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4)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
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依据;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10)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11)其他证据。
13
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
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
房产案件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9)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其他证据。
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