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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考结束了

    考完的同学们还没喜悦多久

                                                                                                     就开始担心这些问题


    很容易引起骗子们的注意!

    高考一结束,某些不法分子就开始蠢蠢欲动了,利用非法途径获取大量考生及家长信息,以谋取钱财为目的进行诈骗,“关心则乱”的考生和家长容易上当受骗。

    是骗子套路太深

    还是我们太傻太天真?

    别急,这就给大家划重点

    防诈骗小常识赶紧复习起来!

     

    提前查分,假的!

     

    高考分数是考生和家长关心的重点。不法分子通过短信,发送带有木马链接的虚假提前查分网址,一旦点击进入,木马病毒便会自动植入手机,从而获取手机所关联的银行卡等信息。不法分子通过拦截获取支付验证码,就可以经网购消费变现或者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等方式获利。

     

      - 警方提醒

     

    考生及家人查分时应认准教育部门指定的查询方式及查分网址,不要轻易点击手机短信里来历不明的链接。如果不慎点击,要立即卸载手机上的支付宝等快速支付工具,确保资金安全,并在备份手机通讯录等重要信息后,将手机重置或恢复出厂设置,或向专业技术人员求助清除病毒。

    教育补贴诈骗

     

    此类骗局在高考后的一到两周内高发。通过冒充成教育局”“财政局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与考生、家长联系,并准确报出考生的学籍信息,骗取家长或学生的信任,以领取教育补贴需先激活账户为名,让其带着银行卡到ATM机上操作,从而盗取其银行账户上的钱

     

     - 警方提醒

     

    任何与高考相关的款项发放均不会通过ATM机进行!考生和家长收到类似电话或短信,要先与学校及班主任联系,不要随便透露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号和密码,以免上当受骗!

    谎称可花钱获取补录名额

     

    补录骗局常常出现在高考志愿录取结束后,骗子对考生家长谎称某高校名额没能招满,通过花钱打点可让考生获得补录名额,以此骗取考生家长钱财,也有嫌疑人在考前就用各种借口,让家长交钱保留名额。还有一些骗局中,骗子也会谎称有特殊关系,可以购买内部指标”“计划外指标

     

     - 警方提醒

     

    正规的招生录取不会产生任何附加费用,凡是需要收取保证金、录取费、指标费的招生指标,一律不能相信。

     

    申请助学金、高考补贴等诈骗

     

    骗子利用一些考生家中经济困难,上大学需要通过助学金交齐学费的情况,冒充高校工作人员、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直接谎称手上有项目,可以为考生申请大学助学金,要求家长先交报名费。考生及家长信以为真,汇款给对方,后来发现根本没有这回事。

     

     - 警方提醒

     

    当接到自称高校、教育、财政等工作人员的电话、信息,要发放国家助学金”“返还义务教育费”“助学扶助款时,考生及家长一定要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联系求证

     

    骗取生活费、培训费

     

    冒充学生本人或学生老师,通过电话、发短信、网络留言、发来链接等方式,骗取家长学费、生活费、培训费。这种诈骗形式,从学生高考前到上大学后,一直可以实施,较为常见。

     

     - 警方提醒

    家长遇到电话、短信、网络留言、发来链接要钱的,一定要亲自联系学生本人核实,不要急于汇钱

    伪造录取通知书诈骗

     

    骗子冒充高校招生办人员,向考生寄送伪造的录取通知书,让考生将学杂费打入指定的银行账号,以骗取钱财。类似骗局还有制造虚假的钓鱼网站,骗子的目的就是骗取学生的生活费、学杂费。

     

     - 警方提醒

     

    此类骗局中,骗子的准备工作都会非常专业。不仅会使用和原学校相似的校徽、logo,还配备了所有的课程资料,填写的大学地址也和正版一模一样。为此,考生和家长在登录学校和教育部门网站时,一定要有鉴别真伪的意识。要通过官网认证的链接或学校、教育部门官方发布的网址进入,转账汇款时要通过多种途径核实账号真伪

     

    篡改考生志愿

     

    对于寒窗苦读多年的考生来说,自己原本慎重填写的志愿被他人篡改,这绝对是件让人冤枉至极的事情。

     

     - 警方提醒

     

    广大考生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密码,不要委托他人进行网上信息查询或信息登记操作;志愿必须由本人填报,任何部门、学校、个人无权要求考生提供登录密码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机票退改签诈骗

     

    很多考生高考结束后,父母都会支持孩子出去旅游放松一下。暑期也是出行高峰,一旦收到飞机故障、行程延误或取消,需要拨打退票电话进行改签或退票时,就要小心了,这很可能是诈骗分子设下的圈套,一旦按照短信中的联系方式退改签,很可能被骗输入验证码,将自己卡内的钱转给骗子。

     

     - 警方提醒

     

    接到航空公司短信或电话称航班已取消时,千万不要拨打短信上提供的电话,应登录航空公司官网或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查询

    刷单兼职诈骗

    高考结束后,不少考生会选择在暑期兼职勤工俭学。网上刷单号称足不出户就能赚大钱,往往能吸引到不少学生。

     

     - 警方提醒

     

    刷单兼职十有八九都是骗局,诈骗分子一开始往往给一些报酬,待事主深信不疑后,诱骗其不断刷单,不再返还本金和报酬


    ●特别提醒●

    1. 准考证不能晒

    高考结束了,准考证务必要保管好。如果考生把准考证晒到朋友圈,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很容易被复制。

     

    2. 身份证不能晒

     

    即使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作了模糊处理,但在稍懂图像修复技术的不法分子手里,分分钟可以恢复或加以改造利用。

     

    3. 考生号和密码不能晒

     

    考生号是整个高考期间使用最多的号码,高考成绩查询、录取结果查询、体检结果查询都需要输入。 

    4. 成绩单或成绩查询页面不能晒

     

    考得不错的考生晒一下成绩似乎可以理解。但是,这类照片同样会暴露考生号、姓名等重要信息。

     

     5. 高考志愿填报纸质表不能晒

     

    志愿填报除了要在网上操作,还需要考生填写纸质表格并签字确认。有的考生为了留念会对纸质表拍照,但是千万别晒出去,以免个人信息泄露。

     

    6. 录取通知书不能晒

     

    录取通知书晒晒信封或封面还可以,内文就不要晒了。考生的照片、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生号、录取专业甚至大学学号都在上面,如果被不法分子掌握了这些信息,考生被诈骗电话骚扰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所有骗局都围绕一个

    如果在招考过程中

    有明显的违法违规的费用

    就要谨慎对待了!

    学生及家长要擦亮眼睛

    提高警惕

    别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考生注意!骗子改了剧本继续着他们的表演......
    07-23
    2020

  •  关于工伤保险问题,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涉及到民事与行政交叉,较为复杂,特向各位介绍最高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记载的6个最新观点,供参考、分享!

            一、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

    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五、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最高法院:关于工伤保险纠纷的6个最新观点
    07-23
    2020

  • 近日,

    #工作时间取私人快递

    摔伤不算工伤#

    登上热搜!

    究竟怎么回事儿?

    一起来看!

    有网友提出一个问题:工作时间取快递摔伤,算工伤吗?
    上海市人社局通过官方微信正式回复:工作时间取快递摔伤是否算工伤,应视两种情况而定——
    如果取件的快递是工作中替单位采购的办公物品,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取的是自己的私人快递,则不能算工伤。
    由此看来,工伤认定不是想当然的事!你是否还有这些疑问?↓↓↓雨天路滑摔倒算工伤吗?
    高温中暑算工伤吗?
    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算工伤吗?颈椎腰椎病、视力下降算工伤吗?
    ……小编为你一文说清楚!

    01

    雨天路滑,上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因此,如遇雨天路滑,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进入单位内部范围,还没走到工作岗位,也还没到正点上班时间,在单位内部的道路、广场、走廊、楼梯、厕所等地方摔伤,算工伤吗?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前后在单位内部的道路、楼梯、走廊、厕所等地方走路或骑车摔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02

    高温天气下工作中暑算不算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里,也将“中暑”列入了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如何诊断“职业性”中暑?《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规定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03

    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人社部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04

    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2013年国家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因此,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05

    外派出差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或者正常的个人生活事务,而受到伤害,比如出差在高铁上被开水烫伤,在酒店洗澡摔伤,或在酒店突发心脏病死亡等,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06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算不算因工死亡?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
    而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就不能算“因工死亡”了。
    如果是在办公室“自杀身亡”,也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

    07

    参加年会演出受伤算不算工伤?

    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且与职员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它仍属于单位行为
    该行为是公司加强员工间相互沟通、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是与生产经营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的,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参加公司年会并表演节目,是服从公司特殊工作安排的具体体现。
    同时,表演的舞台当属工作地点,年会期间当属工作时间
    所以,职工参加单位(包括单位工会、单位认可的兴趣小组等)组织的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中受伤,都
    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官方认定”的工伤,才有保障。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由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能算“真正的工伤”

    工伤维权

    申请工伤认定

    1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职工自己,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2

     

    拿到《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之后,若受伤严重,例如有骨折、骨裂、缺损、影响正常生理机能等情况,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个流程一般需要2-3个月时间。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第十级为最轻(身体任意部位骨折或骨裂,至少可认定为第十级),第十级伤残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等级越重,伤残待遇越高

     

    如果受伤程度较轻,不构成伤残(零级工伤),则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假期待遇,没有伤残待遇。

     

    算账

    3

    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后,维权就到最后一步,只需逐条“算账”即可。

     


    上班时间取快递,摔伤算工伤吗?权威回应来了!
    07-22
    2020
  •        生活中就是有些人,借钱就不准备还,因此,常在借条上打主意,另外加上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可能带来天壤之别,本文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借钱不还的7种借条。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最终张败诉!

    提醒: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一定要在你当面签字,哪怕已经签名,那么也让他再签一遍,否则后患无穷!

    3、利用歧义

    案例: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提醒: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签名用绰号或签名模糊

    案例:借条各项信息之中,借款人的签名最为重要。一般来讲借条上需要写明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姓名后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为了防止借款人用昵称或假名,签字是最好让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因为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现在市面上有一种“自动褪色魔术笔”,有这种签名过段时间字迹就会消失或者变得模糊。在写借条时,最好自带笔墨。

    提醒:用自己的笔,认真核对身份信息。

    6、借条故意写成欠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陈某人民币18000元,刘某,某年某月某日”。然而2年后陈某向刘某要求还钱,刘某却说诉讼时效已过,拒还。

    提醒:借条和欠条是不同,两者在都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其法律时效性是20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而且借条与欠条的举证责任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7、借款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注意:写这7种借条的人,压根没打算还钱!
    07-22
    2020
  •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民间借贷案件,借条被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备效力呢?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颜某向原告徐某借款,并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2020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未偿还该借条载明的借款本息为由诉至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该借条已被撕坏为六片后重新粘贴。

    原告解释称借条被撕坏的原因是借条写在本子上的,在撕其他页时把该份借条也撕坏了。
    而被告颜某则认为借款的事情虽属实,但其已偿还了所借的款项,另颜某有证人出庭证明了其确已偿还借款的事实。

    证据分析

    撕碎的借条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呢?
    首先,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借据作为书证,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坏之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虽然在内容上无须经过专业技术手段即能辨认其文字,但是作为证据,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日常生活中,偿还借款后由出借方将借条还给借款人,借款人予以撕毁,是表示债权债务消灭的常用手段;同时,借条的损坏还存在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因素。虽然借条的损坏与还款之间不能认定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是对瑕疵证据的举证责任归属,是审理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于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谁负有相关的举证责任,给“瑕疵”一个合理的解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时,对证据的瑕疵,应给出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
    如无法对借条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裁判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金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其一,原告徐某虽提供借条证明与被告颜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且原告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其二,被告证人的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

    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就不会予以保护。对于借条等重要证据,大家应当保管好,避免丢失损坏。

     


    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吗?
    07-2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