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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的产权只认购房合同、房产证或者是不动产证。当然有法律效力公正过的协议书也是可以表明房屋产权的。但这一切的基础都是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建筑之上。众所周知小产权房并不合法,也不合规。是一种在特殊时期产生的衍生物,由于监管不力和楼市发展与实际管理脱节,导致了有人利用集体土地完成了小产权房的建设。知道现在小产权房的问题依然没能解决。

    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都是村镇的集体土地,很多人就认为如果可以由村镇出具相关的证明就可以证明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但是小产权房本身就不合法,那么村镇盖章之后也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的最大问题就是拆迁时候的权属划分。说实话人心叵测,在利益面前一切皆有可能。并且小产权房出现产权纠纷之后,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往往都是败诉的一方。

    小产权房转正很难,深圳作为小产权房的发源地几十年间都没能将小产权房转正,毕竟住宅性质的小产权房太多,如果转正牵扯的利益群体也太多。但贸然拆除也不大可能实现。所以小产权房就是尴尬的存在。小产权房全款购买、不能办理户口,后期交易只能走个人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价格低廉却有产权纠纷。

    说实在的买房就是为了稳定,但是小产权房却一点也不稳定。希望各位购房者不要被一些用心不良的人骗了。第一、小产权房没有产权房,一切所谓的章子均无效;第二、小产权房转正无望、任何关于转正的小道消息都可以忽略;第三、小产权房仅可以用来居住,没有别的什么属性。

    反正不论如何购房者自己住小产权房买不得就对了!

    小产权房村委盖章有效吗?
    03-31
    2020

  • 核心提示

    想要改动房产证上的名字有几种不同的方法,会涉及到产权、债权、税费等各种问题,而且房产证改名字对于婚前、婚后,是否有贷款未偿清有不同解释,不同情况的办理费用也不相同。

    这些名字要分清

    1.购房合同

    写几个人的名字都可以,但是注意购房合同上填写的购买人是谁,房产证就登记给谁。

    2.按揭贷款合同

    只能写一个人名字,因为按揭购房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

    3.房产证

    上面只有一个人名字,要求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持有,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

    4.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房产其他共权人持有,同样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这个证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

    房产证改名有哪些方式?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也就是增加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共有三种方式:析产登记、买卖或赠与。

    1.关于析产登记

    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一般是指原本为一个人所有的房产,后平均分割变为两人或多人所有,就需要进行析产登记,较多适用于夫妻配偶。

    2.关于房产证减名字

    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买卖类似,需要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

    (1)父母子女之间减名字,同样视为买卖交易,要收取契税。如果房产证办理时间不满2年的,还需要缴纳全额营业税。

    (2)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

    房产证加名分哪些情况?

    1.夫妻加名,婚前婚后各不同

    婚前加名

    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一)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

    (二)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

    婚后加名

    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

    【注意】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

    2.父母子女加名,选择赠与最合适

    如果是父母、子女等这种关系间的房产要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考虑二手房买卖或者是赠与。

    赠与流程:

    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办理公证。根据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直系亲属间赠与是不限购的,不需要做购房资格审查。

    赠予手续:

    (一)赠予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予的书面合同,即赠予书。

    (二)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办理公证。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予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

    3.兄弟姐妹加名,多数考虑买卖

    虽然非直系亲属间房产加名也可以考虑赠与过户方式,但是由于税费比较高,同时限购未取消之前也要考虑购房资格,所以买卖方式比较合适。

    买卖流程:双方或三方(中介)协商清楚后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在网上进行网签备案,去房管局办理购房资格审查,通过后,打印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屋两证等资料。

    4.按揭中房产加名字

    【注意】上述前提都是房子贷款已经还清,否则需要先去银行还清贷款,注销掉之后,再拿着房产证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法律普及: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由于房屋存在抵押贷款,借款人将由一人变成两人。《物权法》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银行担心什么?

    一、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一般银行都会声明不能随意更改借款人;

    二、签合同时抵押人是一人,银行只对这一个人的征信等进行调查。如果产权人变成两个,银行就得对另一个人进行重新调查,如果此人的征信有污点,还会影响到贷款合同;

    三、房贷合同涉及贷款利率等问题,目前一套房和二套房的利率是不同的,原来银行只调查一个人的购房情况,现在加了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已经有多套房产,那么房贷利率还得重新计。

    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须经过银行批准,一般银行规定:房贷没有还完是不能加名的。

    房产证加名减名一文看懂!父母、配偶、子女流程大不同!
    03-30
    2020
  • 干货满满!

    14类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提示

    目录索引

    一、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四、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五、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六、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八、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十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原、被告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

    (二)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或报警记录等;

    2.涉及吸毒、赌博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还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与他人的结婚证、生育子女证明、同居关系证明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5.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6.曾提起离婚诉讼的,应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等。

    (三)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

    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情况的证明,如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关系证明等。

    (四)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2.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3.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4.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5.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6.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7.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8. 证明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情况,应提交财产来源证据;

    9. 证明共同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10.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证明有继承权的证据

    1.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等;

    2.继承人资格的证据,原、被告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胎儿证明等;

    3.被继承人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

    5.继承人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等;

    6.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证据,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

    (三)证明被继承人遗产情况的证据

    1.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2.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3.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4.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5.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6.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7. 证明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8.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请求赡养或变更赡养关系的证据

    1.请求赡养的,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被告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等证据;

    2.请求变更赡养关系的,应提交现赡养关系证明,请求变更的正当理由等证据。

    (三)请求给付抚养费或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

    1.请求给付抚养费的,应提交子女现实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收入情况等证据;

    2.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除提交现抚养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下列证据: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四)请求扶养或变更扶养关系的证据

    1.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扶养的,应提交本人需要扶养的证据;

    2.未成年弟、妹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的,应提交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兄、姐有负担能力的证据;

    3.成年兄、姐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扶养的,应提交己方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扶养弟、妹长大,弟、妹有负担能力的证据;

    4.请求变更扶养关系的,应提交现扶养关系证明,请求变更的正当理由等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原、被告身份关系证明资料,如结婚证、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等;

    3.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参与共同劳动创造、对家庭作出贡献等证据。

    (二)证明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分家析产的证据,如分家析产协议、分家单等;

    2.证明房产情况,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资证明等,农村房屋应提交建房批示、出资证明、房屋现状彩色照片、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等;

    3. 证明车辆情况,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合同及发票等;

    4. 证明银行存款情况,应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等;

    5. 证明股票、基金、债券等情况,应提交相应代码、资金账号等;

    6. 证明股权情况,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证明等;

    7. 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应提交借据、转账记录等;

    8. 证明共同浮财情况,应提交财产清单、购买凭据、占有使用情况、现状照片等;

    9. 证明其他合法收入情况,应提交相应收入证明等。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不动产权利的证据

    不动产的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土地承包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存在相邻关系纠纷的证据

    1.证明不动产相邻的证据;

    2.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时间、地点、后果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

    3.涉及损害赔偿的,应提交赔偿的确定依据及赔偿清单等;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权利存在的证据

    财产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物品发票、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妨害存在的证据

    1.证明存在妨害行为,如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经相关部门处理的材料等;

    2.证明妨害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妨害;

    3.涉及损害赔偿的,应提交赔偿的确定依据及赔偿清单等;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二)证明农村房屋买卖的证据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协议等;

    2.买卖双方户口簿;

    3.农村建房批示等;

    4.房屋翻建情况、座落位置及门牌号证明;

    5.房屋现状彩色照片;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7.房屋修缮、添附等情况。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

    1.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欠条、记工本等证据;

    2.提供劳务内容、地点、起止时间等证据;

    3.双方约定的报酬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证据;

    4.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

    1.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欠条、记工本等证据;

    2.提供劳务内容、地点、起止时间等证据;

    3.双方约定的报酬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等证据。

    (三)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四)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三)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财产权利的证据

    财产所有或使用权利证明,如房产证、建房批示、物品发票、租赁合同等。

    (三)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

    (四)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财产受损情况的证据,包括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部位等;

    2.主张赔偿的依据,如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

    3.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五)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损害发生的证据

    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双方过错程度等证据,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三)证明损害赔偿的证据

    1.受害人的诊疗证明材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垫付情况等证据;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法医鉴定、伤残等级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等证据;

    3.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受害人扶养人员情况、为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的证据;

    4.交通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提交受损财产名称、数量、受损价值或修理重置费用等证据;

    5.纠纷经协商、调解或其他方式处理的证据。

    (四)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2.现金给付或转账证明等;

    3.借款本息的计算依据等。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四、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举证提示

    (一)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原、被告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等。

    (二)证明不当得利的证据

    1.受害人享有财产权利及遭受损失的证据;

    2.受益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证据;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干货!14类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提示
    03-30
    2020

  • 法律知识要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该条文规定,在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补签的,用人单位是否要继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

    对此,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要继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司法实务来看,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用人单位无须继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理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法律直接规定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规定要继续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即使未补签,也不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观点二: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仍属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由于双倍工资具有惩罚功能,主要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稳定劳动关系,对此虽然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即使未补签书面合同的,也无须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辉诉称:20143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是服装设计,工作内容是为被申请人研发、设计女裤。原告开始为被告工作后,被告没有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从20153月份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直到20158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20988元。

    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员会于同日对原告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从201431-2015831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44月份-20158月份的二倍劳动报酬差额618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988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有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具体时间的证据,但被告未予提供,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在被告单位工作的时间,以原告的平均工资3280.12元作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

    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从201431-20158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988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被拖欠工资的主张予以支持。

    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自201531日起已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法院对原告主张20144月至20152月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9680.23元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20153月至2015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期间已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仅有补签书面劳动合的义务,继续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张某辉与被告服饰公司从2015413-11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服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辉被拖欠的工资20988元、二倍工资差额39680.23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告张某辉201431日入职被告服饰公司,因被告服饰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服饰公司应支付原告20144月至20152月期间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从201531日起,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请求的20153月至2015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被法院驳回。因此,该案中,法院的判决观点符合上述观点一中的内容,不过笔者提醒,如果遇到此类案例,最好查询一下当地的司法判例,以便提前把握诉讼风险。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能继续否请求双倍工资?
    03-28
    2020
  •  “一人醉亡,全桌有责


    这句话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意思就是说只要喝酒的人发生伤亡事故,全桌的人都要连坐,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许有些人会有疑惑,我国法律到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出了事,全桌的人真的都要承担责任吗?   

    一、全桌是否担责,由法院根据实际过错综合裁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被酒桌上的人一直灌酒,醉酒者发生伤亡事故的话,酒桌上对醉酒者醉酒有过错的人都要承担责任。这里举一个真实案例:湖南某男子参加饮酒聚会被灌酒后酒精中毒不治身亡,家属将同桌酒友和餐馆老板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一起饮酒的3人因未尽劝阻、醉后照看等义务需各承担6%的责任,同桌未饮酒的1人因未尽照看义务承担1%的责任,餐馆老板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的责任。我们可以得知,如果醉酒者发生事故,全桌未必都要担责;就算要担责也要根据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过错程度和应担责任成正比。

    二、以下情形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过错

    那么哪些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有过错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强迫灌酒、言语刺激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强行劝酒、未尽到护送醉酒者回家的义务、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酒桌上的劝酒行为即使是和朋友疏通感情,如果导致朋友饮酒过量发生事故,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里提醒您可要量力而劝,如果朋友因此发生不幸,那可真是追悔莫及!

    三、提倡文明酒席、健康饮酒我们在喝酒的时候最好摒弃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只要感情铁,哪怕胃出血等陈旧劝酒的陋习,提倡只要感情好,能喝多少喝多少!的理性饮酒方式。同时做好安全注意工作,对于醉酒的同伴要确认其有人陪护或者通知家属领回,避免发生意外。酒席参与人员还可以保存免责证据,如证明不足以使人醉酒的酒水消费凭证、护送回家的出租车发票,通知家属的电话通话清单等证据,以排除自己在出事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人醉亡全桌担责告诉了我们什么?

    一场同村好友间的饮酒聚会后,某地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酿成悲剧。事发后,失去儿子的钟某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5人承担赔偿责任,湖南岳阳中院近日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人员不论是否一起喝酒,因未尽劝阻、提醒及醉酒后照看等义务,均需承担责任,其中被告秦河清、王铮铮、王由作为邀约人或同桌饮酒人,各承担6%的民事责任;被告周纯作为同桌人承担1%的民事责任;餐馆老板王平被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分配担责1%

    本来只是好友间一场惬意的宵夜聚会,最终却演变成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不得不提醒世人:这酒,以后还能愉快地约吗?

    众所周知,酒文化大概最能让国人达成共识,感情交流离不开喝,商务接待离不开喝,就连难以完成的工作也可以通过喝酒轻松解决。而无酒不成席的俗语,更是体现出酒在我们人际交往中的不可或缺。但近年来,媒体频频爆出喝酒劝酒致死的悲剧,而绝大多司法判例都判决同桌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次更是牵扯进餐馆老板。无疑,这样判决挑战了传统的人情世俗观念,也注定会被很多人不理解。他们会说,都是成年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只有自己最清楚,喝出了问题,旁人只要不是强行灌酒,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从法律层面看,酒精属于特殊物质,饮酒人会因此不同层度出现异常反应,因此同桌饮酒人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人相互之间构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义务表现为必要的注意、提醒和照顾等:

    必要的注意,就是要在合理程度上对自身以及同桌人的酒量,特别是特殊体质等情况有基本了解,在饮酒过程中对参与人的反应保持必要的关切——注意的程度当然也要根据与受害者的亲密度来作相应要求,比如亲人间的注意义务一般要高于朋友之间;必要的提醒,就是对饮酒人在饮酒前、饮酒中作必要劝阻;必要的照顾,就是对酒后出现异常反应的人做好善后工作

    这些义务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民法对此作出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基本义务,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此想来,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略显求全责备,但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得过去的,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警醒,并且对社会形成良性、健康的酒风也是大有裨益的。

    一人醉亡,全桌有责!但是保存下列证据,可以免责
    03-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