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如何改变人们的生活?这是近期的社会热点议题。其中,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新规定更是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结婚、离婚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

    这些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冷静期。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条款。简单来说,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

    (1)递交申请:夫妻双方协商一起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

    (3)抉择期三十天: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机会。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的话,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婚姻不会被一刀切认定为无效。

    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似的,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用劳动所换取的财产收入,而投资收益较为复杂,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虽然个人婚前的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以前《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但是这始终是个热点话题,比如说丈夫瞒着妻子在外面欠下巨额债务,这个钱,妻子也要帮忙还吗?

    《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说,如果一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俩共同的决定,那么这笔钱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以往《婚姻法》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仅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

    但是《民法典》新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就是说,将自由裁量权交给法院,像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都有可能作为考虑的范畴。

    6、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

    《婚姻法》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低,因为在我国很少有夫妻会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这是从法律的层面,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

    7、“挥霍”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和伪造债务的情形,可以对该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现《民法典》新增了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可对该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作为夫妻,婚后的生活应当彼此分担与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挥霍的方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8、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9、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为那些被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路径。

    那么,针对以上变化,《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才正确呢?

    下面附上2021最新离婚协议书范本供大家根据自己情况参照修改情况较为复杂的,最好咨询律师。2021年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男女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双方承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过完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自愿离婚是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结果,既能保障双方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双方综合考量并做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方案。
    三、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履行了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四、子女抚养
    1.男、女双方育有一【子/女】,姓名为【】,身份证号为:【】。
    2.双方同意,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固定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男方同意每隔3年上调固定抚养费【】%。孩子医疗费、学费、报班辅导费等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男方应在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一个月内支付。
    注:这里需要注意,明确固定抚养费及大额支出的抚养费。此外,目前许多孩子都会读到大学本科甚至研究生,抚养费支付期限,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而以完成特地学历为标准,否则法院一般支持到孩子成年。
    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每月/【】次。但应提前【】日通知女方,协商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若孩子大于【】岁的,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应不超过【】天。若女方无正当理由,妨碍男方行使探望权的,应承担【】赔偿金。
    4.目前存在【】账户的钱及纯金吊坠等首饰归孩子所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应将银行卡及相关物品交给女方保管,女方保证应为孩子利益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
    五、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以来,目前共有存款【】元,目前男方账户【】元,女方账户【】元,双方同意,【】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给【】方【】元。
    2.【房产】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注:房产分割的形式有很多,一般而言,若只有一套房屋,一般为一方拿房,另一方给予金钱补偿,或是将房屋出售,将房款分割。这里需要注意,若房屋房贷尚未还清,可能银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办理产权证更名手续,建议事先咨询银行及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若无法变更,双方应协商延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以其他方式分割房产。
    此外,目前比较流行将房产赠与孩子,待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在孩子成年之前,抚养孩子一方享有居住权。这种分割方式是可行的,且该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但孩子成年周期较长,另一方有新的生活伴侣后,往往会一起住到该房屋,容易引起纠纷,因此采取这种分割方式应慎重考虑却应对房屋使用权有详细的约定。

    3.【户口】男方应在【 】个月内迁出户口。
    注:离婚后户口迁移可以搬迁到房产所在地或投靠直系亲属,一般凭《户口簿》《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等有效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窗口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4.【车辆】双方目前有【】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登记在由女方名下,该车辆离婚后由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元给女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支付,女方在收到补偿款后一个月内配合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由于车辆二手出售往往会有较大贬值,建议采取一方拿车,另一方给予适当金钱补偿的分割方式。若是车辆登记人拿车,则不需要变更手续,该条款可进行简化。
    5.【股权】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离婚后仍归男方所有,男方就此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元补偿款,该款项于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注:此处仍采取较为简单的一方持股,一方获得补偿的分割方式,考虑到直接分割股权涉及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运营权掌控等较为专业的问题,建议有这方面需求的就不要用范本了,找专业的律师针对情况制定分割方案较为稳妥。
    6.【虚拟财产】各网络平台具有财产权益的网络账号归【】方所有, 并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名称,每个季度或年度向另一方支付不低于对应的收益元,且每年底应按照平台官方统计收入的【】%向另一方分红。
    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比特币、支付宝的账号、网游里的各式装备、网上店铺,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人的劳动、真实财物的付出(如购买游戏点卡)、市场交易(如玩家之间买卖游戏装备),具备一般商品属性,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六、债务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1、【】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2、【】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3、【】年【】月向【】的借款xxx万元;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到期后各自承担50%。今后若发现其余债务,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自己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一方在支付完毕后可随时向对方全额追偿,逾期支付的,应按年利率【】%支付利息。
    注:《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原则上个人债务不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各自的债务目前一般也不需要对方来承担。但要避免实际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却以个人名义欠债的,在协议中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能避免一方单独偿还债务而无法追偿。
    七、不得转移隐瞒财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照年利率[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九、送达地址
    该协议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男方地址:
    女方地址:

    注:现在打官司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有了这句话,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十、约定管辖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份数及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1、离婚协议的前提就是要离婚,该协议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以离婚为前提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2《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若因一方撤回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的,均属于未完成离婚登记。此时,因“离婚”的前提条件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则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虽成立但没有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该《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4、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因系属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一方拒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另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男女双方确定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内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对双方及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离婚后其中一方不得再婚、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一方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等

    离婚协议这样写(最新范本)
    10-28
    2022

  • 与借款人在同一借条上签名是否必然认定为借款保证人?为逃避债务,办理“假离婚”可行吗?在KTV厕所摔倒,KTV是否担责?接下来的三则小视频一一为大家解答

    Ps:整理下述三视频的相关案例信息,供大家参考哦!

    《借款担保纠纷》

    与借款人在同一借条上签名并非必然认定为借款保证人

    ——史某虎诉滑某西担保合同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3日,史某虎向案外人唐某银银行账户存入30万元。6月1日,唐某银向史某虎书写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史某虎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此款全年付息壹拾伍万元整,半年付息一次)。”借条下方落款处依次为被告滑某西、唐某银及唐某银妻子高某华的签名。另外,借条右下方还加盖有唐某银经营的粮油加工厂的印章及其本人的印章。

    当事人就滑某西是否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在借款合同中仅有签字或者盖章,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签字或盖章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则签字人或者盖章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该其他证据包括借贷合同中已有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具有保证作用的条款,或过往的交易习惯中签名即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或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通信记录中已对保证形式另行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或约定等。而作为见证人、中间人或介绍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名或盖章,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保证关系的存在。无论是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还是第三方单方出具保证书或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均需以第三人有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为前提。若根本欠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内容,即使在相关债权人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仍然不能认定保证关系成立。就本案而言,被告滑某西与案外人唐某银、高某华在借条下方签名,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从形式上看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是见证人或介绍人,或者是借款保证人。由于借条上仅有滑某西的签名,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未提供其他的证据进一步证实滑某西在借条上签名时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故该签名仅能证实滑某西具有见证人或介绍人的身份,不是涉案借款的保证人,故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

    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甄别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企图

    ——喻某冻诉韩某等民间借贷案

    基本案情:夏某勋与韩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喻某冻作为甲方,夏某勋作为乙方,盛汇公司作为丙方、见证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若干。后夏某勋逾期不归还欠款,喻某冻遂将夏某勋与韩某共同诉至法院。另查明,夏某勋与韩某在借款发生后登记离婚,且达成离婚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均由夏某勋负担,全部财产归韩某所有,且离婚后双方共同产生多笔高数额消费。

    裁判要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综合审查夫妻财产分配情况、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及非举债方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非举债方在何种程度上受益于举债方生产经营活动,甄别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企图,从而依法作出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案中,借款凭据无配偶方签字,借款金额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显然债权人有责任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但债权人很难出示直接有效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应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即非举债方的经济来源情况、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离婚后的消费支出情况。通过综合审查夫妻双方婚内及离婚后的主要财产分配情况,生活收入来源情况,消费支出开销情况,经营活动受益情况,发现女方婚内经济收入主要缘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离婚时约定有价值的主要财产归女方所有而债务却由男方承担,离婚后夫妻具有持续的共同高消费活动,据此认定本案借款虽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实际用于并惠及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及共同生活消费,从而判令夫妻双方应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侵权赔偿纠纷》

    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及责任比例承担

    ——曹某诉上海奉迪娱乐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2日晚,原告曹某在被告奉迪公司经营的一家KTV唱歌。次日凌晨零时许,原告在上卫生间时不慎摔倒,致其受伤。原告以KTV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奉迪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应对其所经营的场所包括卫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卫生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使用铁质卫生纸筒,对使用其卫生间的人员均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且与原告的受伤或是伤势的扩大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奉迪公司对原告的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受害人过错的认定上,应当考虑两个要素:第一,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故意或过失;第二,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发生或扩大的损害与加害人导致的损害须具有损害的同一性,即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受害人的过错相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如受害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害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损害不是同一损害,则属于各自侵权,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告作为正常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使用卫生间时,应该知道卫生间的地面比一般地面更为湿滑,应该更加注意安全,但原告实际上并未尽到谨慎义务,故原告对其受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为逃避债务,办理“假离婚”可行吗?
    10-24
    2022

  • 编者语:《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被害人不再专属于妇女和儿童,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救济不再是法律的空白。

    【案例】 十九岁的杨某高中毕业,无合适工作,经同村在城里打工的朋友介绍,在城里一家洗衣浴会所作服务生,杨某是个老实孩子,边工作边复习功课,准备来年的高考。2019年12月份一天,来了三打扮时尚、长相漂亮的四十岁左右的女性,三人洗浴后要了一间包间打牌,并要求杨某为其提供服务。杨某但按照她们要求,倒茶点烟并陪她们聊天,期间,杨某喝了她们递给的一杯饮料,三名女性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长达两个多小时,杨某突然休克,三人吓坏了,连背带驮将杨某背到楼下,打出租车送至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杨某失去了性能力(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现实中,我们经常听或讨论的都是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往往把女性作为性侵害的受害者,男性被女性性侵的事例也并不鲜见,可能出于观念问题,即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难以启齿,那么女性性侵男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下笔者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三妇女涉嫌强制猥亵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本案中,三名妇女利用麻醉的方式,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猥亵罪。

    三妇女涉嫌故意伤害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三妇女的猥亵行为致杨某丧失性能力,根据: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三妇女的行为已涉故意伤害罪,当然根据当时情况,不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可能?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三妇女涉嫌强制猥亵罪,具有聚众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三妇女涉嫌强制猥亵罪和故意伤害罪,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自刑法修正案九后,男性被女性性侵不再没有法律约束,妇女强奸男性涉嫌强制猥亵罪。


    三女子洗浴会所性侵年轻男子,致其丧失性功能,犯什么罪?
    10-24
    2022
  • 因生意周转需要,女子借他人五万余元,眼看债务无力偿还,女子竟与该男子“闪婚”,一个月后又“闪离”,究竟是“真爱”还是“骗婚”,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情债”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欠款、不当得利近10万元。

    案情简介

     

    欠钱还不上 竟和大12岁男子闪婚

     

    婚后的家庭琐事,令刘某和丈夫的感情日渐平淡,也让刘某对婚姻不再抱有希望,每天在自己经营的童装店里消磨时间。2019年初,刘某在店里偶遇到了陈某,这个比自己大了12岁的男性散发出的成熟魅力让刘某眼前一亮,陈某也被刘某的清纯美貌深深吸引,双方交往便日渐频繁。

    2019年3月,刘某的童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欠了一堆外债。无奈之下,刘某便找到了陈某,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陈某也没有多犹豫,直接转给刘某1万元。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某又多次向陈某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某向陈某借款51000元。

     

    随着刘某与陈某间关系的日益升温,刘某看丈夫更是越来越不顺眼,她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并于6月中旬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接下来日子里,刘某同陈某相聊甚欢,感情也更近一步。7月中旬,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再次给刘某四次共计44500元,均被刘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陈某的大方让刘某倍感欣喜,也让其打起了小算盘。原来,刘某一直以经营童装店为生,因受到网络经济影响,近年来生意愈加不好,之前拖欠的外债好不容易用陈某的借款还上了,但自己欠陈某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偿还。陈某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的日后生活有所保障。

     

    经多次商议,刘某与陈某于7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一个月间,陈某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某共计34500元。七夕节这天,陈某为表心意,在未实际收到欠款的情况下,便将之前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某。

     

    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更加圆满,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女方偿还部分欠款、不当得利

     

    庭审中,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刘某欺骗了自己,应当偿还自己借给她的各类款项。而刘某则表示,陈某一直追求自己,这些钱都是陈某自愿赠与的,部分属于彩礼,自己也和陈某结婚了,只是感情确实不合才不得不离婚,陈某索要所谓“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陈某婚前、婚后给付刘某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刘某和陈某在结婚登记前就有债务纠纷,且刘某在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月就与陈某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即分居并提出离婚。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陈述“总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处的方式去相处”的表示可以看出,刘某并没有与陈某建立夫妻感情的意愿。庭审中,陈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查明的事实看,陈某给付刘某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二是婚前陈某主动转账的44500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4500元。

     

    其中,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陈某、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某将欠条返还刘某。陈某以结婚为目的与刘某进行交往,基于对刘某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某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某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示“与陈某登记结婚,是因为陈某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结婚”。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陈某免除刘某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款虽为借贷法律关系,但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某要求刘某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陈某婚前向刘某转账的44500元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且刘某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某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某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某用陈某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某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某主张返还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准予刘某与陈某离婚,刘某返还陈某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法官说法: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

    主审法官高晶表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某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刘某在婚前向陈某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陈某和刘某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嫁给债权人,债务就一笔勾销?法院判决来了!
    10-22
    2022
  •  “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编者按: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综合判断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还是“借款型”诈骗罪。

    “借款型”诈骗罪与民间借贷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来判断: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附: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彭法刑初字第02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代理派检察员任彦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319100元,除案发前已归还李某某276000元外其余款项用于赌博、还债等。2013年7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袁某某、任某某、田某、蔡某某、吴某甲、宋某某、付某、胡某某、王某、张某、冉某、麻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张某某、蒋某、向某某、王甲、王乙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彭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43100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某某找李某某借款2319100元,双方有口头协议,之后归还了李某某160000元本金和116000元利息,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也载明李某某是借钱给他,而非被罗诈骗,一审判决与之相矛盾;罗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在重庆做工程缺钱的事实,掩盖其对所获资金的真实用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罗某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罗某某找李某某借款2319100元,双方有口头协议,之后归还了李某某160000元本金和116000元利息,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罗某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被害人李某某误认为罗某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00元交由罗某某使用。罗某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某与李某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载明李某某是借钱给罗某某,而非被罗某某诈骗,一审判决与之相矛盾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李某某挪用公款一案是在本案一审之前审判,因上诉人罗某某未参与该案审理,不能直接认定罗某某实施了诈骗犯罪,故在李某某一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上,以李某某被骗后主观上认为的“借贷”关系来表明赃款的去向并无不当。而本案一审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罗某某有立功情节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当,应予以维持。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
    10-2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