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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恐怕是每对年轻男女都会面临的问题。

    可是你知道吗?即使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有可能不是你的,今天,

    小甲

    就通过一些小故事,给大家普及一下。

    小王与他的女朋友准备结婚了,两人为了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是求助父母全款买房,还是自己贷款?是两人合资买,还是由小王自己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

    并且,小王的女朋友还说,不管以何种方式买房,都必须写上自己的名字,小王也犯难了,不同方式买房,房子归属是怎么样的呢?

    故事开始.......

    一: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故事1

    小王在婚前全款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只有A的名字,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小王。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小王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仍属于他一个人。

    故事2

    结婚前,小张贷款买了套房,房产证上只有小张的名字,房子属于谁?

    答案:

    不确定。

    若婚后小张与妻子一起还贷,万一出现离婚,法院可以将房子判给小张,没还完的贷款成为小张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小张补偿妻子。

    故事3

    婚后小陈爸妈全款买房登记在小陈名下,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小陈。

    《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时

    故事4

    小刘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上登记小刘和妻子两人的名字,房子属于妻子吗?

    答案:

    不一定!

    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一旦离婚,如果妻子没有证据能证明买这房子时出了钱 ,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仍能判房子归小刘。

    故事5

    夫妻俩人一起贷款买房,房子属于谁?

    答案:

    属于夫妻两个人。

    如果房子是老公婚前贷款买,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那婚后房子增值和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俩人一起贷款,自然也视作共同财产。

    故事6

    小谢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小谢夫妻共同名下,房子属于谁?

    答案:

    如果没有借条,房子属于小谢夫妻共同财产。

    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出资也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归双方共有。即使小谢夫妻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

    朋友们,这回明白了吗?

    小甲

    建议,如果有顾虑,可以做婚前财产证明,但最重要的还是夫妻和谐相处啊!

    房子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离婚时妻子却分文没有,为什么?
    04-03
    2020

  • 谁能想到

    婚姻登记处复工后

    率先冲上热搜的

    竟然是“离婚预约爆满”

    西安婚姻登记处离婚预约爆满

    四川达州一天处理88对离婚案件

    小朋友你似乎是有很多问号

    隔离在家的两个月里

    成了许多夫妻的考验期

    婚姻不幸

    想要离婚是个人的选择

    但在这之前

    不妨先来看看

    一些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几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不过在起诉前,要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否定可这一说法,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亲生活的。

    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了解完这些困惑

    又有问题出现了

    如果协议离婚不成

    通过诉讼离婚

    法院依据哪些条件来判决呢?

    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外,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关键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一次讲完!离婚案件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04-02
    2020

  • 法律知识要点:夫妻双方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在离婚后当事人一方能否再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少当事人认为,由于登记离婚时,双方需要向民政部门递交离婚协议书,既然双方系自愿离婚,在离婚后是不能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真是这样的吗?

    对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看,在办理登记离婚后,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这是因为双方虽系自愿协议离婚,但是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处理离婚损害赔偿,仅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形式审查,所以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仍有权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但是,从上述的条文来看,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也并不是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笔者认为至少有两个限制条件:

    一、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放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协议约定有效,当然不能再提出该请求。什么是明确表示放弃并没有相关的标准,一般是指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约定不追究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书中,但是有其它证据能明确证明已经放弃了该项请求。

    二、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

    这里的一年时间,实务中一般认为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在登记离婚一年后,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实体权利丧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必须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的时间提出,不能超过这一期限。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的,而不能是其它的理由,在实务中,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多数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理由,但也有不少当事人把对方的通奸、嫖娼等行为,也作为提出损害赔偿的理由,这种理由可能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但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东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燕经人介绍认识,2012119日按习俗举行婚礼,于2012829日在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于2013112日被告产女(名蔡某乙,下同),后原告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女儿举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排除原告为生物学父亲。

    由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3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由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姻的不忠,给原告的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特别是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压力,原告的生活、工作也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710元;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被告刘某燕答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31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原告于2014324日才提起本案之诉,已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蔡某东与被告刘某燕原先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属合法婚姻,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均有对婚姻忠实的义务,由于被告在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履行对婚姻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及精神损失。

    因被告产女及坐月子期间,原、被告双方仍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处于混同状态,被告产女及坐月子的费用应认定为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支出,原、被告对费用的支付比例应认定为各自50%,因被告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女非原告亲生女儿,原告无义务为被告产女及坐月子支付费用,故该期间原告为此支付的费用人民币6855.01元,被告应负赔偿的责任。

    原、被告双方于20133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4324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中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该期间不因原、被告双方于2014126日再签订协议书而中止、中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燕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蔡某东因被告刘某燕产女支付的医疗费、坐月子花费共计人民币6855.01元。驳回原告蔡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刘某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产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于20133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蔡某东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不能超过2014年的228日提出该请求。但是,蔡某东于2014324才向法院主张该项权利,过了一年除斥期间,该项权利丧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蔡某东的该项请求

    协议离婚后也可提出损害赔偿,有2个限制条件!
    04-02
    2020

  • 近年来,基于民间借贷、欠款产生的经济类纠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本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很多人分不清楚借条欠条,不知道什么时候该签借条,什么情况下该签欠条。许多当事人因为混淆了两者而导致错签,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有哪些呢?

        第一,两者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即借贷关系;而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并不唯一,比如委托加工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因此,在区分借条与欠条时,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背后是否存在诸如买卖合同、委托加工、租赁等合同关系。

        第二,两者的形成原因不同。借条形成的原因也是特定的,即借款事实。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则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货款),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欠款(工资),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工程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赔偿款)等等。

        第三,诉讼时效的计算不同。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因此,在基于借贷关系出具的借条中,如果借款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只需要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可。

    而欠条,则有所不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第四,两者在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也有不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基于借贷产生的诉讼,除提交借条外,需要重点提供资金实际出借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否则,将无法证实借贷关系真实发生,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在欠款纠纷中,举证的重点是双方背后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应款项的支付情况,所需证据种类与借贷纠纷明显不同。

    律师提醒:大家应当去了解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不要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一旦出错,将使以后的维权或诉讼难度大大增加。

    律师告诉你:借条和欠条不一样,千万别签错
    04-01
    2020

  •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收取了张某所送过大礼38,800元、上轿礼10,000元及“三金”等,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诉称: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进行和好。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张某彩礼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为宜。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判 决:

    (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刘某的嫁妆有:冰箱、彩电、洗衣机、太阳能、空调各1台,摩托车1辆,挂衣架、鞋柜各1个,三组合家具、皮质沙发各1套,餐桌1张、棉被8床、四件套5床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3)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已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

    24.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专家视点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

    最高院法官:结婚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04-0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