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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于9月19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车险综合改革将正式启动。交强险赔偿限额从2020年9月19日起发生重大调整。

    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大幅提升,从交强险最初的6万限额到08年2月1日调整为12.2万限额,再到今年9月19日调整为20万限额,前后历经14年,保险限额的调整对被侵权人、保险人、车主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附: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2日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改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提高准备金等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二是健全机制,优化结构。加大车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优化条款责任,理顺价格成本结构,科学厘定基准费率,引导市场费率更加合理,促进各险种各车型各区域车险价格与风险更加匹配。三是提升保障,改进服务。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支持差异化产品创新。规范险类险种,扩大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改进车险服务,提升车险经营效率和服务能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四是简政放权,协调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放开前端产品和服务准入,提升微观主体自主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市场活力。把有利于消费者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进市场稳定。


    (三)主要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二、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六)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七)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引导行业合理删减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减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八)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九)丰富商车险产品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引导行业规范增值服务,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四、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十)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建立每1—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十一)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十二)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十三)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至少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十四)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引导行业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销售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五、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十五)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十六)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车险行业示范产品。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十七)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财险公司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在财险公司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十八)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财险市场体系。六、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十九)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名、条款解释、免责说明等工作,推进实名缴费,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垫付保费、代签名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十)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等服务。(二十一)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支持行业运用生物科技、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车险产品、保障、服务等的信息化、数字化、线上化水平。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促进车险创新发展。七、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二十二)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二十三)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完善车险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标准,及时准确体现经营损益情况,倒逼财险公司理性经营,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要加强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监测,及时对指标异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要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提转责任准备金、违规调整责任准备金以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等行为。(二十四)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则,抓好实施运用,督促财险公司强化质量和效益意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促进依法合规和理性经营。(二十五)强化中介监管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禁止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二十六)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车险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行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编造误导性信息等扰乱车险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车辆销售渠道、网络信息平台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损害车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八、明确重点任务职责分工(二十七)监管部门要发挥统筹推进作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备案细则、费率回溯规则、保费不足准备金制度、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和车险经营回避制度等规则。要及时关注车险综合改革进展,持续开展动态监测,改进非现场监管,强化现场检查调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十八)财险公司要履行市场主体职责财险公司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发展道路,调整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合规经营、质量效益的考核要求。要按照车险综合改革要求,及时做好产品开发和报批报备、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加强条款费率回溯,防范保费不足等风险。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承保理赔制度,做好产品销售理赔解释说明工作,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使消费者真正享受改革红利。(二十九)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套技术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条款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加强车险行业自律,开展车险反欺诈经验交流合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要及时科学测算和发布商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拟订提供科学测算依据。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时升级车险信息平台,提供数据和系统支持,做好费率异动预警,研究增加保费不足准备金监测、手续费监测等子项目,保障车险综合改革和经营平稳有序。九、强化保障落实(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推进车险综合改革任务。(三十一)及时跟进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要关注车险综合改革动态,认真分析评估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反映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出台政策措施。(三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灵活采取方式,科学解读车险综合改革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环境。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请示报告,认真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保障车险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重磅!交强险赔偿限额由12.2万调整为20万
    09-09
    2020

  • 一、《民法典》第405条与《物权法》第190条的变化

    《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对比《民法典》第405条修改后的条文,在坚持“抵押不破租赁”原则的基础上,修改后条文明确了抵押对抗租赁权时,须抵押权已经设立,而并非仅仅“订立抵押合同”,在《物权法》第190条的意思,对抗租赁权仅需订立抵押合同,实际上,抵押合同的订立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的设立。

    另外,修改后条文将租赁关系限定在已经将标的物转移占有的基础上,未转移占有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
    二、“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的理解

    所谓“抵押不破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用该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准确理解该规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租人须已经占有租赁物。租赁权性质上尽管属于债权,但却具有对抗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尽管其性质属于债权,但却具有优于物权的效力。而之所以要对承租人进行如此强度的保护,主要在于保护其使用状态的稳定,而使用的前提则是占有,加之占有也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为此,不论是本条的“抵押不破租赁”规则还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都在《物权法》《合同法》相关条文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能够对抗所有权或者抵押权的只能是已经转移占有的租赁物。换言之,如签订租赁合同尚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仅为一般债权人,不能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

    第二,在后的抵押权须已设立。“买卖不破租赁”也好,“抵押不破租赁”也罢,本质上均为在后设立的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不得对抗在先设立的已经转移占有的租赁权。故在“买卖不破租赁”场合,要求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在“抵押不破租赁”场合,也要求抵押权已经设立。而《物权法》第19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而订立抵押合同,在动产抵押场合,固然往往意味着抵押权已经设立(但在批准生效场合,抵押合同成立也不意味着就当然生效),但就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抵押而言,仅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时,抵押权尚未设立,当事人只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权利,此种权利效力上要弱于物权,更不用说弱于可以对抗物权的租赁权了。尤其是抵押合同何时订立难以判断,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倒签抵押合同而法院又缺乏手段认定的情况下,租赁权的保护将会面临极大挑战。就此而言,本条将在后的抵押权限于已经设立的抵押权,而非仅仅签订抵押合同,不仅逻辑上更为周延,操作上也更为便捷。

    第三,如何理解“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所谓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一方面,是指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原租赁关系的存续,承租人仍可基于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另一方面,是指抵押权实现时,只要租赁合同还在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对抵押物(同时也是租赁物)受让人继续有效,受让人取得的是有租赁权负担的抵押物。此时,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能否向抵押人主张损害赔偿?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示功能,对此,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是明知的,受让人受让抵押权时更是明知的,因此,不能向抵押人主张损害赔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不一定就是租赁物变动的公示方法,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将已经设立租赁权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因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而导致的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损失,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但在抵押物拍卖、变卖时,其上有权利负担这一事实受让人往往是明知的,受让人明知物上有权利瑕疵仍然从事交易,应当自担风险,不得请求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况且物上存在权利瑕疵也会影响抵押物的价值,受让人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受让抵押物,因而价格的贬损对其来说不能算是损失,故其不能向抵押人主张损失。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

     

    第四,关于“抵押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关于“买卖不破租赁”或者“抵押不破租赁”是仅适用于不动产租赁,还是适用于一切租赁,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限于不动产租赁。我们认为,从立法论的角度看,该说确有一定道理。但从《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表述看,并未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故应当理解为该规则适用于包括动产在内的租赁。总之,在先租赁后抵押场合,权利顺序为:已转移占有的租赁权﹥已设立的抵押权﹥未转移占有的租赁权。
    三、关于先抵押后租赁的情形

    “抵押不破租赁”针对的是租赁权设立在先的情形,而在租赁权设立在后,在先的不动产抵押权已经设立或者动产抵押已经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均可以对抗租赁权。值得探讨是,动产抵押设立后又将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能否对抗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我们认为,租赁权不是担保物权,因而不能简单参照《民法典》第415条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定,确定抵押权人能否对抗后设立的租赁权,具体来说:承租人未实际占有租赁物的,其享有的仅为一般债权,依照《民法典》403条之规定,不得对抗物权性质的动产抵押权。如果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租赁物,则要看其是否为恶意当事人来确定能否对抗:其为恶意承租人的,不能对抗抵押权;反之,其为善意承租人的,可以对抗抵押权。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应当推定承租人为善意当事人,由抵押权人举证推翻有关善意的推定。

    实践中,除非承租人与抵押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的关系,否则,将很难推翻有关善意的推定,毕竟该抵押权为办理登记手续。


    《民法典》“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09-08
    20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有的物业费不能拒交

    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2020年不想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附法律依据)
    09-08
    2020
  • 你瞅啥?瞅你咋地?……

    有些人一冲动:能动手,决不吵吵。

    但警察蜀黍在这里郑重提醒:都不要打架啦!

    打架的成本很高很高哦~

    2020年打架成本有多高?你知道吗?

    1.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2.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赔偿金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3.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 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 +心情沮丧郁闷 名誉形象受损 + 家人朋友担忧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除此之外,在一旦在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之后,犯罪记录伴随终生,今后个人甚至自己的子女考公务员、参军、入党、出国、留学、就业都受限制。

    附:2020年打架斗殴,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一、打架斗殴的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打架斗殴会犯什么罪

    打架斗殴犯什么罪,要看具体行为性质: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3.如果是双方多人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三、打架斗殴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打架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2020年了,

    警察蜀黍在这里郑重提醒:

    千万不要再打架了!

    打架的起因一般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

    不给对方一点教训怎显“英雄本色”?

    结果却让自己“损失惨重”!

    也让警察蜀黍们伤脑筋~

    最后奉劝大家,

    坐牢的滋味不好受。


     


    2020不要再打架了!公安发布最新打架成本
    09-07
    2020
  • 案例简介

    原告薛某与被告王甲、王乙的父亲王某于2007年再婚,2019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系离休干部,在其死亡后,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73742元,被王甲一次性领取。原告薛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抚恤金。原告主张,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原告与王某系合法夫妻,有权取得抚恤金的所有权。二被告辩称,抚恤金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要求按照王某遗嘱处理。遗嘱的内容为:我与薛某一起安度晚年,为以后大家和睦相处,特制定以下几点嘱托:一、我去世以后,我的房子和一切财产归儿女所有。二、我去世后,关于薛某的一切生活与我们的儿女无关。立遗嘱人:王某(签名按印),当时人:薛某(签名按印),代笔人:王甲、王乙。200745日。原告称,对被告提交的遗嘱无异议,但原告并没有要求分配遗嘱中阐述的房产和财产,而是要求分割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事业处发放的相关费用不属于遗产,而是给予一起生活的近亲属的生活补助,不能按遗产继承分配,请求法院判决抚恤金172742元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老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都叫做遗产,抚恤金也是遗产范围内,应按照遗嘱继承。且原告每月均能获得遗属补助,有足够的生活、医疗保障,不同意分配抚恤金。

    裁判结果

    王某去世后,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173742元,由原告薛某按照百分之六十比例分得104245元,由被告王甲、王乙按百分之四十比例共同分得69497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个人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抚恤金的分配,应当考虑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亲属与死者关系密切程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分割。王某生前虽立有遗嘱,去世后房子和财产归儿女所有,但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其生前个人财产,无权处分其死亡后应得到的财产,遗嘱内容不得损害其他人应得到的合法财产权。因抚恤金是基于王某死亡后,单位发给亲属的生活补助,故不能以遗嘱形式处分。

    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进行分配,力争实现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判效果。

    以遗嘱形式处分抚恤金是否可行?
    09-0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