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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到底该咋写才更有效、省事?
    很多人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只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其实除此之外以下这些问题也要注意!

    NO.01  户口处理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而涉及一方或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双方配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证件。因此应在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来约束当事人。

    NO.02  姓氏处理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限制对方的行为,尽量减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NO.03  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1、婚内借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2、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注:《民法典》扩大了《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不再以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经济补偿,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权利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3、困难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注:《民法典》新增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5、擅自处分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04  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作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笼统地约定抚养费数额,对抚养方和子女往往有失公平。而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NO.05   不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同样是不分割财产,不同的表述,代表的含义不一样,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必须谨慎对待,当事人应结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诉求来确定如何表述。1、“没有共同财产分割”:这种表述,离婚后仍可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原则一致,且变相否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表述,离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所以,当事人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的疏忽或贪图方便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NO.06  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

    最好进行公证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通常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与不涉及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成为受赠方保障自己能获得赠与财产的唯一途径。还有一种情况,甲乙离婚析产,甲依约支付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配合办理除名手续,甚至玩失踪,甲陷入诉讼的持久战中。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离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办理除名(已有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直接确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同已备案,未有房产证)。由此可见,公证意义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对离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即办理离婚或过户等手续),以免后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NO.07  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推翻。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以上这些你都清楚了吗?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约定以致后悔莫及

     


    《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明‘悔终生’的7个问题(含民法典规定)|转需
    09-14
    2020

  •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
    2007
    年风和日丽的一天小方(女)与小胡(男)步入婚姻的殿堂小方在婚前以支付首付12.28万贷款18万买下了两人的婚房
    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方的名字婚后两人又有了爱情的结晶听起来日子简单又美好
    但他们还是没逃出一句诅咒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最终选择分开那么感情没了,各自离开
    财产和孩子怎么分离呢?
    小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小胡同意小方的请求但要求婚房归他所有可以补偿小方3万元
    这下小方可不同意了
    首付是自个儿付的婚后的部分房贷也是自个儿还的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怎么只3万就要拿走房子了?????
    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房产归小胡所有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像文中的案例那样
    婚前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在婚姻结束时该如何分割呢?别急,往下看
    有几个重要的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a=首付款金额b=按揭贷款金额c=贷款利息d=离婚时房产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或由专业机构评估定价)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可在贷款银行中查询记录)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yy=e÷(a+b+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以上述案例为例,具体结果如下:
    a=
    首付款金额=122800元b=按揭贷款金额=180000元c=贷款利息=45419元d=离婚时房产价值=580000元e=夫妻共同还贷本息金额=203360.55元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z=d-d×y÷2=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离婚房产怎样分割?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
    09-12
    2020

  •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吴某因从事个体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十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其妻张某在申请单上的“主要亲属”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楚某作为担保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吴某未按约还款,楚某于2019年10月全额代偿了贷款本息。代偿后,楚某将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代偿款。张某却以其与吴某已于2019年2月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自己已经净身出户为由,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楚某承担了保证责任,便享有了向债务人即吴某追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吴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对吴某借款十万元用于个体生意的资金周转进行了签字确认,该十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张某虽已于2019年2月与吴某离婚,且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其本人净身出户,但其仍应对楚某的代偿款与吴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对债务归属作了约定,但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离婚时约定自己净身出户,能否对夫妻共同债务免责
    09-10
    2020
  • 13类案件原告不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3类案件原告不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起诉提出请求,谁就提供证据证明。但是有一些特殊的诉讼,证据是由对方即被告提供的,对方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5种情形原告不需要找证据1、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子女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不需要提供证据。若对方抗辩已经尽到抚养义务,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如何尽的抚养义务。
    2、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起诉,有些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用你费心思寻找;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员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不服起诉的,由用人单位举证。4、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接受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发现商品有瑕疵,因有争议起诉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5、公司欠债,债权人起诉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债权人不需要举证。
    8类侵权案件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1、医疗事故致损。患者因在医院治疗出现事故而起诉医院的,患者不用提供证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提供证据。
    2、饲养的动物侵权致损。被动物伤害提起的侵权诉讼,自己不需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而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高空坠物致损。被高空坠物侵害,你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谁造成的过错,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专利侵权致损。发现发明专利被侵权引起的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5、环境污染致损。发现因污染被侵权而起诉,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共同危险致损。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缺陷产品致损。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8、高度危险作业致损。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3类案件原告不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09-10
    2020
  • 近年来,各类奇葩证明不断,如:

    孩子撕钱后,去银行兑换,需要出具孩子撕钱证明;

    取过世老人存折里的钱需要提供双方是母子关系的证明;

    丈夫过世后房子过户更名,需要提供死者的证明;

    甚至有网友爆料,买房子需要提供无罪证明,

    “难道有前科的人不允许买房子住吗!”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公布了以下18种证明确实不在公安部门开具。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证明不归公安部门开,应该归谁开呢?
    1.身份证号码升位

    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

    咋办: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姓名写错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

    咋办: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身份证丢失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对于身份证损坏丢失的,市(县、区)局都有身份证办证中心,到那里不但能补办,还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
    4.身份证就代表身份

    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咋办:身份证和户口簿本身就能代表公民身份,可以直接使用。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开生存(健在)及死亡证明的,应该找卫生防疫部门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丢失后立即补办,或者办理临时身份证,即不需要开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2.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

    咋办: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向保险公司报警,请求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到场。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

    咋办: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所以单位需要此证明的,事先请让单位开介绍信,免得折腾两次。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对于证件、印章丢失的,报过案的,派出所只给开报案登记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组织出面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招工需要的现实表现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的证明。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公安局开不了的18种证明找谁开?全说明白了!
    09-0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