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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惕!出借银行卡帮朋友渡难关,不料竟成了犯罪

    “当时只想着帮朋友渡过难关,谁曾想这一帮竟成了犯罪。”

    童某此前从未涉及任何诉讼案件,并不是被执行人,只因把自己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借给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好朋友”汪某使用,而构成犯罪,被法院判了刑。

    2016年,汪某因公司破产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到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案件标的额共计11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汪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20198月和9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汪某两次被安吉法院司法拘留15日。期间,汪某始终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然而,自称没有履行能力的汪某却在2017年年初联系上了好友童某:我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也被冻结了……”

    汪某表示想借用童某的手机号、微信号以及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

    面对交情甚厚的多年好友,童某答应了汪某的请求。此后,汪某使用童某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累计收款数十万元。

    但汪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最终还是败露了。今年3月,汪某、童某被安吉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最终,安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只是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等

    童某为什么会涉及犯罪?

    法官说法

    被告人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而被告人童某虽非被执行人,但明知汪某为规避法院执行,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号码、微信号提供给汪某使用,帮助汪某逃避法院执行,与汪某系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官提醒,遇到亲戚或朋友是失信被执行人,而且规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出于私人交情为其提供帮助。应对其加以劝导,晓以利害,鼓励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尽早脱离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出一份力。

     


    警惕!出借银行卡帮朋友渡难关,不料竟成了犯罪
    06-08
    2020
  •  1.对方“不睬”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      为什么呢?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      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
          2.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好,或请朋友作证,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3.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等。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4.过了举证期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5.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官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6.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1)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2)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3)如果双方条件相当,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折价款。      7.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满十周岁,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      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8.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9.对方不履行调解、判决确定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

          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10.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这种想法大可不必。
          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同时审理法官还受到法律、法规、纪律的约束,因上层关系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06-08
    2020
  • 被警察带走的时候,你能不能说“我要见我的律师”?

    之前,当时我们抓获了一个盗窃的嫌疑人,四个人一起到学校里偷了三十多台电脑。

    在抓他之前,已经有两名嫌疑人到案,指认他是案件的主谋,在入室的窗户上检出了他的指纹,赃物电脑我们也找到了,是他卖给了一个网吧老板,这个老板是他表哥。

    更关键的是,学校有摄像头,虽然是夜间作案,但是视频还是很清楚的。

    我们抓他的时候,就从衣柜里找到了他作案时穿得那件衣服。结果抓回来以后,这哥们儿坐在审讯椅里,第一句话就是:“我要见我的律师!

    当时我差点儿疯掉了……

    不过晚上审讯,其实挺无聊的,难得遇见这么个奇葩,正好愉快的玩耍。

    我就问他:“谁是你的律师?你打算怎么和他联系?”

    他坐在椅子上想了有十分钟,才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律师!

    他说:“你让我打个电话,我让我媳妇给我请一个。”

    我说:“我们抓你的时候已经告诉你媳妇了,可以聘请律师,不需要再浪费时间了,另外,你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了,侦查期间不得和外界联系,我们有纪律。”

    他说:“你们凭什么抓我,我没犯法,反正律师不来,我什么也不说。”

    我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不说也没关系,下面我们开始做笔录了。”

    其实这种笔录是最好做的,我大概问了十几个问题,每个问题下面,都写上“嫌疑人XXX拒绝回答问题。”

    到了最后签字的部分,写了“嫌疑人XXX拒绝阅读笔录,并拒绝签字”,然后我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给他看拘留证。

    对着嫌疑人说这句话,特别爽!!然后我就回屋睡觉去了,后来听同事说,这小子哭了一宿。当然了,哭也没用,第二天还是送看守所了。

    其实他在被抓获之前,我们就办好了拘留手续,既然他想玩,就陪他玩玩呗。请大家谨记一点,不承认和没干过,是两回事。

     

    说句题外话,这哥们儿后来通过法律援助,终于见到了他的律师,不过他的笔录已经提交了上去,说什么都晚了。

    这里还有件好玩的事,他媳妇听说请律师要花代理费,拎着包就走了。

    这什么国家,找个律师还要花钱?

    律师还来找过我,试图把他拒绝交代的笔录撤掉,然并卵!

     

    ……分割线……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前半句的法律依据是十分明确的《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后半句,其实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因为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意味着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从司法实践上看,顽抗拒绝交代的,一般是会从重处罚,因为放出来就意味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警察也没有忽悠人,不过如果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思想上有转变,法官认为认识足够深刻,不加重处罚的情况也是很多见的,毕竟法律的宗旨是治病救人,相信人有悔改的能力,不是一棒子打死。

     

    新刑法修订后,已经明确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阶段,这是法律进步,律师的监督有利于执法公开化和执法透明化,帮助警方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弥补以往的各种不足,只要证据到位,不需要担心律师扭曲犯罪事实,并且有操守的律师,还会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劝导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罪行,毕竟,律师的责任就是帮助嫌疑人减轻处罚,促使其改过自新,帮助嫌疑人减轻处罚和逃避处罚,是两回事。律师也好,警察也好,都是在促进中国的法律制度完善,帮助犯了错误的人改过自新,在法律工作者之间,并不存在对立的关系。

     

    ……分割线……

     

    看到有人说,我故意不让嫌疑人见律师,哈哈,是在下输了。

    律师是玉米棒子吗?想见就从审讯室里长出来?

    我也很纳闷为什么很多嫌疑人家属不肯聘请律师,其实特别简单,因为聘请律师要花钱啊,好多嫌疑人家属哭着喊着要找律师告我们,回去一问律师的收费,就没消息了。

    我们不反对见律师,但是谁聘请啊,没人聘请律师怎么知道你被抓起来了?就算律师要介入,也必须得到嫌疑人家属的授权,而这件事,不是警察负责的。

    我觉得我们现在可以做个试验,大家把手机翻出来,看看上面有几个律师的电话,平时不和律师打交道,想见就能见?这么神奇呢?

    所以说,少看电视多看书,嫌疑人能不能见律师,怎么见律师,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看完了再来质疑,不要张嘴就说警察没人性,我们好赖还有法律,喷子呢,就只有一张嘴而已。

    撕逼不可怕,可怕的是撕不好,就要被打脸,当然了,你嘴硬说不疼,我也没意见。

    保持质疑的精神是对的,但是要有依据,所谓空口无凭,警察要是不讲证据,那早就血流成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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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警察带走的时候,你能不能说“我要见我的律师”?
    06-06
    2020
  • 一、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二、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给抚养费等可以吗?

    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给抚养费等可以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就是说,无论孩子跟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三、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怎么办?

    1: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2: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四、离婚后孩子改姓,怎么办手续?

    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

    那么,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

    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五、离婚后孩子户口怎么办?

    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4、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六、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怎么办,有什么手续?

    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要随着抚养权走。假如涉及到户口迁出问题,就需要拿离婚证、户口簿、孩子的出生证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然后拿着离婚证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并到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拿到之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最后拿着《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就可以了。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对离婚后小孩户口办理存在抵触或拖延等情况,该怎么办呢?

    1、协商,先和对方协商,在他的配合下去户籍办理机构办理小孩户口;

    2、起诉,上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凭法院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起诉。

    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最后,要提醒大家,不管是子女改姓了还是把户口迁出去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还是要给子女抚养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后可以给小孩改姓、迁户口吗?看完就清楚了!
    06-06
    2020
  • 泰安一男子醉酒后冻死在朋友家门口,两名同桌饮酒者被法院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什么救助义务?“醉酒免责条款”能否免责?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

    客人醉酒后冻死 主家多次查看没有救助

    法院查明,2018年1月25日晚上九点多,王某喝酒后又来到于某家中,与于某、邹某、刘某共同饮酒。于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经醉酒,仍与他共饮。期间,王某喝了一杯多白酒。

    当晚十点左右,于某觉得王某和刘某喝多了,就将他们赶走,自己继续与邹某喝酒。“王某出门时走路歪歪晃晃,说话不清楚,已经上头了。”于某供述。

    十点半时,于某和邹某二人在楼道单元门内发现了王某,此时王某靠着墙半坐着,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没扶动就又回家喝茶。之后,于某和邹某多次下楼查看王某,还将其挪至单元门外一汽车前轮处,但一直没有采取救助措施。

    直到26日0时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确定王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这段时间内,当地最低气温从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鉴定意见显示,王某的死亡原因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

     

    案发后,于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让妻子隐瞒王某前来喝酒的事实,还与同桌饮酒的刘某、邹某串供,到案后还做过虚假陈述。之后,于某等人赔偿王某的家属四万元。
    法院:同桌饮酒者负有“注意义务” 醉酒者不配合也应积极救助

    在庭审中,于某、邹某的辩护人称,二人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非对其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不配合。法院认为,王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即便其不配合,与其共同饮酒的于某等人也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

    辩护人还提出,于某不能预见王某死亡的后果,对王某不负有“注意义务”,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法院认为,于某、邹某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案发时曾饮酒,但意识清醒,二人与王某同饮酒后,已经知道王某严重醉酒,发现王某醉倒时即产生了“注意义务”,二人也意识到案发当晚天气寒冷,因担心王某出事而多次下楼查看,因此其已经预见王某有可能会因醉酒和低温环境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轻信死亡后果不会发生。如果于某、邹某在发现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时,能够采取稳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死亡并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属于意外事件。

    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醉酒免责条款”不能免责

     

    吃饭吃饱,喝酒喝好,乃自古以来人们对远道而来或久未相见亲朋好友的待客之道,也是我国广大民众招待亲朋好友的优良传统。然而,好客归好客,法律法规和人情道义也要遵守。

     

    近年来,因醉酒造成严重后果而同桌饮酒人被判处刑罚或被判赔偿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聊城一男子参加工友孩子的婚宴,并与其他工友同桌喝酒,因喝酒过多,不幸身亡,其家属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当地法院判决婚宴主家、同桌工友等6名被告补偿死者家属72000元。

     

    如果同桌人因过度劝酒或明知其饮酒过量而不加以劝止,以至于造成当事人严重后果的,同桌饮酒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济南律师贾仙霞。

     

    “如果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贾仙霞说,如果明知醉酒者独自回家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同桌饮酒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

     

    于是,有人想出一招,让参与饮酒的人事前签下免责协议,承诺饮酒过程中如果因酒后发生意外伤害和死亡事故,一同饮酒的其他人员可免去连带责任。“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贾仙霞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

    男子醉酒后冻死 两同桌饮酒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06-0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