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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远光灯引发他人撞车死亡,法院判赔10万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途径湖南省慈利县慈姑美景小区路段(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会车时,因高某未关闭远光灯,导致吴某视觉障碍,致吴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其前方同车道行走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与受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并最终死亡,被告高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受害人李某某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并死亡而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是高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高某对受害人亲属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被告高某直接给受害人亲属予以赔偿;被告高某在因无证驾驶车辆,A保险公司作为被告高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代被告高某给受害人亲属赔偿后,依法有权向高某行使追偿权。故A保险公司要求被告高某支付其已垫付的赔偿款101487.3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会车时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滥用远光灯引发他人撞车死亡,法院判赔10万
    07-16
    2020
  • 导语:很多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即使孩子未成年,也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名字。那么怎么在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呢?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会有什么风险?

    把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有什么好处呢?

    1、把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钱,还能减少税费;

    2、房子可以作为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子女离婚时房子遭分割;

    3、能给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4、如果父母的生意失败,还能给父母留下一笔东山再起的资本。

    虽说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一来可以体现你对孩子的爱,二来也给你带来了以上所说的好处,但是把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的风险,你有了解过吗?

    房产证上写子女的名字会有什么风险呢?

    1、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产

    加名容易去名难。按照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父母不能随意转让、抵押,父母只有在证明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时,才能处置孩子名下的财产。比如证明是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等。子女长大成人后,父母想变卖、赠与、抵押房产,也只有在儿女委托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权处理。

    2、子女购买新房需遵守二套房政策

    如果房产证上有子女名字,孩子成年后买婚房,孩子可能面对二套房政策——婚后购买家庭第二套房要交房产税;如果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首付需按二套房标准,贷款利率也可能上浮,买房的成本增多不少。

    3、夫妻关系破裂,房产归属惹纠纷

    如果夫妻关系破裂,而房产证上有子女的名字,房产归属往往容易引来纠纷。例如,曾有一例,某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房产有自己、妻子和女儿名字,后来协议离婚,男方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产权。经审理,法院认为,婚生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夫妻二人共有,最后判决原告拥有四分之一产权。

    4、以后子女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房子也不能被收回

    父母出资购房,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意味着父母把这套房赠与了子女,只有子女才对这套房子拥有所有权。

    200710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对房屋产权做了明确的保护。假如父母你那老之后,子女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就算父母想收回房子,也会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碍。

    5、房子可能被孩子配偶继承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这意味着什么?就算房子是孩子的婚前财产,但是根据继承顺序的规定,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被其配偶优先继承。

    如果名字已经加上去了,怎么才能避免上述风险?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何规避风险?

    一是可以作公证

    约定子女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的房产,在父母生前,权益属于父母所有。这种办法可以同时让孩子拥有房产,又不至于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被作为遗产分割。

    二是进行房产份额变更

    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做房产份额变更,减少子女名下的房产份额,最少可变更为1%。这种方法主要是应对房产税,即使子女成年后以自己名义所购房产超标,需要征收房产税时,至少和父母共有的房产部分,计税量将极其有限。

    三是从房产证上去名

    这个办法比较简单粗暴,但是可以说也是最实用的办法。增减产权共有人,等同于买卖,即把一半的产权份额转让给你,缴纳税费按照这个份额来交就可以。

    房产证上减子女名字,视为买卖,要收取契税。去掉名字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类似,只需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从1%―3%不等。去当地交易中心过户,产证上面所有的共有人都带好身份证件办理即可。

    当然你也可以以赠与的方式去名,但同样要交手续费、登记费、契税等一系列费用。

    最后算算各种过户的成本

    当然房产证上都写父母的名字,那又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未来过户的成本。这个问题几乎每个家庭或早或晚都会遇到。据了解,房产过户分赠与、买卖、继承几种方式,究竟哪种最便捷,哪种最省钱?

    1、继承法

    主要费用:登记费。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税费最低。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携带死者死亡证明,房产证以及继承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材料咨询房管局)直接到房管局转名即可!

    但缺点也显而易见:手续繁多跑死人。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证明自己有继承房产的法律资格,或是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指定继承人。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从上述规定可见,采用继承法过户房产,继承人需要办出各种证明,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赠与法

    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并非强制要求)。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非直系亲属赠与视同买卖,需要支付个税,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此外还有契税3%和公证费1%

    需要提醒的是,以继承法和赠与法过户房产,继承人或受赠人日后卖出此房时,如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否则,将计征20%个税。

    3、买卖法

    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房产知识知多少?

    最近,后台有不少粉丝咨询与房产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其中问的最多的,莫过于房产赠与了,现在小法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1、赠与流程

    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的公证,之后携带相关是房屋两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直接去房管局办理即可。直系亲属间赠与是不限购的,不需要做购房资格审查。

    2、赠予手续

    (一)赠予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予的书面合同,即赠予书。

    (二)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办理公证。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予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赠予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温馨提示:

    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不必再强制公证了,就意味着,你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不公证。

     


    中国式买房,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酿大错,看你中了几招?
    07-16
    2020
  • 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返还借款,足以印证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应视为有息借款。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返还借款推定为存在利息约定,依法判令被告郑某返还剩余本金49.7万元,并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支付后续剩余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郑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耿某借款170万元。同年7月14日,郑某返还借款120万元给耿某,双方经对账,郑某此时拖欠耿某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于当日向耿某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耿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郑某在今借人处签名确认。嗣后,郑某于2013年10月13日再次发生一笔50万元借贷关系,耿某于该日汇款50万元至郑某指定账户,郑某向耿某另行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一张。后郑某于2014年9月6日转款50万元至耿某,并收回了该第二笔借款的借条。因郑某拖欠剩余50万元借款未还,双方由此涉诉。另查明,被告郑某返款情况:于2013年7月16日转款68000元至耿某(折合2013年5月14日—2013年7月14日期间利息,本金170万元×月息2分);2013年9月13日转款2万元(折合2013年7月15日—2013年9月14日利息,本金50万元×月息2分);后期还陆续返还3万元、4万元、4万元,总计198000元,均系以当期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连续有规律返还。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郑某返还的198000元是返还借款本金还是返还利息?庭审中,原告耿某称,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该198000元是以当期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连续有规律返还利息,案涉借款应当系有息借款。被告郑某辩称,其另行返还198000元的款项,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属返还本金,案涉借款应属无息借款。
    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过银行流水显示,郑某的还款日期、金额有明显的规律可循,即以当期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息,可以印证耿某所述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有息借款,作出如上判决。

    连续有规律性返还借款

    应视为支付利息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形式通常采用不要式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是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其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口头合同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是否成立?

    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连续有规律性支付利息能否视为有息借款?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郑某出具的借条未载明利息,但耿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从耿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郑某的还款日期、金额有明显的规律可循,即以当期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息,可以印证耿某所述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上述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且耿某提出的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做法,利息标准亦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属有效约定,故该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郑某辩称本案借款系无息借款,与其实际按月如数支付利息的行为相背,不能构成有效抗辩。


    法院: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连续有规律返款,应视为有息借款
    07-15
    2020
  • 裁判规则

    因为子女婚后经济困难,父母为其婚后买房出资,且父母未对该出资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未能充分证明该借款为赠与性质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案情简介: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近日,浙江绍兴诸暨的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的诸暨赵老太太表示,儿子儿媳是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一审法院(诸暨法院)认为: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是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首先应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蒋X明与蒋X冕母子对蒋X明的出资行为均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为此蒋X明提供了证据1、3所涉借条(借据)及相应借款交付凭证,蒋X冕对上述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袁X慧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借条均系事后出具,并提出对借条(借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11】5号《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文件形成时间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内认可统一的检验、鉴定方法,据此袁佳慧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该院不予准许。退一步讲,即使借条(借据)系事后出具,如上所述,证据1、3所涉借条(借据)亦是蒋X明与蒋X冕的真实意思表示,袁X慧认为本案蒋X明的出资行为实际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此其未能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予以佐证,该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蒋X冕、袁X慧向蒋X明借款137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对蒋X明的部分诉请即借款1372000元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绍兴中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本院认为,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就本案而言,袁X慧在一审时对蒋X明举证2012年9月20日30000元款项系用于购房所需并未提出异议,二审时始提出该款发生于婚前,且为受赠用于购买结婚准备的衣物,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结合该款临近袁X慧与蒋X冕的结婚时间,依照日常生活情理,本院认定该款与其余汇付的款项总计1363000元均系用于购房包括装修,对袁X慧的该节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袁X慧在二审时明确蒋X明汇付款项系赠与所依据的证据为一审提交的录音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录音的场景为案外人家中,录音中蒋X明与案外人对话时讲“债也没有”依常情应认定为内外有别,蒋X明二审解释指的是“外债”具有生活意义上的合理性,且该录音也没有蒋X明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媳妇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袁X慧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蒋X明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依前述评析,案涉1363000元汇付款应认定为借款,且基于款项用途以及所购房屋登记于袁X慧、蒋X冕两人名下的客观事实,应予认定该借款系袁X慧、蒋X冕的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袁X慧、蒋X冕依法应予偿还,一审对此的定性并无不当。

    至于案涉借条的问题。本院认为借条作为借贷关系存在与发生的凭据,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高度证明力。但就本案而言,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由身份关系而生的前述法律义务存续时限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已足以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实体裁判,故案涉借条对于本案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性的证明作用,且依照现有检验、鉴定方法,借条形成时间尚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因此,对袁佳慧就案涉借条本身所提出的鉴定可行性以及延伸而论的蒋华明、蒋冠冕母子两人串通虚假诉讼和一审程序不当等上诉观点,本院均不予采纳。袁佳慧二审时还提出测谎要求,亦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袁X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再审法院(浙江高院)认为关于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款的问题。袁X慧主张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系蒋华明赠与夫妻双方,案涉借条均是伪造。对此,虽然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本案蒋X明提供了所涉借条及相应的借款交付凭证,蒋X冕对借条及交付凭证均予以认可。且依据现有检验、鉴定方法,借条形成时间尚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故对袁X慧就案涉借条所提出的鉴定可行性以及蒋X明、蒋X冕母子伪造借条的主张难以支持。此外,袁X慧一审中提供了录音资料,证明蒋X明与案外人对话时讲“两夫妻债也没有”,但蒋X明解释指的是“外债”具有生活意义上的合理性,且该录音中蒋X明并未有将出资款赠与给蒋X冕、袁X慧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有相应依据。

    驳回袁佳慧的再审申请。

    无独有偶,四川高院在一份民事判决中(案号:(2017)川民申4120号)这样陈述: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清晰了!历经三审明确: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属借款还是赠与?
    07-15
    2020
  •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很多朋友搞不清楚怎么回事,非专业的工伤律师也很头疼,为此特别推出本文。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概念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具体计算标准为:(法律依据见文末第①条)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例如:赵某某为某石油化工厂职工,长期在化工一线工作,因油罐发生爆炸遭遇不幸,他的妻子王某在他出事前不久遭遇车祸,造成双腿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年龄不足55周岁,但仍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赵某某生前为化工厂技师,工资为2000元/月。这样,王某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2000元/月×40%=800元/月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其他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例如:王某某为某重型机械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剩下妻子李某一个人带着14岁的儿子,此时妻子年龄为40岁,并且有工作,家中还有老父亲,年迈体衰已丧失劳动能力,王某某有一个弟弟30岁,有固定职业,与王某某共同供养父亲。按照规定,李某无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儿子未满十八周岁,可以申请,虽然老父亲已丧失劳动能力,但王某某有弟弟满十八周岁,且有扶养能力,因此也不具有申请资格。这样,王某某的亲属中只有儿子一个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王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000元/月,其儿子所可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000元/月×30%=30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例如:牛某某为某建筑公司的老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死亡,其膝下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老伴已满55周岁,完全靠牛某某的收入维持生活,牛某某死后,老伴成了孤寡老人,牛某某生前的工资为800元/月,按照规定,她每月可以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800元/月×50%=400元/月
    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例如:林某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遇不幸,家中有一老母亲,已有70岁,林某某已离异,无子女,且无兄弟姐妹,其老母亦无兄弟姐妹,这样老母成了孤寡老人,林某某生前的工资为1200元/月。这样,老母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1200元/月×40%=480元/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例如:姚某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不幸死亡,其亲属中有资格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妻子、儿子、、妹妹、弟弟,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上述亲属每月可获得的抚恤金之和为姚某某工资×130%,这就超过了姚某某的工资,这样,上述亲属每月总共可获的抚恤金只能相当于姚某某的工资,多出的部分不予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就应适用调整后的标准。对于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3人(含)以内,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每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在没有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情况下,也不会存在争议。对于这种工亡职工有多名符合条件供养亲属的情况,如果每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规定比例计算下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就超过了工亡职工生前工资总额,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因此,各供养亲属对谁该多拿谁该少拿就会产生争议,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对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超过100%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计算规定。如果各供养亲属不能协商解决该问题,仲裁机构如何让工亡职工的亲属在已经失去亲人的同时,尽量避免内部再产生矛盾,公平合理地分配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先按各供养亲属应享受抚恤金的规定比例之和计算平均比例,再按工亡职工生前月工资总额和各供养亲属应享受的相应比例计算其应享受的抚恤金。例如:工亡职工生前月工资总额为5000元,4名供养人员的抚恤金比例分别为40%、30%、30%、30%,则规定比例之和为130%。则4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分别为:1. 5000×40%×(100%÷130%)=1538元2. 5000×30%×(100%÷130%)=1154元2. 5000×30%×(100%÷130%)=1154元2. 5000×30%×(100%÷130%)=1154元这样分配,4名供养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金之和为5000元,没有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时限

    在我国目前的劳动保障领域没有专门出台计算工亡时限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0预期寿命)。例如:

    1.甲10周岁,他父亲或母亲一方因工死亡,月平工资为2000元/月,他能得到其父或母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为2000元/月×30%×12个月×8年=57600元
    2.若甲50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工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20年,
    3.若甲65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死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15年
    4.若若甲76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死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5年

    四、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人社部通知: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

    2020年2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核定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人社险中心函〔2020〕4号  
    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第3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通报公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核定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8日         

     


    020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超详细)
    07-1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