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2)82845555,13312109275

  • 宋某在上海静安有一套房产,最开始与儿子生活在一起,但是儿子不孝顺,经常打骂宋某,最后还被赶出来了,与女儿女婿住在一起。

    从此以后,宋某儿子再也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宋某与女婿女儿一起生活了5年,5年后老人去世,将房子留给女儿女婿,但是儿子一直霸占着房子不搬走,也不让姐姐姐夫进屋,认为自己身为儿子也有继承权,房子有他的一半儿,谁也抢不走!

    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宋某的儿子不再享有继承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虐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如果情节极其恶劣,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本案中宋某的儿子没有履行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不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没有继承权!
    04-08
    2020

  • 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黑名单”。“老赖”进入黑名单有什么好处呢?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随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名下手机号。经过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以20万元的最高价成交。

    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发行债券限制。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股权激励限制。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使用草原限制。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源于《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其他执行及限制措施

    1、通信限制

    2017年,山东高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出大招,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老赖”施以惩戒,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

    2、“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3、执行中手机定位

    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联合签署《手机定位被执行人实施办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并促成这起民间借贷案成功执行,和解结案。此次联合通讯公司通过手机定位被执行人的创新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将是一记强有力的威慑。

    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一劳动纠纷案件,陈某身为金融公司高管,因个人负有千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

    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6、APP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庄井陉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莲湖法院、山东威海法院······已经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8、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9、执行悬赏保险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据悉,这是旌阳法院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

    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黑名单”措施将强有力的击溃“老赖”的心理防线,区域性的好方法例如拍卖有价值的手机号、限制驾照年检、限制驾驶小汽车都有希望在全国推广

    因此,很多纠纷如果能在产生前就做好必要防范,比如完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或者在诉前做好保全手续,能较大程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还能较快实现债权利益。

    “老赖”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咋办?还有这7招!
    04-04
    2020

  • 我国法律确立了遗嘱自由的原则,规定人们可以按照自已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副庭长朱乐法官说,遗嘱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通过立遗嘱安排身后事也要循法而为,否则可能会面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后果

    案例一:未保留后老伴遗产份额 遗嘱部分无效

    张大爷的妻子早年因病去世,女儿怕张大爷一个人生活孤单,便为其介绍了一个老伴李大妈。李大妈来自农村,早年丧偶,没有子女。为避免百年之后产生财产争议,张大爷立下了一份遗嘱,载明其去世后,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继承,李大妈不得继承。

    双方生活长达十多年后,张大爷去世,张大爷的女儿要求李大妈搬离张大爷婚前房屋。李大妈要求继承张大爷的房屋,遭到张大爷女儿的拒绝,双方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张大爷的遗嘱没有为其留下适当的遗产,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该遗嘱部分无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张大爷的房产归其女儿所有,其女儿给付李大妈房屋补偿款80万元,作为其养老的费用。

    【法官释法】

    遗嘱需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这种必要的继承份额称为必留份,这是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也明确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也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是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障。因此,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部分无效。应当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剩余遗产部分方可按照遗嘱继承。

    案例二:立遗嘱将房屋赠与第三者 遗嘱无效

    花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2008年已经分居,至花先生去世,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赵女士自2010年与花先生同居,花先生的生活起居由赵女士负责照顾,2012年,花先生的单位分配房屋一套,并以单位需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登记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

    为了防止日后产生纠纷,花先生于2013年立自书遗嘱一份,对该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由赵女士所有。花先生病故后,赵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花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而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违背公序良俗的遗赠无效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花先生遗产的权利,但花先生在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长期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予与其同居的赵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案例三:单方处理登记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部分无效

    刘先生与孙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刘先生后因与孙女士屡次产生家庭矛盾,遂搬到儿子处居住。刘先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称某小区房屋一套归其儿子继承所有。

    后刘先生因癌症去世,刘先生的儿子因与孙女士关于房屋的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刘先生的遗嘱继承某小区房屋一套。孙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要求确认该房屋一半份额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系刘先生与孙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立遗嘱将全部房产归其儿子所有,该遗嘱处分了应归孙女士所有的房产部分,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最终判决刘先生的儿子和孙女士各取得该房屋的一半份额。

    【法官释法】

    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 该部分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该房屋为刘先生与孙女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然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但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孙女士所有,并非刘先生的遗产,对于这分份额,刘先生无权处分,故刘先生的儿子只能根据遗嘱继承房屋的一半份额。

     

     

    遗嘱自由并非绝对,这样立遗嘱可能无效
    04-04
    2020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在“婚前”还是“婚后”差异大!

    父母赠与标的是“不动产”还是“出资”也并不相同!

    究竟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呢!听完你就全明白了

    主 题

    离婚案件中

    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若干问题

    Part.1 处理原则

    总体上,处理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Part.2

    几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常见情形

    (一)

    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

    离婚时产权尚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以该受赠资金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出资一方子女所有;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一方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

    部分出资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则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进行处理;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由于父母仅支付部分房屋价款,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所以出资的父母是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父母部分出资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三)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

    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里的“一方父母出资”是指出全资买房还是部分出资?我们从语义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里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该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

    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父母出资购的房,离婚时到底该怎么分?
    04-03
    2020

  •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恐怕是每对年轻男女都会面临的问题。

    可是你知道吗?即使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有可能不是你的,今天,

    小甲

    就通过一些小故事,给大家普及一下。

    小王与他的女朋友准备结婚了,两人为了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是求助父母全款买房,还是自己贷款?是两人合资买,还是由小王自己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

    并且,小王的女朋友还说,不管以何种方式买房,都必须写上自己的名字,小王也犯难了,不同方式买房,房子归属是怎么样的呢?

    故事开始.......

    一: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故事1

    小王在婚前全款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只有A的名字,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小王。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小王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仍属于他一个人。

    故事2

    结婚前,小张贷款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只有小张的名字,房子属于谁?

    答案:

    不确定。

    若婚后小张与妻子一起还贷,万一出现离婚,法院可以将房子判给小张,没还完的贷款成为小张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小张补偿妻子。

    故事3

    婚后小陈爸妈全款买房登记在小陈名下,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小陈。

    《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时

    故事4

    小刘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上登记小刘和妻子两人的名字,房子属于妻子吗?

    答案:

    不一定!

    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一旦离婚,如果妻子没有证据能证明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仍能判房子归小刘。

    故事5

    夫妻俩人一起贷款买房,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夫妻两个人。

    如果房子是老公婚前贷款买,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那婚后房子增值和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俩人一起贷款,自然也视作共同财产。

    故事6

    小谢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小谢夫妻共同名下,房子属于谁?

    答案:

    如果没有借条,房子属于小谢夫妻共同财产。

    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出资也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归双方共有。即使小谢夫妻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

    朋友们,这回明白了吗?

    小甲

    建议,如果有顾虑,可以做婚前财产证明,但最重要的还是夫妻和谐相处啊!

    房子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离婚时妻子却分文没有,为什么?
    04-0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