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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

     ①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最好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②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而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张三借款……”
    ③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就很难举证。
    ④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⑤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⑥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三区”的第一根线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过2%的),属于司法保护区;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无效区。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为20年。

    相较之下,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在收到欠条时就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即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因此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出具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有3年。
    ⑧逾期利息

    同⑥。
    ⑨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省钱!
    ⑩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也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时间。总之——省时间!
    借款人

    借条上出借人签不签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须签名捺印。借款签名须在“借款人:”后写全名,并与身份证所载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证号。同时还要让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必要时(借款数额较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同时,最好让借款人将签名捺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的附件,或将身份证复印到借条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法院发布“借条官方范本”,这么写才好使!!
    07-06
    2020
  • 电动车主为避让宠物狗摔伤,为何要自行担责70%?

    骑电动车未戴头盔的人

    为避让横穿马路的宠物狗

    而翻车摔倒在地受伤

    于是将家犬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这场事故责任在于哪方?

    法院最终会作出怎样的裁判?

    案情简介

    原告阮某与被告雷某、董某是某村村民。一日,阮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偶遇雷某、董某家的家犬横穿道路,为了避让,阮某最终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受伤。

    事发时,阮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车把后视镜上挂着斗笠,脚踏板上还放置着一张筛稻谷的筛子。

    摔伤后,阮某认为雷某和董某对自家家犬看管不严,未采取绳索栓制等限制措施,应当对他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6012.42元、残疾赔偿金91680元、误工费15070.8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159113.22元。

    争议焦点

    1.本案的归责原则适用饲养动物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2.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大小如何划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原告阮某为避让被告雷某、董某的家犬而导致翻车并摔伤,并不存在动物的直接加害行为,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并且行驶过程中其车把的后视镜和脚踏板上均放置着有碍行车操作的物体,对车辆的转向及制动操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突遇被告的家犬横穿公路时车翻人伤,也正是因为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上放置的斗笠和筛子影响了其正常操作。

    此外,从原告的伤情来看,其损伤主要集中在面部,也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原告行驶中未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本次损害的主要原因。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被告未将家犬拴养而任其横穿公路,导致原告为避让而摔伤,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审核,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3544.19元、交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由被告雷某、董某赔偿原告阮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0258.26元,扣除被告已赔付的1300元,尚应赔偿8958.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所有与饲养动物有关的纠纷都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动物的本性决定了任何动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从性质上来说是其危险性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该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体现为纯粹发挥机械作用的行为,如撕咬、抓挠等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积极侵害行为。也体现为一些不直接接触或攻击他人人身、财产,但具备一定的现实危险而对受害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消极侵害行为,如受害人因惧怕动物而在躲避时摔倒等。

    无论是积极侵害还是消极侵害,其侵害结果都应当与动物的危险性之间存在关联,否则,不能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不能仅限于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自身安全未尽应尽之注意义务同样可以构成当事人的过错。

    电动车主为避让宠物狗摔伤,为何要自行担责70%?
    07-06
    2020
  •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多为亲朋好友关系,双方在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如果借款金额较小,出借人通常都是采用现金给付方式,并且碍于情面可能也不会要求借款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书面凭证。一旦出现借款人不按口头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将可能面临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困境。此时,出借人经常会通过不经借款人同意,私下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借款人自认已借款、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显然,这种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非法证据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     (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当事人的制作证据或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侵害人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证据就不得被采纳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要注意的是,其一,必须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侵害;其二,造成损害的程度要是严重的;其三,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他非法的利益是不受保护的,因而如果制作或收集证据的行为仅仅是侵害了他人的非法利益的话,不影响证据的采纳。     (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所谓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禁止某类行为的规范,其表述一般是“不得”“不可以”“禁止”等,是相对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言的。具体到本条而言,如果当事人形成或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其却违背此不可为的义务,此时对该证据是不能够采纳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有如下几个方面:(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乘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这是上述司法解释新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但却不构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收集行为。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对违背公序良俗有程度上的要求即严重。具体到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能应定位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     (2)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也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那么该照片或视频及其评论都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3)偷拍偷录手段和方式。比如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

     


    最高院: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07-04
    2020
  • 2020年不想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有的物业费不能拒交

    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2020年不想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附法律依据)
    07-04
    2020
  • 借出4.3万没打借条 山东一女子持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胡某因生意运转急需资金支持

    向好友王某借钱

    王某二话不说在微信上向其转账4.3万元

    可俗话说得好

    借钱容易要钱难

    后来王某向胡某催要欠款

    胡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

     

    为此,王某把对方告上法庭虽然没有借条但却凭借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还原了真相赢得了这场官司

    案件详情

    2019年11月份,胡某因前期生意投资过多,导致后期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客户货款,面对客户频频催要,着急的胡某想到了王某,提出希望王某能借些钱以缓燃眉之急。得知自己的好朋友遇到了难处,王某没多想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转了1万元。碍于朋友交情,王某也没好意思让胡某打借条。后来,胡某以各种理由,又陆续从王某手中分四次借到3.3万元,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且均没有出具借条。钱借出后,胡某一直没有提起还钱一事,出于朋友间的谨慎,王某也不好意思催促。直到2020年4月,距离借钱一事已过半年之久,王某终于忍不住给胡某发微信问其打算何时还钱。起初胡某十分配合,称自己一直在准备钱,让王某等他的电话,还承诺了还款时间。但到了还款日期,胡某又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和王某玩起“持久战”。万般无奈,王某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打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随即对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进行核查,并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搜索微信账号对胡某的主体身份进行确认。审理中,胡某也对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的身份表示认可,确认系其本人与王某的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借钱给胡某,虽然没打借条,但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记录了双方沟通借款及催要借款的经过。聊天记录完整,借贷和催款表意明确,所有记录截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王某向胡某出借资金的事实。因此,法院依法采信了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判决胡某偿还王某4.3万元欠款及相关利息。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渐从“线下”向“线上”转变,通过聊天软件进行借贷、网上购物等行为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多。在此提醒大家,当与别人发生网上金钱来往时,一定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证据,切勿随意删除。此外,还可以辅助短信催款、电话录音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借出4.3万没打借条 山东一女子持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
    07-0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