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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加名是件大事

    但你或许不知道

    就算房产证写上你的名字

    房子也不一定属于你

     

    很多人会想:你在逗我呢?

    别着急,

    看完这些你就知道了

     

    围绕房产大多是这么几类问题图片1、婚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只写男方,女的也出钱了,以后闹矛盾,怎么办?
    2、小夫妻,两个人名字都写上,分这么清,会不会感觉刚开始就不信任了?
    3、这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那么这房子到底会归谁?
    举例说明:小王有个女朋友,准备结婚。两人为了“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是求助父母全款买房,还是自己贷款?”“是两人合资买,还是由小王自己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女朋友说,即使小王独自全款购房,也要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不然就不结婚了!小王该怎么办呢?

    我们假设三种情况

    分析小王可能会面临的关于房产证的各种问题

    一、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②:为啥说,结婚前,A贷款买了套房。房子不一定是A的?

     

    通俗说就是,结婚前A买房,房产证就他自己的名字,结婚后俩人一块生活还贷,万一俩人掰了,那房子怎么分,俩人是可以商量的。

    无法达成协议的话,法院可以判房子归A,没还完的贷款成为A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A补偿B。二、当房产证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①:为啥说房子是A全款买的,这房子不一定归他俩?

    A在同B结婚后,利用婚前财产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离婚,如果说B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A。

     

    情景③:房子是A的父母出钱买的,写了AB的名字,这房子属于他俩?

    如果没有“借条”,这房子就是他俩的。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出资也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归双方共有。即使AB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

    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一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一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即: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如何认定则规定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房产证上写着多个人的名字时

    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下面用一张图来给大家解答

    怎么样,看完了都明白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律提醒:

    现实中情况可能千差万别,

    真要有问题,

    还请咨询专业律师!


    房产证上有名字,房子不一定有份?(法律详解)
    02-12
    2022

  • 逢宴必酒,逢酒必劝,逢劝必猛

    “我干了,你随意” 

    “怎么不喝?是不是看不起我”

    “不能喝?太不给面子了吧 ” 

    这样的劝酒话你听过多少?
    酒这东西喝了本身也没什么好处而劝酒却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劝酒行为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驾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明知饮酒者酒驾而酒友未加劝阻时。
    实际上因为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真实案例
    1.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承担责任
    林某和吴某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吴某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某打电话约朋友方某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2.醉酒身亡,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图片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3.喜事变悲剧,主和客都要负责
    一位老人办80寿宴,老人的三个儿子便邀请亲朋好友前来祝寿,可没想到,这喜事却变成了悲剧。
    在中午的宴席上,一位49岁男子,因饮酒过量,下午3点多钟不治身亡。经过几方协商,现已经达成共识,80岁寿星的三个儿子每人出10万元,劝酒者出2万元,一共赔偿死者方32万元。
    4.同学聚餐后死亡!27人全被判担责
    20202月20日晚,张某根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因气氛热闹,他便多喝了些白酒,当日20时许,他独自驾车回家,21时14分许,发生车祸,张某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过年了,酒桌上这4种情况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别不当回事!
    02-11
    202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61页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按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
    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己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最高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11
    2022

  • 对于很多人而言,现在买套房子实属不易,随着岁月的推移,自己老了,怎么把房子过给子女呢?是不是继承最划算?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是在西方其他国家,父母要离世之前,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把自己的财产(包括房产)进行分配,立下遗嘱。

    而在我国,大家并不会这么做,一方面父母碍于面子不想这么急匆匆就分配自己的房产,因为这可能会产生许多新问题,例如谁才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如果自己有多个子女,会不会因为房产分配问题导致面红脖子粗、甚至是家庭分崩离析?这种情况谁都不愿意见到。所以老人一般也不想立遗嘱分配房产,免得子女相争。另一方面很多人也认为,自己离世之后,房产等自然会由子女继承,根本用不着自己操心。

    房产自动继承,这是常态化想法。很多人认为在自己过世之后,子女自然继承自己的房产;也有的人认为把房子卖给自己的孩子最划算;更有人认为父母在世时把房子赠送给孩子最省钱。父母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子女,常见的就是以上这三种方法。2004年发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这是最新规定草案,不过之际尚未实施。

     

    那么,到底哪种方式最划算呢?相信90%以上的人都认为父母离世之后,子女直接继承可能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所以理应最便宜。楼市指闻提示,如果你也是这种想法,可能以后你的子女要吃亏了,可能白白丢掉好几十万元呢,一起来看看哪种最划算(我们以85平米的房产,总房价200万元为例):

    第一种:父母过世后,子女房产继承,实现房子过户。

    房屋继承办理起来非常简单,费用也很少,涉及到的契税、个数等费用都是免交的,主要涉及到财产公证费和登记费,费用金额都不大,我们简单计算一下:

    费用1:房屋财产公证费:实行的是累进计费率%计算方式,100以下5%,101以上至1000部分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所以如果是85平米房价200万元的房产,费用也就10000多元。

     

    费用2:房屋登记费:这个费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属于小费用。

    【总费用】房屋通过父母过世后继承的方式过户给子女,一共需要费用大约是17000元左右。

    不过房产继承也会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就像前边说的那样,如果子女众多的话,谁来继承。由于我国还没有遗产税等相关税种,所以对这方面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楚。前不久人民网报道了深圳一位老人房产继承的案例,一位老人由于没有子女,年老之后投奔侄女,侄女送终,老人有一套回迁房,侄女申请拥有该房子所有产权,最终法院根据《继承法》判定侄女拥有30%产权,其他70%归国有。

    不管是从继承法而言还是财产分配角度而言,父母都应该学法懂法,在世时就需要分配好自己的房产问题,避免最后出现房产纠葛。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如果子女继承的父母这套房子,并不满足满五唯一的话,再次出售时,就需要缴纳20%的个税,这个数字可不算少了。

    第二种:父母在世时,把房子卖给子女,实现过户。

    很多人会认为,父母的房子卖给子女,这说不通啊,毕竟是一家人,一家人把房子卖给自家人,岂不是很荒唐?其实,如果你懂得了其中的门道之后,就不会这么想了,父母在世把房子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或许是最划算的过户方式,仍然以85平米200万元房价并且房子已经满五唯一为例,房屋买卖费用如下:

     

    费用1:契税,满五唯一的情况下,面积少于90平米的为1%,面积超过90平米的为1.5%,不是唯一房子的,契税是3%。

    费用2:增值税,房产证不满两年的按照5.6%计算,满了两年的免交增值税。

    费用3:个税,非普通住宅交易总价格的2%,一般普通住宅是总价的1%,加上个80元的记录费。

     

    【总费用】父母在世时通过买卖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一共需要花费大约6.08万元。

     

    乍一看,与第一种房产继承的几千上万元的小费用比起来,这个6万多元的费用或许贵得多。不过,当你考虑上房屋继承之后如果再次出售个税的比例,就会感觉6万元便宜的多。因为就大多数人而言,继承了房子之后,往往都会选择尽快出售掉。

     

    第三种:父母在世时,通过赠与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

     

    在房产过户过程中,方式有很多,除了继承和买卖之外,还有房产赠送,这也可以实现房产更名过户。房产赠与是指父母自愿把自己的房子无偿赠送给子女,双方案例来说应该订立赠送书面合同的。

    在前几年的新婚姻法开始实行时,这个问题讨论的更多,婚前房子婚后不是共同财产,婚后父母把房子单方面赠送给一方子女的,则视为单方财产。在房屋赠送中,产生的费用如下:

     

    费用1:契税:房产总价200万元*3%=6万。

     

    费用2:评估登记等费用:费用比较少,几百上千元而已,可以忽略。

    费用3:房屋财产公证费:20*1.2%+30*1%+150*0.8%=17400元。

    【总费用】如果父母在世时通过赠与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话,85平米房产总价200万元,需要费用一共大约78000元。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下“在世办”与“过世办”差别大,提前知道。相信看了以上三种过户方式之后,对于父母如何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已经有了最佳的选择,再次提示一下,虽然房屋继承比较划算,但是如果不是满五唯一的话,再次出售个税比例是20%。

     


    房子过户给子女新规,“在世办理”与“过世办理”差别大!
    02-08
    2022

  •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滕某以票面金额10万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向王某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及手续费2万元,借期五个月。王某通过其妻子唐某银行账户转账8万元给滕某,滕某向唐某出具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一份。滕某在收到8万元借款后,随即将该款转入马某账户,马某向滕某出具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滕某与唐某之间借款纠纷由马某承担。

    滕某与唐某之间借款到期后,因滕某未按期还款。王某遂持承兑汇票到银行承兑,发现该承兑汇票系伪造票。后王某多次追索借款未果,遂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作为抵押的承兑汇票实际系马某购买并提供的伪造票,滕某借款亦系受马某委托,滕某对该汇票系伪造并不知情。马某供述称,因其尚欠王某大量债务未还,知晓自己无法直接从王某处取得借款,遂要求滕某出面向王某借款。2019年11月,马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2020年1月,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滕某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与唐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唐某已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应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至于滕某在取得借款后如何使用,以及实际使用人为谁,并非出借人能够掌控,故不能据此免除滕某的还款责任。至于滕某与马某之间的约定,系二人之间内部约定,亦不能对抗唐某,滕某仍应受借款合同约束。虽然马某被认定为诈骗罪,但刑事判决不影响唐某要求滕某承担还款责任。滕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马某追偿。为避免重复赔偿,马某退赃与滕某承担还款责任可在执行中予以协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中,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是独自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抑或不承担还款责任,需要从名义借款人参与借贷关系的作用力进行分析,作用力是指对出借人作出出借行为产生的影响力大小。

    如果这种作用力足以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名义借款人应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这种作用力需要结合实际借款人的作用力才能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则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名义借款人的作用力未对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产生作用,则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因马某尚欠大量债务未还,如果唐某提前知道实际借款人为马某,根本不会出借。滕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唐某借款,实际借款人马某在借款过程中未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滕某需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实际借款人构成犯罪,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02-0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