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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话了!堵门阻工、拦路闹事等行为将被严惩

    4月9日从全国扫黑办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根据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意见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七、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九、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根据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十二、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国家发话了!堵门阻工、拦路闹事等行为将被严惩
    05-27
    2020
  • 用微信的你一定要了解:聊天记录怎么成为“呈堂证供”?

     

    微博、微信、支付宝,

    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

    从聊天到工作,乃至金钱交易等,

    都能够通过一些软件APP来进行,

    线上操作很方便!

     

    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

    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吗?

    能!

     

    敲重点!

    重要的聊天记录千万别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新规”),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同时,新规还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这些规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借钱不还?

    保存转账和微信聊天记录来证实

    在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

    经签字、捺印的纸质版借条、收条

    是实践中常见的证据之一

    如今,多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

    一笔一笔都记录得清清楚楚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印证借款事实

    2012年11月,阿娟向阿伟转账95万元,阿伟向阿娟出具内容为:“现收到阿娟银行汇款95万元及现金5万元整”的《借款借据》,并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

    此后,阿娟多次要求阿伟清偿借款,阿伟分两次还款2.7万元,其余未还。

    近日,阿娟诉至法院,要求阿伟归还借款本金92.3万元及利息,并提交了转账凭证、《借款借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阿娟的陈述可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且阿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在无证据可推翻阿娟陈述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阿娟共向阿伟提供借款本金95万元,阿伟已清偿2.7万元,尚欠借款本金92.3万元,故法院判决阿伟向阿娟偿还借款本金92.3万元及利息。

    2情侣借款无借条,微信记录证实借贷合意

    小林与小陈原系情侣关系,小陈以生意失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小林借款,小林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支付了20多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

    其后,经小林多次催款,小陈仅偿还了8000元。2018年1月期间,小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确认尚欠借款19.5万元并承诺还款。

    小林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并向法庭提交了录音音频、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证据。

    法院认为,小林提交的微信记录、录音音频、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小林已将借款交付小陈,故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小林提交的还款记录显示,小陈已通过微信偿还了5100元,故尚欠借款18.99万元。因此,判决小陈向小林偿还借款本金18.99万元及利息。

    货物买卖有纠纷?

    保存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近年来,

    随着信息化的推进,

    人们的交往从线下转向线上

    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1卖家未足额发货,微信对账成关键证据

    自2014年开始,阿梅便与小谢、小红存在交易往来。按照惯例,阿梅通过当面或微信订货及预付货款,小谢、小红通过物流配送货物,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不定期对账。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10日,阿梅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小谢支付36.58万元货款。

    之后,因小谢未能足额发送全部货物,且未能退回剩余货款,遂成讼。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法院认为,阿梅与昵称为“某皮具561”(实名认证为小谢)的微信协商订货、发货、付款等事宜,虽然语音均为女声,但阿梅在聊天时提到对方老公,对此对方表示承认,再结合《租赁合同》《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微信号的实际使用者为小红,且转账记录显示收款人为小谢,故依法支持阿梅提出的小谢、小红均为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主张。因双方已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微信对账,均确认货款为12.46万元。之后,阿梅也通过微信多次向两人进行催收,两人均未表示否认。

    最终,法院判决小谢、小红返还货款12.46万元及利息。

    2未签合同,微信协商认定达成合意

    2019年4月23日,小玲与小郭通过微信达成协议,由小玲向小郭购买服装,并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小郭支付货款1.06万元,但小郭收款后并未将货物送达至小玲处。

    经小玲多次催促,小郭承诺退款并向小玲退款1000元,此后再无还款。于是,小玲诉至法院,要求小郭返还货款9600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通过微信就货物买卖事宜达成合意并支付了货款,故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由于小郭未按照约定发货,其行为构成违约,在承诺退款后仅退款1000元,现小玲要求其退还剩余款项9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小郭向小玲退还货款9600元。

     

    那么,怎样的记录能被当做证据采信呢?

    1

    聊天双方的身份必须清晰明确

    提供微信、支付宝、QQ等电子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应该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且聊天记录中能清楚知道聊天的双方或多方主体的身份。

    如果聊天记录没有显示对方身份,仅凭一个头像可不能认定噢!

    2

    记录表达的意思完整,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聊天记录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能是断章取义的,要能完整反映对话过程,完整呈现事件发生的各个过程及前因后果。

    3

    固定保存聊天记录、转帐记录和重要记录,不要随意删除!

    可以通过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数据存档方式保存记录,同时必须保存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原始载体包括用来储存的手机、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等。

    电子数据应提交储存载体(U盘、光盘),且在法庭上需出示原件进行核对。有音频的,还需提交与音频一致的文字文本;有视频的,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有图片或文本的,需提交打印件。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用微信的你一定要了解:聊天记录怎么成为“呈堂证供”?
    05-26
    2020
  • 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基本案情: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徐某某由被告陆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某抚养了徐某某一段时间后,就将徐某某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小孩。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仅抚养了徐某某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官说法: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

    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05-26
    2020
  • 为有效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行动以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宣传引导先行、行业示范引领,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意识明显增强。

     

    随着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

     

    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公安部提示广大驾驶人、乘车人,安全头盔、安全带能在关键时刻保护您免受致命伤害,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主动系好安全带。

     

    同时提醒安全头盔生产、销售企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做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做扰乱市场秩序的事,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公安部:6月1日起不戴头盔处罚仅限于摩托车,暂不罚电动车!
    05-25
    2020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提别提醒: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何收集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

     

    一、收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二、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三、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7)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8)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2、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四、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5、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6、证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7、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8、证明被告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

     

    9、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法律文书等;

     

    10、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2020,这12种 “老赖” 肯定要被法院判刑!(附证据收集清单)
    05-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