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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那么,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改怎样认定呢?

    最高法观点:

    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偿还欠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且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明知债权人与当事人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人员混同、关联关系的事实,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制裁。(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1116日)

    观点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具体理解如下:

    (一)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二)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 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三)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 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 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四)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 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五)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因此, 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矛盾,则审判人员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

    (六)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应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另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 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加以警惕。

    (七)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问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应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因此, 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

    (八)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该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意。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 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至于何谓低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来加以认定。因此,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九)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近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而 对于不正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不应将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考虑的要件。

    (十)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本条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需要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和补充完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上述虚假诉讼可能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事实上,由于虚假诉讼是由当事人虚构的,或者是由当事人所伪造的证据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上述情形的多种。由于诉讼是虚假的,虚假诉讼所围绕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故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也达不到证据链条上的法律真实,经常在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处。至于如何确证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认定的10个法律要点
    05-19
    2020
  •  摘要:七起案例中,既有强奸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撤销监护权、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侵犯受教育权等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对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开展跨省司法救助的案件。集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是要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

    中新网518日电 最高法18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7件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出,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8975件,惩处罪犯29787人。对其中罪行严重、恶劣者,该重判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养奸,坚决铲除社会毒瘤,坚决伸张公平正义。

    最高法称,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筛选了近年来审理的七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七起案例中,既有强奸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撤销监护权、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侵犯受教育权等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对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开展跨省司法救助的案件。有三起强奸案件,尽管未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但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仍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是要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

    七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1.被告人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为达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的目的,单独或与他人伙同作案,使用诱骗、劫持手段,将被害人常某某(8周岁)、有智力残疾的谢某某(13周岁)、被害人杜某某(10周岁)拘禁在出租房内。期间何某多次对三名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常某某轻伤,杜某某轻微伤。何某还拍摄三名被害人裸体照片及视频并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强迫三名被害人卖淫。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采取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拘禁,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何某死刑。何某已于2019724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对此类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制裁。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未成年人辨别能力、防范意识相对较弱,更容易成为受害对象。本案警示我们,一定要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网络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切实履行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空间的法律义务;学校、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本案也提示学校、老师、家庭、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法律责任。本案第三名被害人在上学途中被劫持,学校老师发现被害人未到校后及时通知家长,家长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及时解救了被害人,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避免了犯罪分子继续为非作恶,更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2.被告人赵某某强奸被判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56月至20171月,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女,已判刑)经共谋,由李某到河南省某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女生供赵某某奸淫。李某纠集刘某、吴某某、蒋某某、郝某(均另案处理)、谷某某、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上人员均系未成年人)等人,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被害人朱某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共计2532起,其中幼女1419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某某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赵某某已于201964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儿童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多项社会职务,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却道德败坏,做出如此令人发指之事。赵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其罪行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判处并对赵某某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

    3.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强奸被判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34月至20148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或经张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侯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等人介绍,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多名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先后对14名被害人实施奸淫23次,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11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多名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其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以威逼利诱等方式,利用未成年少女和幼女自我保护意识弱,对之实施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王某预谋犯罪时即选择在校学生作为奸淫对象,被害人案发时均系小学或初中在校学生,其行为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主观动机极其卑劣。 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对王某判处并执行死刑,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4.跨省对被害人甲巴某某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甲巴某某(彝族)生前在渔船打工。201711月,甲巴某某在从事捕捞作业时与船员郭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郭某持刀捅刺甲巴某某,致其死亡。案件办理过程中,山东高院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害人甲巴某某家深处四川大凉山腹地的昭觉县,是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甲巴某某遇害后,留下6名未成年子女,妻子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生活非常困顿。考虑到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

    二、裁判结果

    山东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甲巴某某遇害后,其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为切实保护6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着细致关怀、精准救助的工作理念,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政策,为其家庭申请了23万元司法救助金。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延伸职能,本案是山东高院开展的首例跨省对少数民族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为确保司法救助金能够切实保障孩子们的生活和学习,承办法官亲自将司法救助金和相关手续送到大山深处的被害人家,向被害人妻子讲解了司法救助的用意,与其签订了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并邀请村支书作为保证人,由村支书监督救助金的使用情况。

    经后续追踪,因为有司法救助金的支持,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次跨省司法救助,在当地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让更多更远的人了解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5.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第三人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第三人张某某未经行政机关许可、备案,在自住房内开办课外辅导班。被告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招收了原告周某等六名儿童,在张某某的培训场地开办中国舞培训班。20186月,周某练习下腰动作时,张某指示周某应加大下腰动作幅度,但未指导其适度动作,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周某摔倒。周某回家当晚,发现有下肢肌力改变等症状,经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其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不具备儿童舞蹈教学的资格和能力,在培训教学中,未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练习和休息,在原告周某已连续多次下腰练习后指示周某加大动作幅度,且未予扶托保护,导致周某受到严重身体伤害。张某对周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第三人张某某未经主管机构批准、备案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对张某是否具备舞蹈教学的能力和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周某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948 168.26元;第三人张某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222 542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繁荣,一定程度上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由于监管机制和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完善,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到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也警示广大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应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对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培训人员的从业资质要尽可能有所了解,确保孩子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培训机构要及时取缔,对未履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培训场所安全保障等义务的培训机构要依法惩处。

    6.陈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未婚生育一子小吕,小吕出生后被诊断患有多种疾病,治疗费用高昂且难以治愈。小吕生父瞿某因病身亡,陈某自小吕出生起便将小吕滞留在医院不予照料。法院以遗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小吕被送至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鉴于小吕生父身亡,母亲未尽监护人职责,且小吕祖辈均表示无力抚养小吕,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某的监护权,并指定第三人静安区某居委会作为小吕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健康成长的义务。被申请人陈某作为小吕的母亲,对患有多种疾病的小吕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抚养,不提供小吕所必需的生活、医疗保障,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要求撤销陈某对小吕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监护人小吕目前没有其他亲属适合作为其监护人,第三人上海市静安区某居委会作为陈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表示愿意承担小吕的监护职责,故指定该居委会作为小吕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多部门联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受理后,法院开展庭前社会调查,聘请社会观护员对相关监护人及本案的后续安置、抚养、审核监护机构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高效原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与申请确认监护人两案同时立案、同步审理、同日判决。在没有其他近亲属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居委会担任小吕的监护人,避免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宣判后,办案法院和法官持续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关爱观护其健康成长。

    7.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为适龄入学儿童,其监护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无正当理由,未将马某按时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认定,马某哈、马某格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于20189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哈、马某格牙处以罚款,并责令将马某送入学校就读。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镇人民政府于2019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作出后,经法院多次执行,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马某哈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马某现已入学就读。

    三、典型意义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属特困区,当地农民有的不重视教育,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严重背离法定监护职责。近年来,化隆回族自治县针对这一情况,采取了多项举措开展控辍保学集中行动。一年多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几十起控辍保学的行政非诉案件,本案就是其中一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采取了巡回就地开庭的方式,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深入细致讲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让群众明白了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100多名留守儿童重返校园,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

    最高法:对侵害儿童权益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 绝不心慈手软
    05-19
    2020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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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件,2015年为26088件,2016年为24545件。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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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05-18
    2020
  • 导读

    相信不少购房者有过这样的经历,贷款买房时被拒了。那么,贷款既然贷不了,不买房了是否可以退首付款呢?
    按揭办不下来怎么办? 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首付交了,贷款批不下来可以退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贷申请被拒后还能再申请吗? 是可以再申请的,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1、借款人个人信用良好,被拒不是因为信用的问题。如果是因为信用被拒的话,再申请贷款将有一定的难度; 2、如果是因为资料准备不齐全的话,第二次申请贷款资料准备齐全后,通常可以通过贷款; 4、具体的还要结合当下的房贷市场、政策等决定。 

    贷款不批,违约注意事项 目前有不少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银行贷款始终无法获批,就会出现退房纠纷。在具体执行中,很多楼盘是开发商统一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提醒购房者应尽量在合同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除此之外还要注意: 1、如果是银行根本就没有接受贷款申请,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银行没有按时放款,则购房者在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 总之,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 最后还要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可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这样在不因自己的原因造成贷款不成出现纠纷时就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了。

    房贷批不下来,首付款能退吗?
    05-18
    2020
  • 养老金上涨开始落地!能涨多少?这些人能多涨

    2020年养老金上涨进入落地期。5月12日,上海第一个发布2020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快来算算今年你的养老金能涨多少钱。

    谁能上涨?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4月17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今年养老金上涨5%,调整范围是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上海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也遵循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2020年刚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今年养老金调整。
    到底怎么涨?
    按照通知,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
    其中,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具体能涨多少?
    以上海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为例,一是每人定额增加75元;
    二是按本人职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计算;
    三是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3%。
    另外,企业退休人员中2019年底男满65岁、女满60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在以上三项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举个例子,退休人员老徐,今年71岁,去年12月养老金4000元,缴费年限30年。
    此次能够增加的金额,一是定额增加75元,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45元,三是再与养老金挂钩增加2.3%也就是92元,另外还能享受倾斜调整20元,一共可以增

    谁能多涨养老金?
    根据调整办法,挂钩调整时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所以,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

    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所以,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可以多涨一些。
    何时补发到账?
    从时间进度上,两部门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目前,上海已经明确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将于5月18日发放到位。
    需要说明的是,对退休人员而言,无论各地在何时开始组织发放,都将从2020年1月1日起补发。

     


    养老金上涨开始落地!能涨多少?这些人能多涨
    05-1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