看以下法律段子时候,也想想我们自己的法律人生!让我们在开怀一笑中领略人生处处皆学问,要知道,天涯何处不法学啊!

     

    1、小学还是监狱

     

    国外,某市某财年还剩一笔款子尚未决定如何开支,主要有两个地方需要修缮,一是市中心小学,二是市监狱。于是召开常委扩大会讨论,会上,众常委各执一词,难以形成有效结论。最后一退休老领导语重心长的说了一句:“诸位觉得这辈子还有可能再去念小学吗?”一片沉默……三分钟后,全体一致同意这笔款项用于改善监狱生活环境。

     

    评论:姜永远是老的辣!

     

    2、律师到底有多重要

     

    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评论:“当时发生了什么;我们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这是不同的三件事,法律只承认最后一件。”

     

    3、老板与律师

     

    一个肉店老板在路上碰见了他想去找的律师。他问道:“如果一只狗偷吃了别人的东西,那么这只狗的主人是不是要替自己的狗赔钱?”律师回答:“那是当然的了。”肉店老板:“你讲话算数吗?”“当然!我是专门从事诉讼的律师,我讲话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请你付给我十块钱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的一块肉。”律师笑道:“好,我同意。但是,你要知道,我是律师,凡是向我咨询每次收费二十块钱,所以你必须先付给我二十块钱,扣除我赔偿你的十块钱之后,你还应付给我十块钱。”

     

    评论: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律师是狐狸的祖宗。

     

    4、法律人的艰难

     

    某法科考研学生给某同学的留言:最近背了几天《刑法》分则,颇得意,见谁都想判他几年。路上,一只大黑狗撞了我之后扬长而去,我下意识就对自己说: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丝毫不管它还有没有7年的活头。走了几步又补充:估计不满16周岁,不予追究。后来又仔细一想,当时判得太草率了,它喝酒了吗?吸毒了吗?户口是国内的?不是国内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吗?有同伙吗?有同伙的话,是否是起主要作用?是累犯吗?在假释期间吗?是否是初犯?精神正常吗?是军犬吗?此外还有一些没有写在书上的潜规则,比方说是高干宠物吗?动物保护协会是否有干涉司法的电话打来?是否有某领导的批示?最高检和最高法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经是宽严相济了,是否还得给予重判?要是它把狂犬病毒蹭在我身上,那是不是要数罪并罚呢?有太多、太多的因素还没有考虑到,所以说不要瞧不起搞法律的,说他们就是背了几本书而已,其实不比造原子弹轻松。

     

    评论:如果你有还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朋友,请对他好点。

     

    5、公诉人与律师

     

    公诉人问证人;“你刚才说案发那天你去拜访了被告,那么他说了什么?”“反对!”辩护律师说:“提问不符合程序!”接着,公诉人和律师就这句提问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辩论了足足一个小时,最后法官裁决: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提问。证人答:“没说什么,当时他不在家。”

     

    评论:本事同根生,相煎总太急。

     

    6、手盗窃,不是人盗窃

     

    这是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说:“被告只是把右手伸进窗户偷了几件东西而已。他的右手不等于他整个人,怎么能因为一只右手犯了罪而惩罚整个人呢?”法官最后判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被告的右手一年徒刑。被告是否随右手一起入狱,由他自己决定。”律师飞快地帮被告把装在右臂上的木制假手卸下来交给法官,然后拉着只有一只手的被告扬长而去。

     

    评论:对于律师说的话,请永远保持警惕。

     

    7、好了还是没好?

     

    两个久未见面的老朋友在街上碰到了,其中一个拄着拐杖。“你怎么了?”另一个关切地问。“我六个月前遇到了车祸。”“这么严重,现在还用拐杖!”“医生认为可以丢掉了,但我的律师认为还不行。”

     

    评论:对于律师而言,就是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8、法律的成本在哪里

     

    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他对女警察说。“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女警察严厉地说。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评论: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和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而报案难或不愿报案的国家或地区,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法律需要被信仰。

     

    9、律师收费

     

    一个配镜师教一个新上岗的雇员如何向顾客要价。当你给顾客配眼镜时,如果他问多少钱,你就说“75美元”如他的眼睛没有颤动,你就说:“这是镜架的价格。镜片50美元。”如果他的眼睛还是没有颤动,你就补上:“每片”。

     

    评论:法律服务收费亦需审时度势、随机应变。

     

    10、人心险恶

     

    加州的一个小镇发生了一宗银行抢劫案,抢匪才刚刚把钱藏好,就被警长逮捕了。由于抢匪是从太平洋的那一边偷渡过来的,又不会讲英文,警长只好去请麦克阿瑟来当翻译。经过一阵疲劳轰炸式的拷问,抢匪坚持不肯说出钱藏在那里。没办法,警长只好扮起黑脸,咆哮地叫麦克阿瑟告诉抢匪:“再不说,把他毙了!”麦克阿瑟忠实地把警长的意思传达出去。大概翻译得太好了,抢匪吓得语无伦次:“钱在镇中央的井里,求你叫他饶我一命。”麦克阿瑟转过头来,神情凝重地告诉警长:“这小子有种,宁死不招。他叫你毙了他吧。”

     

    评论:人心险恶,所以法律在设置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时,将每个人假设为“赖皮”。

     

    11、法律人的眼界

     

    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

     

    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地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

     

    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

     

    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

     

    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

     

    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

     

    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评论:法律职业者是否应该站得高,看得远,有谋全局、谋万世的意识呢!

     

    12、法律与良心

     

    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

     

    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力,罪不在己。

    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评论: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任何人都不能以“听从命令”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这就是“一厘米权力”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需承担罪责。

     

    13、可怜的愿望

     

    一件离婚案开庭了,原告的律师叫他的当事人站了出来,他用同情的口吻询问道:“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每天晚上,当你从办公室回家时,你的太太不但没有单独地等你,并且你还发现有人躲在衣柜里,是吗?”

    “是的,一点也不错!”原告回答。

    “当然会使你愤怒和悲伤啦!”律师说。

    “我当然会悲伤,”原告道,“试想,我连一个挂衣服的地方都没有了!”

    评论:这个男人的确够可怜的,包括思想。

     

     

     

    13则法律段子,经典得不能再经典,让人无语凝噎!
    09-04
    2020

  • 一、如何催讨不当得利债务

      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有权催讨。在催讨这类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其所得利益,不能超越这一限度,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不当得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执意不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3.利益所有人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如原物尚存,则可请求返还原物。

     

    二、如何催讨无因管理债务

      无因管理人向对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应注意: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A.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B.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C.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三、如何催讨时效届满的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存在,但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它仍属一种“自然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追讨目的,一旦追讨成功,债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提出反悔。

     

    四、如何催讨抵押之债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催讨不成时完全可以利用抵押权的优势进行催讨,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债的履行。
      2.应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3.行使受偿优先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4.如抵押物被抵押转让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仍可在债务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

     

    五、如何催讨有保证人担保的债务

      保证人的责任有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在向保证人催讨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注意两点:
      1.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

     

    六、如何催讨债务人死后遗留债务

      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七、如何向监护人催讨债务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活动,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他们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又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的,同法定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述人员有财产的,监护人可用其所有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有监护人适当补偿。
      对已成年,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无生活来源,依靠父母抚养的,其造成的损害,被害人可请求由其父母代偿。

     

     

    八、如何催讨失踪人所负债务

      债务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当法院宣告后,债权人可将宣告失踪的债务人的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或将宣告死亡的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或其他取得人作为讨债对象。

     

    九、如何催讨对犯罪财产被没收的债务

      债务人由于犯罪而被没收财产时,为不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但如没收的财产是赃款、赃物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以还债。

     

    十、如何催讨法人变更后的债务

      法人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主要指合并和分立。
      2.法人性质、活动范围和财产的变更。
      3.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
      法人变更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并担负清理的责任,债权人应将变更后的法人作为催款清欠对象。

     

    十一、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催讨对策

      1.财产被第三者占有时应采取的催讨对策。
      所有人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注意:
      A.原物必须存在,若原物不存在,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不可能的。
      B.原物必须为第三人不法占有。
      C.第三人必须未曾善意取得该项财产,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项财产,原物所有人就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D.原所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同时,还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孳息。
      E.原所有人向恶意占有人追讨原物的同时,还有权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不承担其支出的有益费用。
      F. 原所有人向善意占有人追讨原物时,不能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所有人的损失,而只能请求返还原物。
      
    2.行使留置权以对付拖欠的对策。
      债权人根据合同暂时占有相对方的财物,如果相对方不按合同支付应付的款项,可以扣留(留置)其暂时占有的财物,并催告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款项,如逾期不付的,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将扣留物变卖从出卖价款中受偿,或者直接取得扣留物,以扣留物折价受偿。债权人为保管该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可向相对人请求偿还。但应妥善保管他人财产,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使用、出租等对方还清欠款后,应及时返还扣留物,否则就属非法扣押,应负法律责任。
      
    3.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
      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是在签约时采取所有权保留措施。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最好由公正机关公正。
      
    4.债务人一物两卖时应采取的对策。
      出卖人将一物两卖,属违法行为,违法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在第二买主在主观上有错时可请求法院责令买卖双方返还原物,并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还可请求赔偿损失。在第二买主符合“善意取得”准则时,第一买受人只能要求与原卖主解除合同,如遭受损失,可要求卖主赔偿。
      
    5.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动时应采取的结算对策。
      合同双方执行国家定价的,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合同双方未执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可采用其他措施来制止债务拖欠现象的发生。
      
    6.由第三人代押财产防止拖欠的对策。
      此办法是买卖双方为有效地制止违约和拖欠债务不履约,或是初次交易时可要求对方由第三人代押财产,作为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计算出违反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任何一方违约所应支付的金额,并在合同中增订由第三人代押这一数额的财产的条款和违约赔偿金的处理方法后,将约定的数额向第三人交付作押,如双方顺利履约,第三人应将押金连本带息或将其他抵押财产还给当事人。如其中一方违约,由第三人代债务人给付违约赔偿金。

     

    十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索赔方法

      1.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索赔方法。
      权利人可选用违约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选用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前者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已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可采用后者进行索赔。
      
    2.复代理人有过错被代理人向代理人索赔的方法。
      委托代理无复任权,其选任的复代理人不具法律效力,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复任权,如委托代理人在选任和监督服代理人时无过错,复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不由代理人承担,反之,则要承担复代理人损害赔偿之责。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有复任权,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即便无错,也要对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当法定代理人因不得已的事由选任复代理人时只就选任和监督负其责任,不承担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3.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
      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直接要求法人或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如其工作人员本身确有过错,法人或国家机关承担在对外民事责任后,再在内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
      高度危险作业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均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即便主观上无过错,致人损害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5.施工或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
      在公共场所施工无设置明显标记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或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管理人是对该建筑物有保管、管理义务的人和对该建筑物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
      
    6.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索赔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7.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
      因双方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责任,法律上称为混合过错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混合过错的责任分:主责、次责和半责三种。当双方当事人都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失时按上述归责原则将双方损失相加,再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责任。
      
    8.共同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
      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而致他人受损害,在法律上称为共同致人损害。几个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的全体或者其中任何一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9.对付对方为规避强制执行而挥霍转移财产的索赔方法。
      债务拖欠者不妥善保管财产,任其财产受损,或为规避法院强制执行而任意挥霍财产,有可能危及债权人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及时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阻止债务人将财产出卖、挥霍、转移、隐匿等。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已将财产出卖、转让、赠予他人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将已转让的财产追回。

     


    律师教你催收各种债务方法!!!!
    09-04
    2020

  • 寻衅滋事罪不常见的几种情形梳理

     

    一、骂街

    最近,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官方微博“丰台警事”发布情况通报:2018年8月2日7时许,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
    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因辱骂中使用了“北京傻*”、“穷*”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然不是只有骂北京人才会获罪。同样汤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骂了一回郯城人,同样引发群愤!

    二、微信群留言辱警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广大人民群众哀伤不已。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该人现已被刑拘。据悉,全国因侮辱四川省牺牲民警和辅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达8名。

    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之前网民“战略忽悠局上校参谋”在《今日头条》一篇题为“沈阳刑警执行任务被嫌疑人袭击造成‘一死一伤’”的新闻报道下留言发布辱警言论称:“人民英雄,太给力了(别误会,我说的是杀警察的壮士)”。微信用户“辽A—孙志斌”在一微信群内发布言论称“干得好,干得漂亮,警察叔叔干死了”的辱警信息。两人同样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网上发文不慎

    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 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已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诉书认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和浏览,混淆视听,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为维护公共秩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重大举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体人,经魏某某介绍受他人之托写了一篇《乌木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并认定文章中有三处虚构事实。最终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绍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

     

    四、“上访”、“维权讨说法”过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这样的案例可谓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这里就不再多举,上访者好之为之。

     

    患者术后回家5小时死于家中,家属集结亲属及本村村民共20余人将死者尸体拉到青林医院讨要说法,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陇南文县警方依法将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这样的例子确实也不少。

    五、幸灾乐祸

     

    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发生了5.7级地震,灾情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然而,就在这一天,却有人借地震大肆辱骂东北同胞,被全国网民人肉。

    六、伤害民族感情

    微信昵称为“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在(再)屠杀一次”的违法言论,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七、污损领导人画像

    为了引人关注,42岁的男子孙兵竟向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投掷墨水瓶,造成画像污损。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孙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八、网上泄愤言论过激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钱宝网" 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钱宝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 群" 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

    那么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2020,寻衅滋事罪最新标准!每个人都要知道,别进去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09-0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