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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有多重要?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可以采取相关自救措施,避免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依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延长诉讼时效的10种方式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延长诉讼时效的10种方式
    04-14
    2020

  • 有效合同是所有生意的载体,有效合同创造利润!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齐精智律师提示合法有效的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合同一方的单方通知就能解除合同,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陷阱。

    一、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获支持。

    裁判要旨:

    一、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齐精智律师提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二、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XY公司诉冯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合同通知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三、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若合同是因一方违约解除,守约方除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若守约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5)民提字第162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四、一方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实际并无解除权,另一方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间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裁判要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气体厂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润力公司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案件来源:广州市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气体厂有限公司、广州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75号。

    五、对方违约后,守约方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行为的,解除权消灭。

    裁判要旨:在提起诉讼前,合同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接受了违约方逾期支付的价款而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已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免除合同义务的,有违诚信原则,解除无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六、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况下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七、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在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主张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故其在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该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件来源: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八、当违约方继续履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总第1 6期),新字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九、违约方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优于法定解除,但不得滥用,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银座公司虽逾期支付土地转让款构成违约,但其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已达合同总额的98.1%,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因履行瑕疵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京顺公司虽主张解除合同,但并未依法向银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银座公司已将其兴建的蓝岸丽舍别墅区出售给诸多第三人,解除合同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已不具备解除的条件。故对京顺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川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综上,合同解除权必须依法行使才能达到预设目的。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解除”的(9个)典型裁判观点
    04-14
    2020

  •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李某(女)与杨某于2018年1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故李某提出要与杨某离婚,并要求返还结婚时父母赠送的嫁妆。杨某表示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全部返还。

    分歧

    在李某父母未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李某父母赠送的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嫁妆属于父母对自己女儿的单方赠与,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女方父母给予嫁妆也是为了女儿今后的生活能过的更好,所以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表示是给予双方的,否则应视为对自己女儿的单方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嫁妆是用于女儿及女婿双方今后的共同生活,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进行了物权公示等作为认定嫁妆归属的参考标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嫁妆,是女方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女方结婚时,父母出于为了女儿今后能过得更好些,或者尽量给女儿争取在男方家的地位之类的目的,通常会为女儿准备一些嫁妆带到男方家中去,故嫁妆应属于女方父母实施的赠与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来讲,嫁妆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该嫁妆是否包含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女方父母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是存在争议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赠与是需要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且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而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从该规定来看,在赠与人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是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时间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通常女方父母实施赠与行为并不会考虑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更多的是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之时或前后实施的行为。故笔者认为不能完全以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个时间节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嫁妆的归属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男女双方结婚组建的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的。对于一些日常家用产品,如冰箱、洗衣机等物件,女方父母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主观意识上考虑的更多的是为了便利双方今后的生活,供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而且实践中通常也是双方都享受到了赠与物提供的服务,故应认定这类物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衣服之类的,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房产、车辆等通常需要进行物权公示的大额财产。作为女方的父母必然是希望自己的女儿过得好,故对于赠送的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必然是包含赠与女儿的意思表示。但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以案说法】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4-13
    2020

  • 2019年就要结束了,可能有很多人都打算在这段时间辞职,所以来询问我关于辞职问题的朋友也多了起来,聊了一圈下来,我发现大部分人关心的问题都不是辞职的方式,而是主动辞职的话,还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都会陷入这样一种误区,认为自己只要从公司辞职了,就能要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实际情况是,员工只要是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那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员工提出辞职,事后反悔

    20146月份,老张就在深圳一家快递公司担任货品分发员一职,入职的时候老张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老张的月工资为5500元。

    20173月份,对现在的工作已经有点厌倦的老张,突然在餐桌上隐约听到隔壁桌的人表示,员工如果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支付一笔经济补偿。

    回到家后,老张稍微算了一下自己的工作年限,发现自己辞职可以从公司那拿到11000元经济补偿,于是第二天老张就毫不犹豫地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人事部收到老张的辞职报告后,便开具了一张书面通知给老张,表示公司已经同意了他的辞职报告,要求老张在30日之内进行好工作交接,然后前往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老张拿到辞职报告后,欢天喜地的跑去人事那里,询问自己哪时候可以领到11000元的经济补偿,谁知道人事满脸震惊的向他表示,员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情况,公司不用支付他任何经济补偿。

    当下老张就愣住了,回家查询了一下后才发现,原来自己这种情况辞职还真的拿不到经济补偿,这下给老张气得,赶紧返回快递公司表示自己反悔了,要继续在公司工作。

    当得知老张辞职的理由后,人事哭笑不得的表示,由于老张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具体要不要重新录用他还得看老板的决定,结果就是,老张希望反悔公司继续上班的请求被老板拒绝了。

    分析

    通过上面的案例,相信各位已经能够知道,凡是员工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如果公司愿意给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规定,只要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那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当我们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公司只要同意了我们提出的辞职,就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那这是否就意味着,凡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员工,都拿不到经济补偿了呢?不一定,如果公司存在下面这五种情况,那即便是我们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也必须支付我们经济补偿。

    5种可以拿经济补偿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存在下面这五种情况,那么员工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同样规定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一条情况就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么一来相信各位也就能理解了,只要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话,那我们就完全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公司支付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只要记住这两条规定就行了!

    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这5种情况下主动辞职,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04-13
    2020

  • 担保的几种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

    1、保证

    通俗地说,就是担保人用自己的信用对债务人提供担保,没有任何抵押、质押物。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

    1)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方式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只有债务人破产不能还债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债务人欠1000万不能偿还,债权人必须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比如破产后归还了800万元,身剩下的200万元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偿还。

    2)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还钱的时候,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共同偿还,甚至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还债。

    3)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视为连带担保

    有的担保合同中,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约定不明,或者担保人仅仅在担保人后面签了个字,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推定为连带担保。

    所以,最好在担保合同中把担保方式约定清楚,否则吃亏的是担保人。

    4)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中又包括了哪些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比如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公证费等。

    2、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财产,作为对债权人债权的担保,万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这种抵押是银行最喜欢的方式,因为抵押之前银行会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的6-7折放贷。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通过拍卖基本上能收回债务。

    2)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并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用于抵押,必须是权属比较清楚,没有争议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抵押财产必须登记才生效

    抵押合同,并不是签订了就完事了,而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要一起到抵押财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

    比如,抵押物是房产,就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产部门会发一个《他项权利证书》,注明抵押房产情况,抵押期限等。

    3、质押

    1)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是相对于固定资产来说的。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这下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搞清楚了吧,简单地说:抵押是不动产,质押是动产和权利。

    2)质押合同的生效

    前面说了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生效,那么质押合同如何生效呢?

    动产质押是将动产交给质押权人后生效;

    权利质押合同中股权、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是要登记后才生效,其他权利是交付给质押权人后生效。

    4、留置

    这种担保方式很少用到。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行使留置权应注意,否则反而伤了自己。法眼扫描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债权人留置了债务人一批电子元器件,结果打官司2年,这批电子元器件一分不值了,债权人反而要赔偿债务人因留置造成的损失。

    5、定金

    5种担保方式,相信大家经常见到,日常买房时就要先签订一份《定金协议》。

    定金罚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I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担保期限有什么规定?

    1、担保期限由担保合同约定

    《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就是保证涉及到担保期限的问题。

    1)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等于或短于主债务期限的

    这种情况几乎很少出现,但的确有这样的约定。比如有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主合同的期限一致。

    出现上述情况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担保合同约定期限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比如主债务履行期限到2020331日,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一年,则担保期限是到2021331日。

    2、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者担保期间到主债务履行完为止

    这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约定不明,法律推定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担保期限不延长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并不对保证期间产生影响,所以不能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套用到保证期间上,不然就吃大亏了。

    保证期间过了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过了以后,保证人肯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对于担保人来说,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尽量不当担保人

    如果不是专业的担保公司,尽量不要去当担保人,哪怕债务人是自己的朋友也不行。因为为朋友进行担保,反而收不上担保费,既然没有任何利益反而要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干嘛要做?

    2、实在推不过,就当一般保证人

    前面都说过了,一般保证人应该是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还没有还清的,一般保证人方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总结本文

    担保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合同无效的种种情形下,担保人的担保人责任能否免除,以及不能免除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一半责任,还是三分之一责任,都需要专业的判断。

    因此,担保需谨慎,且行且珍惜。

    担保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超过担保期限是不是就不承担责任了?
    04-1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