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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一些人眼里,诚信、道德都无所谓,不讲诚信、不守道德对本人没有实质影响。拿借钱这件事来说,有些人有钱也故意不还,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受到的惩罚相当轻微,除了道德的谴责之外,“拒不执行罪”实际执行的比例相当小。假如法律加大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和执行力度,债务人就会有所忌惮,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由于违法犯罪的成本和代价比较小,让一些债务人存在侥幸心理。笔者认为,有钱故意不还,也就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既然已经有了法律规定,必须加大立案和执行的力度。

    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力度没有跟上去。某些人有钱故意不还,虽然主要和这些人不讲诚信有关,但法院的执行不力也是重要原因。对于老赖,不管他跑到天涯海角,总有办法找到他。之所以这些人长期逍遥法外,就是因为执行力度没跟上去。所以说,诚信体系的建立主要依靠法律而不是道德。与其说有钱故意不还是信用和道德的缺失,还不如说是法律的悲哀!法律执行力度跟上去了,就没有这么多的怨声载道了。

    在所有的欠款类的案件或者类似经济纠纷中,所有当事人最关心的一件事就是“律师能不能把钱要回来?”

    事实求是地讲,这类问题律师确实不好回答,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分析。如果当事人手里的证据资料齐全且无虚假,那么律师就可以根据客观证据以及案情对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做出分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拿到胜诉判决和拿到钱并不是一回事。

    很多没有诉讼经验的人会很简单地认为只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就有义务帮自己把钱要回来。但是,现实中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取得胜诉判决,但是对方不履行判决仍不还款,就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法院是不会主动管的。即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能不能很快顺利地将借出去的钱拿到手,还要看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至于能否顺利执行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1、债务人个人资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用申请执行,在法院判决之后就会主动给付。即使没有主动给付,法院也可以非常方便的直接在对方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欠款。

    ·      2、债务人的资产,不易变现,个人资信、经营状况出现困难。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也许仍足以偿还债务,只是现金不足,可能有房产、车辆、货物等其他资产。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后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执行也许会遇到障碍。但是只要资产在,且确实不至于资不抵债,最终债权人的债务应该还是能实现的。值得提醒的是当债务人处于这种状态时,债权人最好及时起诉并考虑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以免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导致最终执行出现困难。

    ·      3、债务人确实没有相应资产还债,无力履行判决。

    即使进入到诉讼程序,钱最后还是要由债务人偿还的。如果债务人真的没钱,那即使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也可能会导致暂时无法实现债权。确实无法执行的,法院也只能暂时中止执行。

    关于执行方面的问题,作如下提醒:

    ·      1、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获得法院判决之后,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判决就应该尽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要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虽然法院也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房产等情况的义务,但是考虑到时间效率的因素,还是要尽早尽量提供自己能获得的财产线索,防止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前转移财产。

    最后,即使知道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也要尽早起诉,尽早进入执行程序。即使暂时找不到被执行财产,导致暂时无法执行,也不代表债务就永远收不回来了。对个人而言,现在没钱,不代表未来也没钱,现在没找到财产线索,不代表将来找不到。对企业而言,暂时经营不好,不代表未来没有转机;企业没钱,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行为,还有机会追究股东的责任。并且近些年法院的执行措施越来越到位,执行难的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缓解。

    如果当事人因为债务人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认为起诉或执行是白费力气,而放弃了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将来有一天对方有钱了,却发现债权诉到法院已经无法胜诉,或者判决书已过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那就后悔都来不及了!

     


    打官司真的能把借出去的钱要回来吗?律师告诉你答案
    05-16
    2020
  • 2020更新版:这7种欠款情形,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1.借款用途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据此,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如赌博,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如走私,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2.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3.借贷合同被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债务人基于胁迫、欺诈等情形向债权人出具借条,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如债务人请求撤销的,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予以认可。

    5.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的,借条无效。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如果债权人主张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干涉。

    2020更新版:这7种欠款情形,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05-15
    2020
  • 夫妻一方产生的花呗欠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该谁还?

    淘宝用花呗,方便又实惠

    当足不出户、货比万家的

    淘宝来到你的面前

    极致的购物体验和上帝般的服务态度

    让你钱包一紧

    哦,不对,让你头脑一热

     

    隔壁村的小花年方二十

    却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

    丈夫外出打工养家

    小花在家百无聊赖

    孩子的奶粉、尿片、奶瓶

    自己的衣服、鞋子、包包、化妆品……

     

    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小花共在淘宝网上购买了近66000元商品,其中:

    母婴用品为7560元

    个人箱包服饰23000多元

    黄金首饰35000多元

    (近15000元首饰赠与妹妹)

    小花没有工作,家庭开支全靠丈夫小明打工负担,刨去家庭开支,累计余款不足20000元。小花淘宝购物不仅花费了家庭积蓄,还在支付宝花呗欠下了30000多元。小明回家急了眼,一纸诉状将小花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将花呗债务认定为小花的个人债务。该案经法官调解后,小花主动承认错误,小明和小花重归于好。

     

    花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不一定!

     

    花呗消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能举证说明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所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很多情况下,另一方对花呗支出不知情。花呗消费清单可查询,如果离婚时有未偿还的花呗欠款,查实证实当事人用于个人挥霍,这些消费都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

    (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如何界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一、根据夫妻双方的职业、收入、资产、家庭人数及年平均消费认定;

     

    二、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习惯认定;

     

    三、根据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范围(八类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种类)认定。

     


    夫妻一方产生的花呗欠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该谁还?
    05-15
    2020
  • 现实生活中,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债权人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昌邑法院审结一起因债务人办理离婚后,因房产分割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齐某多次向原告段某借款共计18.9万余元。2018年5月18日,原告段某向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齐某及其前夫姜某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2018年9月,昌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齐某偿还原告段某借款本金18.9万余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此外,2018年5月18日,被告齐某与姜某经协议离婚,对财产处理,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昌邑市某小区楼房一套、昌邑市某市场沿街楼一套,离婚后均归被告姜某所有;婚后无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因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原告段某向昌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齐某、姜某之间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双方债务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为限;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齐某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与被告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协议离婚,将两被告共同房产均协议归被告姜某所有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段某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齐某与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段某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必要费用为限。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该案中,被告齐某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与被告姜某协议离婚,将两被告共同房产均协议归被告姜某所有,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将财产全部归被告姜某所有明显侵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权利,故原告要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合法有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但撤销的范围应以此前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限。 

     


    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 债权人该如何救济?
    05-14
    2020
  • 导读:口头订立的合同不算数?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合同解除后有什么影响?买卖租赁房屋、劳动、借款、承揽等合同在生活中又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千万别掉进陷阱里,快来Mark一下吧!

    1、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301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9、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某些权利设定了有效期。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可以。《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6、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7、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9、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20、买到货物没有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么办?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通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中一件有问题时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23、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4、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6、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人?

    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8、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

    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情况不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9、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诉保管人?

    必须告诉。《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30、仓库存货变质时保管人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31、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是的。《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保管人能不能把保管物交给别人保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3、保管人能不能自己使用保管物?

    不能。《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签合同,这33条法律常识你必须懂!!!
    05-1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