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夫妻之间出具借条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李某与彭某曾是夫妻关系,婚内未做分别财产制的书面约定。婚后,彭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李某借款20万元,两年内还清借款及利息。次日,李某以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彭某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李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归还借款本息。庭审中李某陈述20万元来源于其购买的基金与经营所得,彭某陈述20万元用于门市的日常经营与进货,该门市为李某、彭某共同经营。

    李某与彭某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曾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做分别财产制的书面约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彭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在李某处借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利息按5%计算,两年内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利息每月支付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借款人彭某”。出具借条次日,李某以其个人银行帐户向彭某银行帐户转账200000元。李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李某在与彭某结婚前有个人所有的房屋,并在婚后进行了出售,所得价款已经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混同。庭审中,李某陈述其交付给彭某的200000元,为其购买基金和经营所得。彭某陈述该200000元用于了门市的日常经营和进货,以及日常家庭开销。该门市是以李某个人名义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李某与彭某共同经营该门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出具借条不应作为借款处理,遂驳回了李某要求彭某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夫妻之间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款是对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规定,也是一条关于能否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完整的法律规范包括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该款的前提条件是参与者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模式是进行资金融通行为,法律后果即作为民间借贷处理。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因此,夫妻之间有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可能。处理夫妻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优先适用家事法规范。由于借贷双方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相较于合同法,家事法属于特别法,应首先适用家事法中关于夫妻之间处理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的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该规定。李某与彭某不因案涉款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拆解前述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规定,构成要件有三:夫妻之间有订立借款协议、出借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方将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只有同时满足三项构成要件才能产生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后果。具体到本案而言,彭某已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可以认为双方之间有书面的借款协议,第一项构成要件已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法第十七条的内容是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列举,第十八条是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列举。从该条规定来看,夫妻之间若要实行分别财产制,需以书面为之,如无书面约定,则应按照法定列举的财产门类认定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称其出借款项来源于其投资收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列,是故本案的情形也满足了前述第二项构成要件。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款项的用途为用于李某与彭某共同经营的门市,并非是用于彭某的个人事务或者个人经营,不符合前述第三项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中李某与彭某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延伸思考
    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与之伴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对于处理夫妻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至关重要。通过对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所进行的构成要件式拆分,再将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其中,可以进一步思考夫妻之间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合同是合同的下位概念,合同的成立需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是故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至于口头或是书面,则在所不问。因此,双方存在借款协议是讨论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一问题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借款协议,则自然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所载的第二项条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以夫妻个人财产出借的情形与之对应,对于第三项条件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共同事务的情形。当然也有部分款项用于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经营或共同事务的情形,此种情形实际上即前两种情形的综合,没有单独探讨的必要。对上述可能的事实进行组合,即可以得到以下4种不同情况:

    组合

    事实一

    事实二(款项来源)

    事实三(用途)

    组合一

    订立借款协议

    共同财产出借

    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

    组合二

    订立借款协议

    个人财产出借

    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

    组合三

    订立借款协议

    共同财产出借

    共同经营或共同事务

    组合四

    订立借款协议

    个人财产出借

    共同经营或共同事务


    组合一的情形完整的归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构成要件之中,构成借款关系应无异议。组合二情形时,将其与组合一的情形相比较,此时款项的来源较组合一更为独立于双方夫妻关系,举重以明轻,以共同财产出借尚且构成借款,以个人财产出借自然应构成借款。组合三,即案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既然要规定三项构成要件,因此说明三项构成要件都是必要的,不可省略的,否则自然不能成立借款关系。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组合四的情形,不能直接依其与组合二相比在事实三上相反,就当然得出其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组合四与组合二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款项的用途,我们以假设法来求证该问题,假设此种情形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共同经营或者共同事务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负有归还款项之义务,据此,组合四情形将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此时,作为夫妻中出借款项的一方,既是债权人又是共同债务人之一,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发生混同,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此种情形也不宜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综合以上分析,夫妻之间以个人款项出借,并被用于另一方的个人经营或者个人事务时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以共同财产出借并被用于另一方的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时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余情形,难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夫妻之间出具借条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06-28
    2020
  • 定了 !提前退休!7月1日起施行


    1、提前退休来了!7月1日起施行

    2、新公务员法:工作满3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01

    提前退休,7月1日起实施

     

    日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将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原文如下(摘要):

    各参保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11月底前,对符合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下发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由企业汇总填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花名表》,由企业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本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社保法等规定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身处一线的广大职工,怎样才能享受到“提前退休”这一红利呢?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也可以提前退休,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公职人员能提前退休?

    答案是可以!

    2019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

    新公务员法的一大亮点是:

    工作满3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日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提前退休”到来
    公务员迎来大变革

    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

    (1)工作满三十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工作满三十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而且最后也指明: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也可申请提前退休,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由于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提前退休。

    可以看到公务员法很多情形都没有规定死,这些情形极有可能就是留给现在还未出台的人民警察法的。

    提前退休有哪几种情况?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包括:内退、退职、病退、特殊工种退休这几种情况。

    1、内退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实行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

    (1)内退后,社会保险不会终止
    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
    (2)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
    单位一般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办理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

    2、退职

    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年龄又不够病退条件,只能退出岗位,经过社保部门批准,按照退职办理,退职按月领取的不叫退休费,也不叫退职费,叫退职生活费。

    国有、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1)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2)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3)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4)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3、病退

    病退,根据我国相关社保条例规定,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即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病退办理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连续工龄满10年;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退职和病退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病退有年龄限制。

    4、特殊工种退休 

    特殊工种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他与正常退休相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从事工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范围内并达到规定年限。

    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含8年);高温井下满9年以上(含9年);高空特别繁重满10年以上(含10年)。

    常年在零摄氏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提前退休是好是坏?

    提前退休一定是好事吗?对于劳动者来说,提前退休究竟是好是坏呢?

    一、从身体状况的情况考虑,好处>坏处

    1、因病或者是外因致残
    丧失了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或许是最好的选择。除此之外,也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提前退休也是无奈之举!
    2、从事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从事者,多年的从业环境,对身体的危害很大。比如:从事井下就业,长期处于一个恶劣环境,身体也会受环境影响,矽肺就是我们常见的职业病,恶劣环境引起的改变是不可逆,我们能做的就是在改变发生之前做好预防。
    提前退休也是考虑到上述的因素,在职业病发生之前,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提前享受生活。
    身体不错的话,也可以自己找份兼职,赚两份工资!

    02

    养老金上调5%

    社保最高补贴1340元/月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为2019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

    对此,有的拍手叫好,认为能够减轻上班族赡养老人的压力。

    也有人调侃,自己上班的工资快赶不上养老金了。

    而还没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也有福利。有地区对于经过社保部审核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满45岁,男性满55岁),会给予社保缴费的定额补贴,这种补贴称之为“4555”定向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4555”人员就业,每月补贴355元的社保费用;“455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每月补贴1340元的社保费用;“4555”人员可以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最长年限不能超过5年。

    招收“4555”人员的企业可获得每人每月851元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社保补贴每人每月651元、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定了 !提前退休!7月1日起施行
    06-24
    2020


  • 步入老年之后

    你是否希望有安宁的生活?

    随着《民法典》表决通过

    关于养老、继承等方面内容

    法典也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

    今天我们就围绕《民法典》来聊聊

    关于“养老继承”的问题

    Q
    老张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可以有什么方式?A
    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Q

    老高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A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Q
    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A
    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Q
    老王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A
    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Q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A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Q

    老王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A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Q

    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A

    可以。《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Q  

    个体户老王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

    A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Q
    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A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养老继承有什么新变化?《民法典》告诉你
    06-24
    2020
  • 抚养费的案件官司到底应该怎么打?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

    也不熟悉相关程序

    今天,北京一中院为大家提供了一份

    详细的诉讼指南要点

    打开抚养费维权的正确姿势

    1

    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2

    谁能去打官司?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这是我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新增的,也是旨在为我们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用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依照约定给付了抚养费,但是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生活上的某些原因(工作、疾病等),无力承担原有的抚养费标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给付标准,这时候起诉主体便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了。

    3

    去哪家法院打官司?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如何撰写起诉书?

    起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01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式,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02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重要内容,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法院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在抚养费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通过诉讼想要达到什么效果,是要追索拖欠的抚养费,还是要提升或降低抚养费到一个每月多少元的标准。

    03

    事实与理由:原告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阐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04

    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一并附有证据,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

    抚养费如何计算?

    法院对于抚养费标准的认定, 主要是根据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的,分别为: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一般会对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此来增强内心确认的标准,从而进行判决。例如,在变更抚养费的案件中,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由父亲抚养子女,母亲不承担任何费用,一段时间之后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根据父母离婚时直接抚养方未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诉讼至本次诉讼仅隔数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第二次诉讼中,由于未成年人开始就读幼儿园,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的增加、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水平确定了一定的抚养费承担标准。

    6

    何时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民法上来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以此为限。

    当然,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在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尚在校就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大学生并不在此列。

    所以根据法律,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来说,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仍为在读大学的子女提供生活费,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7

    抚养费如何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抚养费通常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一次性给付的较为少见。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的方式给付,给付期限一般为十八周岁为止,通常在判决书中的表述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XXX每月支付XXX抚养费人民币多少元,至X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因此无论是法院判决定期给付抚养费还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之后,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8

    打官司时谁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被抚养人开支增大的相关证据,例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票据(租房费用、日常生活费用等)或者医疗、教育的相关支出(学费证明、医疗单据等);()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记录等。

    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因。比如说当事人仅仅了解对方的收入,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对方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法官的话:

    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之爱和家庭培育。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目的是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保证其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又要考虑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专业普法:打“抚养费”官司诉讼指南(含8个要点)|转需
    06-23
    2020
  • 虽说“车和老婆恕不外借”,但是现实生活中,借车这事还是有的。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呢?

    借车给别人,都要担责吗?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什么才是车主有错?

    ①明明知晓借车人饮酒、吸毒却还是将车借给借车人的。

    假如借车人在借到车后饮酒或吸毒的,车主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②明知道自己的车有故障却还是将车借出的。

    这里说的车辆故障指的是被借车辆的动力系统、刹车系统、轮胎鼓包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问题。

    ③将车辆借给没有驾照、驾照吊销的人,或者你的车不符合他的准驾车型。

    不光要看对方有无驾照,还要注意对方的驾照有效期和准驾车型,一旦驾照过期或准驾车型不符被借车辆的,车主都需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也明确指出“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无错,不担责

    1、车正常。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有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

    2、驾照合法。看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

    3、对方能驾车。看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

    借车给别人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保险合同里并没有规定车辆外借是免赔的。赔不赔关键还是看借车人了。所以你还是得认真研读免赔条款。注意:借车人把你的车又借给另外一个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

    如果真有人借你的车,也不用太担心。把这三点记清楚,就不用担惊受怕了,当然借车还是得借给靠谱的人,要不然就算没出什么大事,万一给你弄几个违章罚款,也是够麻烦的。

    借车给朋友,应该怎样防范风险呢?

    1、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刹车制动不灵、车灯不亮、胎压不均衡等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不要让爱车带病出工。如果你的车辆长时间未维护保养,存在隐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2、查“照”。查验朋友有没有合法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拿着摩托车照想借小轿车开,那是不可以的!

    3、“人”。查验借车人是否能够驾驶,有没有喝酒、有没有吸毒嗑药……大家一起喝酒,切记把你的车钥匙放放好,不要谁问你借都豪爽地掏出来!如果车钥匙随随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4、要建议车主在保险理赔时多个心眼,平时使用车辆一定要及时年检;车主不要单方委托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而单方委托评估的结论难认可;同时,还要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方便日后理赔和维权。

    如果不想借车,怎么拒绝会比较好?

    拒绝别人总是很难,尤其是一些相熟的亲戚朋友。拒绝也是一门艺术,我们该如何委婉拒绝借车呢?

    攻略一,强调只给车买了交强险,别的保险全部都没买。这样一说,谨慎的亲戚朋友都不会再向你借车了。

    攻略二,借故爱车拿去保养或大修理中。

    攻略三,直接表示车子已经借给某个亲戚开走,实在不行搬出老婆,装成“妻管严”,语气表情要到位,努力做到引起共鸣,激发他人的同情心。

    攻略四,时常通过社交网络圈子表态,车与老婆恕不外借,防范于未然!

    攻略五,给你的爱车装上指纹防盗锁和GPS定位防盗追踪器,想借你车的朋友估计也是有心无力了。

    攻略六,对方实在有急事,而且又是关系亲密的朋友,可以充当朋友司机直接接送而避免借车。

     


    借车给他人出事故,车主不担责的三个条件!
    06-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