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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开农村40多年的老赵准备回乡建房,

    因为是城市居民户口,

    无法在村里以自己的名义审批建房,

    于是借侄子的名义代为审批建房!

    因老赵一直没有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

    侄子的建房名额被占用,

    想新建房屋却无法完成审批。

    侄子一纸诉状将老赵告到了法院……

    城市户口的叔叔想要一套农村老家的房子,侄子欣然帮忙

    2005年,离开农村40多年的老赵准备回乡建房,一打听得知,居民回乡建房已经停止审批。老赵和儿子都是居民户口,无法在村里以自己的名义审批建房。正一筹莫展时,有人给老赵出主意,可以借用亲戚的名义代为审批建房,再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产权属于建造者所有。老赵觉得可行,为此找到同村的侄子帮忙。侄子表示没有问题,欣然同意帮助老赵审批建房。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审批手续也顺利完成,老赵立马出资建造了一幢两层高的农村住房。

    法院审理:房屋无法过户,侄子的建房名额被占用,双方对簿公堂

    本以为问题已经迎刃而解,拿到产权证时老赵却发现权利人居然是自己的侄子。自己花钱建造的房子怎么是别人的呢,老赵表示无法接受,多方奔波无果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老赵在2009年起草了一份协议,与侄子约定房屋所有权归自己,自己一次性补偿侄子5000元协议签订后,事情也告一段落。

    几年后,因老赵一直没有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侄子的建房名额被占用,想新建房屋却无法完成审批侄子一纸诉状将老赵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2009年签订的协议无效。后经法院审理,该份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2019年,侄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老赵腾退房屋。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醒: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本案中老赵不理解的是自己花钱建造的房子,怎么就不是自己的。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房屋系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无法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不因私法协议约定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老赵不是本村村民,虽然和侄子有协议,但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不过,老赵就建造案涉房屋的出资以及其他因协议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叔叔出资,侄子出“名”,建在农村的二层小楼归谁?
    09-23
    2020

  • 为什么要这样做?

    110是“人民的110”,是极为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30多年来,110工作发挥了独特积极的作用,体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但是,当前一些地方非警务类求助、无效报警甚至骚扰增多,影响了110接处警正常运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公安部党委委员、督察长邓卫平指出,当前基层一线工作任务多、责任重、压力大。各级公安机关要真情关心和爱护民警,从基层反映最强烈的负担减起,从民警最急盼的事情做起,进一步规范各项警务活动,促进提质增效。

    规范基层警务,有效分流非警务求助,是广大基层民警的共同心声,是规范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部分省市探索警情分流模式,其特点就是实行“政府主导、条块联动,三端分流、多元共治,科技支撑、考核提效”。就社会治理而言,分流警情不是目的,而是要推动政府、部门、公安、市场、社会组织各归其位、各担其责,最终实现联动共融、多元共治、社会善治。

    今天,我们应该尽最大的力量推广12345政府服务平台,给110报警服务平台减负,给人民警察松绑。

    今后110只管7件事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生活中这“”七件事“才可拨打”110》:

    生活中只有这7件事才可拨110,其他的都不该110受理和管辖: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6、危及公共或群众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求助;

    7、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那警察不管的事找哪些部门解决       这些电话比110更管用、更专业       

    1、12345 当地政府 一切投诉,俗称市长热线
    2、12320 卫生局 医疗机构投诉,医患纠纷,假药投诉举报

    3、12358 发改委 价格投诉

    4、12369 环保局 污染投诉,噪音污染、灯光污染、环境污染等

    5、12398 电监局 电力投诉

    6、12365 质监局 质量投诉

    7、12333 劳动局 劳务、劳资纠纷投诉,不付工钱,不保障劳工权益

    8、12316 农业局 三农问题投诉

    9、12350 安监局 安全投诉
    10、12319  市政管委 市容投诉,有的地方叫城管

    11、12313 全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统一专用举报电话号码
    12、12380 组织部 干部用人投诉
    13、12388 纪检监察 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投诉
    14、12366 税务部门 纳税咨询投诉

    15、12336 国土部门 违法用地投诉
    16、12390 出版署 反盗版投诉

    17、12318 文化局 文化活动投诉

    18、12395 海事 海上救援

    19、12338 妇联 妇女维权
    20、12348 司法局 法律服务,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21、12368 法院 立案审判咨询,俗称可在此告状,打官司

    22、12396 科技部门 农村科技服务
    23、12309 检察院 检察举报 
    24、12319 建设部门 供热、公交、供水、燃气、建筑行业等咨询服务

    25、12349 社区、家政服务

    26、12321 工信部 垃圾信息举报
    27、12335 商务部 境外商务投诉

    28、12340 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

    29、12351 工会 职工维权

    30、12360 海关 海关服务

    31、12361 儿童慈善捐助

    32、12371 党员咨询

    33、12377 互联网违法举报

     


    公安部重磅宣布:只有7件事才可拨打110!
    09-22
    2020
  • 已婚已育的黄先生瞒着妻子与韦女士同居,并生育了儿子小浩。出于对孩子的疼爱,黄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栋6层楼房全部赠予了小浩。小浩19岁时,黄先生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小浩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得知真相后,黄先生带着小浩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在上述合同转让价空白处填写100万元。

    由于担心自己被赶出涉案房屋,小浩将黄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黄先生支付100万房款及利息。黄先生一气之下提起反诉,要求小浩腾空房屋并将涉案房地产交付给自己
    案情回放

    黄先生和彭女士结婚后,生育有一女儿。黄先生一心想要个男孩,但是受计划生育政策限制,婚内无法生育二胎。

    1998

    黄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韦女士,两人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开始同居。

    2000年3月

    韦女士生育了小浩。黄先生对小浩出生非常高兴,为了表示对儿子的疼爱,他将自己和父亲黄某泽名下533 平方米的一栋6层楼(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赠与了小浩,并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小浩名下。

     

    小浩上初中二年级的时候,黄先生带着他检查血型时发现小浩的血型是A型,而黄先生的血型是B型。回来后,黄先生起了疑心便问韦女士,但是韦女士回复的比较含糊,他也只好作罢。这时,黄先生的妻子彭女士无意中也知道了韦女士和小浩的事情,夫妻矛盾不断。

    2018年5月

    黄先生和已经成年的小浩签订《房屋过户买卖协议书》,其中约定:如经DNA 鉴定小浩不是自己亲生儿子,自己与小浩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立即无效,由小浩无条件把该房产用买卖方式过户给自己或他指定的人名下。

    2019年9月

    黄先生征得小浩同意并取得其血液后,委托了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该公司出具《DNA检测意见书》,结果为排除黄先生与小浩亲子关系。黄先生知道结果后告诉了小浩,并要求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2020年1月

    黄先生和小浩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黄先生自行在上述合同转让价空白处填写100万元。之后,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先生名下。

    房子虽然已经过户了,但黄先生对韦女士的欺骗行为非常生气。即便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是已经养育了19年,自己对小浩也产生了不可割舍的感情。截至2020年3月,黄先生一直向小浩支付生活开支。黄先生对小浩说,只要他不找亲生父亲,并愿意认他这个养父,那么他一直愿意支付其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开支。

    此时,韦女士害怕黄先生让自己和小浩搬离一直居住的涉案房屋,便让小浩于2020年6月1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支付小浩购房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气愤至极的黄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小浩搬离其居住的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

    2020年7月15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是应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的,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也是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的话必须填写一个价格,于是,黄先生才随意填写了100万的一个整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法庭上,黄先生的代理人说,本案中涉案房地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不是《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小浩违反《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向黄先生索要购房款,违反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因此,黄先生无需向小浩支付任何费用,更无需支付利息。

    小浩的代理人则坚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小浩己经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约定的义务,黄先生至今不支付合同款项,己经构成违约。因此,黄先生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1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支付给小浩。

    法院认为,此案本诉部分争议焦点为:

    争议焦点

    1.《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存量房买卖合同》法律性质是买卖还是赠与?3.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以及利息?4.《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此案反诉部分的争议焦点为:反诉被告是否应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反诉原告?

    法庭上,黄先生提交了DNA 检测意见作为证据,庭审中法官向小浩释明后,小浩仍坚持不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黄先生误认为小浩与他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据此将涉案房地产赠予给小浩。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成,涉案房地产已经过户至小浩名下。退一步说,小浩取得涉案房地产并非基于赠予,而是基于买卖,那么涉案房地产已经过户至小浩名下。因此,小浩有权自行处分涉案房地产,其和黄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对于涉案房地产是否过户至黄先生名下附加了条件,即小浩与黄先生是否为亲子关系。

    本案中,《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签订,系以特殊的亲属关系作为基础,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对于涉案房地产的处分均未涉及价格,买卖仅是过户的形式,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且双方对于该合同的效力附加了成就条件,无条件系没有附加任何条款包括支付相应对价等。因此,《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性质应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赠予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黄先生提供了证据《DNA检测意见书》证明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黄先生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鉴于小浩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经本院向其释明后,小浩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故法院认定黄先生和小浩不存在亲子关系。黄先生依据《DNA 检测意见书》的结果,要求小浩按照《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通过买卖方式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户至自己名下,双方之间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履行《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地产赠予自己,而非存在买卖的真实合意。

    综上,小浩无权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支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基于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黄先生,小浩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涉案房地产,因此,黄先生诉请小浩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地产,理由充分。2020818日,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依法支持了黄先生的诉求,驳回小浩的全部诉求。

    发现孩子非亲生,赠予他的房子还能要回吗?
    09-21
    2020
  • 下水管道阻塞致污水返流倒灌

    造成的财产损失,

    应该由谁来承担?

    损失如何确定?

    近日,

    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经过
    2017年11月29日

    赵某业购买了临澧县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商品房。
    2020
    年2月6日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商品房有污水从户门溢出,遂电话告知赵某业,经开门查看,房屋内因下水道堵塞致卫生间溢水造成赵某业房屋内木地板、墙面、家具被污水浸泡,经查明,下水道堵塞位置系该单元二楼至三楼间的管道拐弯处,堵塞物为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巾等生活垃圾。
    2020
    年3月16日

    赵某业再次来到装修好的尚未入住的某小区2栋1单元302号房屋,发现室内下水道再次堵塞,污水从卫生间溢出后浸泡了客厅、厨房、房间。物业公司再次雇请管道疏通专业人员采用专业设备进行了疏通处理,疏通发现下水道堵塞位置仍为二楼至三楼间的管道拐弯处,堵塞物仍为建筑装修垃圾和卫生巾等生活垃圾。


    2020
    年4月26日

    肖某贵、史某属、王某艳、刘某惠、张某、杨某玉、易某珍、刘某细、庞某珍、吴某均系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共用下水道的商品房业主,均在下水道堵塞污水溢出前已经装修入住,均存在往下水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导致下水道堵塞的可能。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另一住户赵某华所购某小区2栋1单元1302号房,自2020年4月26日开始装修,暂未入住。

    针对赵先生的这种遭遇,物业和楼上的住户纷纷表示自己没有责任,赵先生应当自行找出实际侵权人。
    三方各有说法

    赵先生表示,楼上业主均存在实施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且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与楼上全部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原告损失属实,因物业公司并未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对赵先生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故不构成损害的可能,虽对原告损失表示同情,但不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楼上众业主共同表示,未丢弃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堵塞下水道,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那么,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损失如何确定?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管道堵塞污水返流?
    法院审理认为

    造成污水溢出的原因系该单元下水管道堵塞,室内下水管道由业主装修时封闭,物业公司难以进入业主室内进行日常查看和维修,该公司不存在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致害可能,赵某业的室内财产损害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雇请专业人员疏通管道,并派人对污染的室内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履行了物业服务的相关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水管道堵塞原因系共用业主往卫生间下水管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导致,但无法确定堵塞下水管道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实际丢弃人,因下水管道堵塞部位在二楼至三楼间,共用该下水管道三楼以上楼层业主除未装修入住的外,均存在往下水管道丢弃建筑和生活垃圾造成损害的可能,肖某贵、史某属、王某艳、刘某惠、张某、杨某玉、易某珍、刘某细、庞某珍、吴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故均应对赵某业的损失予以补偿。财产损害行为发生时,赵某华尚未装修入住,没有丢弃垃圾的致害可能,对于赵先生要求赵某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赵先生的房屋已装修,虽未入住,其三楼位置也存在丢弃建筑垃圾堵塞管道的可能,且发生下水管道堵塞后,其未及时发现和避免,导致损失发生或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赵先生房屋因污水溢出造成室内木地板和房门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0000元,法院酌定除尚未装修入住的赵某华外楼上其余10户各补偿赵先生财产损失800元,赵先生自己承担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正常情况下,共用水管或排污管属于公共设施,由物业进行保养维护,但业主也应当正确合理使用,以免因侵权行为发生时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进新房,房主状告物业公司和楼上业主!法院判了!
    09-21
    2020
  • 【案情】李某和马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生育一女李某菲。2017年3月10日,李某和马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李某菲由马某直接抚养,李某每年向马某支付抚养费1万元,该款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支付,在每年的8月1日前付清。如果李某逾期支付,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为止。2017年和2018年,李某依约向马某支付了2万元。2019年8月1日之后,经马某多次催问,李某均以手头紧张为由拖欠支付。马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李某菲的抚养费1万元及违约金。

    【分歧】马某请求的违约金能否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违约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条款,抚养费系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中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且违约金有一定的获利意义,而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活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违约金其实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支持。【管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抚养协议当然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抚养协议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违约金的有关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金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能适用。在民事领域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最基本的精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任何禁止抚养关系中适用违约金的规定,故在抚养关系中适用违约金并不违反民法精神。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符合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和马某在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上约定违约金,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受欺诈或者受胁迫等情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该约定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违约金的约定对不守信用一方具有一定的制约,是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者的一种惩罚。


    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九)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这种约定既包含支付数额、支付方式等,也应当包含违约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但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可以作为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的依据。离婚后,父母需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这只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生活和教育,而违约金的约定是为了未成年子女这种最基本的生活和教育能有多一层的保障。如果在抚养费纠纷中不允许违约金的存在,这是对违约者的放任,对失信者的纵容,不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生活的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故抚养费中的违约金只要不是过高,就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月利率1%的违约金约定并不过高,故应当予以支持。

    抚养费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09-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