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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读:口头订立的合同不算数?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合同解除后有什么影响?买卖租赁房屋、劳动、借款、承揽等合同在生活中又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千万别掉进陷阱里,快来Mark一下吧!

    1、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301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9、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某些权利设定了有效期。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可以。《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6、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7、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9、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20、买到货物没有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么办?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通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中一件有问题时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23、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4、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6、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人?

    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8、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

    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情况不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9、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诉保管人?

    必须告诉。《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30、仓库存货变质时保管人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31、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是的。《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保管人能不能把保管物交给别人保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3、保管人能不能自己使用保管物?

    不能。《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签合同,这33条法律常识你必须懂!!!
    05-14
    2020
  • 车停小区被砸、家里进水、被盗.…这些情况物业到底赔不赔?法院这样判!

    导读

    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要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如车子停在小区停车位上挡风玻璃被砸、电动车放在小区里被盗、房屋漏水、一楼溢水泡坏家具等,这些案件多为业主财产和人身受到侵害,要求维权。那么,面对业主的这些要求物业赔偿的诉求,法院会作出什么样的认定呢?请看部分案例。

    1

    车停在小区停车位上 挡风玻璃被砸
    2018
    年12月,某小区业主丁女士发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前挡风玻璃被人用石头砸碎了,但是由于车位刚好处于监控盲区,无法找到砸物者,物业也拒绝赔偿,于是丁女士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玻璃维修费1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物业对小区人员的财产不负保险和保管责任,但同时合同中也约定,物业的义务包括协助小区安全防范和安全监控。丁女士已经缴纳了停车费和物业费,停放之处刚好是监控死角,物业公司应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但是物业在长期服务过程中一直未解决监控盲区问题,在巡查过程中也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丁女士车辆玻璃被砸坏,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到物业的过错程度、业主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定物业赔偿业主300元。

    2

    窨井盖堵塞致溢水 一楼业主家被泡家具被毁
    2016
    年3月,艾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楼房屋,2018年6月装修完毕后,一直未入住。两个月后,艾先生家北侧的窨井口堵塞,致使水从厨房溢出,导致墙体、衣橱等全部被积水浸泡而损坏。艾先生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艾先生家溢水,是因为通向室外的主落水管与室外窨井交接处被泥沙等物堵塞,造成水流回灌所致,并非管道质量引起,所以小区的开发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小区物业来说,
    法院认为,被堵塞处为共有部位,物业对此有维护、防范、检查、疏通的义务。由于堵塞是泥沙等细小物累积造成,并非短时间形成,如果物业日常巡查、防范到位,检查仔细,是可以发现堵塞的。因此,判定物业并未勤于维护、防范和检查,故物业对艾先生家室内的损失存在一定责任。但事发时,艾先生家中较长时间无人,也未委托物业对其房屋专有部分进行维护,导致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及时处理,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艾先生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根据物业的管理责任过失程度,结合资产评估结论,判定物业赔偿艾先生6800元。

    3

    业主家被盗,物业尽到了管理责任,不赔
    去年,家住淮阴区某小区的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认为物业在小区安保方面未尽到责任,将小区物业起诉至法院。
    此前,该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管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保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但对业主房屋内的财产没有保管义务。
    盗窃事件发生后,物业向警方提供了巡逻值班表等证据,并在业主报警后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为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物业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当日的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按协议内容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业主虽主张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涉案房屋被盗,财物损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财物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该业主的诉讼请求。

    4

    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服务有瑕疵,能不能拒缴物业费?
    不少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与房屋质量、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相关,如住在一楼的业主认为自己不用或者少用电梯,是不是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空置房还要全额缴纳物业费吗?商住一体的小区被商户的油烟、噪音等影响,是不是也可以拒缴物业费?

    01

    案例一:因房子漏水拒交物业费,不支持

    2019年1月,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许先生缴纳从2009年至2018年9年时间共计2000多元的物业费。许先生则称,他家从拿房装修就出现渗水、漏水问题,多次与物业沟通交流,但物业从未进行过维修,“所以我才不交的”许先生表示。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于2009年4月进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9年的物业费法院予以认定。业主称其房屋有漏水、渗水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理涉。但根据业主的陈述及举证,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故法院酌情对被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予以适当减免。

    02

    案例二: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瑕疵”

    从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某小区业主孙先生一直未缴纳小区的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于2019年4月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在此期间3200多元的物业费,同时还有633天的违约金近600元,共计3800多元。
    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小区内存在各种问题,如路灯不亮、电梯不安全、可视对讲系统无法使用等硬件问题,以及小区保安未定期巡逻导致电动车被盗,保洁未及时清洁导致小区蚊虫蔓延,小区地上设置地桩影响通行,小广告肆意张贴,物业收支未公示、电梯卡限楼层造成业主生活不便等管理不到位行为。
    法院认为,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考虑到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所以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同时对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予以适当的减免。

    01

    “服务”是否到位,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在物业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服务”是否到位,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一般业主会主张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则主张自己已经尽全力服务了,法庭除了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外,法官还会到小区去实地查看情况,根据在小区现场看到的情况来判定物业服务是否到位。
    如果确实存在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一方面因为物业确实已经提供了服务,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另一方面也会根据服务质量情况对物业费进行打折。
    法官介绍称,打折是一种折中的判决方法,“假如判定业主全额缴费物业费,那么就会造成物业公司不会改进服务;假如支持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就会造成更多的业主拒缴物业费,从而导致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形成恶性循环。”
    事实上,尽管业主抗缴物业费的理由多种多样,但一旦“对簿公堂”,“获胜者”往往是物业公司。通过法院的判决案例了解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最终都补缴了物业费。对此,法官解释道:“按照法规,无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如何,只要业主享受了服务,就应该缴纳物业费。只不过,对于是否应该足额缴纳,要视具体情况来判决。像有案例提到,因为商户的油烟、噪音影响,业主拒缴物业费。油烟、噪音是商户的问题,物业并无执法权,只能将问题反映给城管部门,但是业主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拒缴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证明了自己已经作出了努力,那么法庭会支持物业的诉求。”

    02

    限制使用电梯

    等“逼迫”缴纳物业费行为是违法的

    不过,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胜多败少,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逼迫”业主缴费。“有些物业公司使用刷卡系统来限制业主使用电梯,以此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这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将业主家断水断电,也属于侵权。物业公司只能在不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催缴物业费。”法官表示。
    没有诉讼经验的业主,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法官给出了一些建议:首先,目前法院都在推行诉前调解,业主们可以提前向律师或有经验的从业者询问,对于同类案件的调解结果有个大致判断;其次,不能以抗缴物业费的方式来“据理力争”,如果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应该收集证据,在调解中寻求更大的物业费折扣;最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有处罚权,业主可以通过住建部门、街道办、社区维权,一般比司法途径效率更高。

     


    车停小区被砸、家里进水、被盗.…这些情况物业到底赔不赔?法院这样判!
    05-13
    2020
  • 没有借条的情况大概两种:①不小心把借条搞丢了;②碍于情面而没打借条。若无借条,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借款人赖账咋办?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网友问:

    我有一个朋友借了我5万元,借期一年,写有借条,但是一年之后,他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我就找到他催要借款,但他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我多次催要此款,他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

    要紧的是,我现在找不到借条了。我有点担心他会赖账,应该怎么办?

    建议大家,大额资金借贷银行转账,尽量转到对方户名的账户,并在用途一栏写上“借款”。这样即使当时来不及打借条,也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在相关案例中,有转账凭证的,双方无其他业务往来,即使法院不认可借贷关系,汇款人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也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判令对方返还款项。

    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遗失,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司法实践中,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三、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慎将借条遗失,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如果察觉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这时你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

    以上几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

    民间借贷是一种融资手段,具有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优点,同时也是诉讼多发的借贷方式。那么借钱还钱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在总结了无数朋友的惨痛经历后,得出以下教训,供大家参考:

    1、签书面合同

    借贷一定要记得签书面合同!很多人几十万几百万借出去,字据都不打一个,就因为对方是熟人,最后.....就不必多说了吧……

    2、写清楚利息

    有无利息,利息多少,一定要用百分比写清楚。没签书面合同的就算了,很多人签了书面协议也是“一分”“两分”说惯了,这个究竟是月利还是年利?

    3、记录交付过程

    交付方式,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大额的现金借款,请一定要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并留下书面材料,实在不行就把那一堆钱拍个照吧!

    很多时候是通过第三人付款,这个时候一定要说清楚是通过哪个人支付这笔款项,总之一切欠款的动向都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

    4、核实担保情况

    有无担保,人保还是物保,质押还是抵押。如果是质押一定要把东西拿到手或者去办理质押登记,如果是抵押一定要去办理抵押登记,而且一定要注意抵押顺位。民间借贷通常没有抵押,或者只是纸上写写,没有登记,最后企业破产的时候就惨了。

    5、记清还款方式

    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同样的,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以便记录款项支付的过程。

    以下几种借条的范本,供大家参考:

    1、一万元以下请用这个

    借条

    本人张三(身份证号:320XXXXXXXX)今收到李四(身份证号:310XXXXXXXX)出借款项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本人保证于2018年1月1日归还,立此为据。

     

    借款人:张三(手写)

     

    出借人:李四(手写)

     

    XX年XX月XX日

     

    2、几万块钱用这个

     

    借条

     

    本人张三(身份证号:320XXXXXXXX)为做生意(也可以是买房,买车什么的)之故,今收到李四(身份证号:310XXXXXXXX0808)以现金出借的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月利率1%(佰分之壹),本人承诺贰零壹伍年拾贰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佰分之贰)计付逾期利息。如本人到期无法偿还,王五(身份证号:310XXXXXXXX)愿意代为偿还。立此为据。

     

    借款人:张三(手写签名,摁手印)

     

    出借人:李四(手写签名,摁手印)

     

    保证人:王五(手写签名,摁手印)

     

    XX年XX月XX日

     

    3、十万元以上,尤其是百万元以上建议用这个

     

    借款合同

     

    甲方:张三,现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室,

     

    身份证号:310XXXXXXXX,

     

    联系方式:150XXXXXXXX

     

    乙方:李四,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室,

     

    身份证号:310XXXXXXXX

     

    联系方式:150XXXXXXXX

     

    丙方:王五,现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室,

     

    身份证号:310XXXXXXXX

     

    联系方式:150XXXXXXXX

     

    1、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月利率2%(佰分之贰),借款期2年。

     

    2、甲方今已收到乙方出借款项:

     

    (1)2015年9月15日收到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币1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2)2015年9月16日收到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人民币4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甲方账号:XXXXXXXXXXXXX

     

    乙方账号:XXXXXXXXXXXXX

     

    3、甲方承诺将于2017年9月20日一次性将还款打到乙方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如甲方到期未还款,甲方以3%(佰分之叁)的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4、如甲方到期未还款,丙方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

     

    5、甲方有汽车一辆(牌照:沪AXXXXXX),从2015年9月20日起交由由乙方保管,如甲方到期未还款,乙方有权将该汽车交由XX拍卖行拍卖,以所得价款充抵甲方应付本息。

     

    6、如有纠纷,各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精神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徐汇区(或者杨浦区,但必须只能填写明确的一个,如果写多个就无效了!)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甲方:张三(手写签名,摁手印)

     

    乙方:李四(手写签名,摁手印)

     

    丙方:王五(手写签名,摁手印)

     

    写完了借条,再补充几个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需要另外签订,在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对借款合同的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请询问当地公证处是否支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如支持可以去办一个,无需起诉,直接执行。

     

    3、现行法律对于超过36%的年利率不予保护,对于24%~36%之间的利息不支持,如果实际利率很高,比较常见的就是采用虚构本金的方式,但是银行转账又体现不了....

     

    4、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费只有诉讼费的一半,但是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觉得“我这个肯定没问题”,或者“万一发生纠纷再起诉好了”,所以选择公证的人还是少数。


    借条丢了或没打借条怎么办?记住这些补救措施,债务人就无法赖账!
    05-13
    2020
  • 2020,这15种行为都是犯罪,稀里糊涂会坐牢!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一、微信等社交网络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提醒网友们,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以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当然,网友们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

    二、找医闹多拿钱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在医疗纠纷中,有的病人家属为了多拿钱,往往找“医闹”出面去医院施加压力,这时医院也往往多掏点钱,以尽快息事宁人。对于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规定,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专家提醒说,根据该规定,从11月1日起,带头“医闹”的患者家属,以及“医闹”团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要坐7年牢。

    三、虐待老幼病残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子女虐待老人、家长对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断被曝光,老幼病残者的权益保护面临尴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规定,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表示,该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老幼病残者的保护力度,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下月起,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评教育、行政拘留那么简单,那些行为恶劣的,会被依法判刑坐牢。

    四、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最高处7年徒刑

    在公务员考试、高考等国家统一考试中,有的学霸为了义气,有的人为了金钱而抱着侥幸心理,甘愿帮一些学渣替考作弊。对此,《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提醒,学霸也好,学渣也罢,“当枪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构成犯罪,轻者要被处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还是好好学习为要,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进去。

    五、客车严重超速超员除了罚款还要拘役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车,安全第一。近年来,校车、客车因为严重超员、超速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时有耳闻。《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第3款,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据悉,对于“超员、超速”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将就此予以细化。

    六、伪造、买卖驾照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现实当中,伪造、变造、买卖、盗用他人驾照的事情屡屡发生。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提醒,以后在驾照上想歪点子,不光是要被记分、罚款,还要面临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处罚。

    七、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打骂法官、扰乱法庭的人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八、袭击警察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

    九、私藏恐怖主义图书最高处3年徒刑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做出新的规定,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可是行为犯,只要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视频音频资料或其他物品而持有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十、烧国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发泄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被以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正式增设侮辱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虚假诉讼最高判刑七年

    2017年4月,实习律师赵某为了使委托人的债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优先执行,将工程款虚构成农民工工资进行起诉,并获得法院调解书。不料,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虚假诉讼事实被识破,实习律师也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欠钱不还,获刑1年零6个月

           熊某欠顾某140万,拖了三年不还,顾某无奈之下将熊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熊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还钱,熊某仍旧赖着不还。顾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后查封了熊某名下的房子和车子,熊某答应用房子抵债,却不配合交房,暗地里还把车子抵押给了别人。

           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获刑1年零6个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不能当!强烈建议转给欠钱不还的人看!

    十三、非法讨债,被判刑

            2012年3月,河北省黄骅市市民段志飞(化名)来到江苏,以500万元的价格从吴勇手中购买了一条拉石船。钱款交接完毕后,段志飞又在江苏逗留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吴勇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离开前,段志飞以资金回笼为借口向吴勇借款140万元,借期两年,并立下借条为证。1年后,段志飞又再次向吴勇借款130万元,借期1年。因为第一笔借款尚未还清,面对第二次借款,吴勇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段志飞确实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几经思量还是将钱借给了他。2014年3月,两笔借款均已到期,虽然段志飞先期已归还162万元,但仍有100多万元未还清。

            几次沟通,段志飞坚持不还钱,愤怒的吴勇决定给他点儿“颜色”看看,于是开始联络各方人马,纠结15人来到黄骅港找段志飞“算账”。2014年5月8日凌晨5点,吴勇等人来到段志飞名下的两艘船在海上的停泊处,强行进入船内,没收船上18名船员的手机,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并安排专人对船员们进行看管,不允许其自由活动,同时以扣押船只为要挟,要求段志飞尽快归还借款。拘禁行为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1点,因始终没有联系到段志飞,众人才无奈离去。船员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

          2014年12月18日,黄骅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吴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缓刑2年。

    十四、非法上访被判刑

            其实有些事有正常的解决程序,也有正常的解决办法,可有人认为上访能解决一切。这不,徐某因为不该上访的事,到了不该去的地儿上访,犯了罪。
           徐某的丈夫是某集团员工,派遣到国外工作期间患病,回国医治一年后死亡。徐某对丈夫单位的善后处理不满,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并训诫1次。后来善后处理问题与单位达成协议,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字,领了补偿款。

           事后,徐某又反悔,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但徐某仍不悔改,又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十五、暴力捉奸被判刑

           一江苏籍女子李某及其女儿为维护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利益,委托严某搜集其丈夫张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随后严某在通过跟踪等方式获取张某及现任女友在滁州市的住所后,通知李某前来“捉奸”,获取证据。李某等使用暴力侵入他人住宅,且殴打自己的丈夫和“小三”。

           12月3日,记者从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另外侵入住宅的人也一并获刑。

     


    2020,这15种行为都是犯罪,稀里糊涂会坐牢!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05-12
    2020
  •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普及到大众家庭!但说到停车问题,大家可是苦不堪言,你只羡慕他们下雨天不用挤公交车,却不知道他们也有各种心塞!不过接下来小编要给有车一族安利一波新消息。

    业主所购车位可能本身就免费

    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一直都是大家争论不休的问题。现在,关于这类问题的争吵可以告一段落了。

    因为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小区部分车位的所有权明确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没有出售的资格!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公摊地下停车位归业主

    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占用共有道路停车位归业主

    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

    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既不归业主,所有权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享有收益权,最多只能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收取租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最长只能租20年,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开发商告诉你租70年,那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例如:江苏高院对人防车位的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52、人防车位的权属及使用如何处理?

    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应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

    这下你清楚了吧

    并不是小区里的停车位都需要买

    有些车位,自己本身就有权利免费使用!

     


    买车位,这些法律问题不知道就亏大了!
    05-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