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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追讨在当下社会中非常普遍,个人与个人、个人和企业之间都存在着不少债务问题。因此,如何讨债也成为了令不少人都格外头痛的问题。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以下十种民事讨债法:1、和解法。2、调解法。3、仲裁法。4、诉讼法。5、申请支付令法。6、申请先予执行法。7、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8、优先受偿权法。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10、代位追偿法。

    1、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法:

    债权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4、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但需要注意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5、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7、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8、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10、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民间借贷中欠债不还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作为债权人就要想好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才能有效的追讨回欠债。上述的几种讨债方法,可以供当事人选择,实际还是应当根据自身遇到的具体情况,从中选择一种或多种恰当的方式来向债务人追讨欠债,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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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2020
  • 一、什么法律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

    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3.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

    上述法律文书需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包括金钱、特定财务、行为等)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已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负有义务的一方强制执行。

    二、向哪个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1.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其他非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注: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执行,无法确定的,相关法院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相关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决定执行法院。

    执行立案后,法院系统内部可以通过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调整执行法院。

    三、什么时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分期或分阶段履行的,分别以每一次期限届满之日本别计算。

    2.超过两年申请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进行主动限制审查,应当受理执行。但是,如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该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两年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作出裁定不予执行。

    四、提起强制执行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执行依据。就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

    3.强制执行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具体的执行事项、事实和理由、对方财产线索等内容)

    五、申请执行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对方当事人)死亡的,有两种说法,一种仍然以对方当事人为被执行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另一种说法以对方当事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但是,不管以谁为被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执行的范围都仅限于义务人的遗产范围,不能执行继承人的财产。

    2.义务人为法人组织的,申请执行时该组织终止的,以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当事人变更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 调解书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院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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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其此后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2.借款人提出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应不予保护的,应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乡中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大湾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曙光,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爱连,女,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曙光,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宇春,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曙光,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海明,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三,长沙市芙蓉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审被告:毛德安,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再审申请人宁乡中宇塑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因与被申请人黄海明及一审被告毛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8)湘民终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1.2014年9月1日合同已变更为2014年9月16日的合同,借款合同主体由中宇公司变更为张爱连、钟宇春,9月16日的借条明确了以前的所有欠据作废,故中宇公司并非本案的借款人。二审法院将中宇公司、张爱连和钟宇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认定事实错误。黄海明也认为张爱连、钟宇春是保证人,黄海明要求张爱连、钟宇春承担的也是保证责任,不是借款人责任。2.张爱连、钟宇春已还清全部欠款和利息,二审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偿还本金及利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张爱连、钟宇春通过个人账户或委托欧尚平、米俊等人,按黄海明的要求累计向黄海明、潘勇斌、谭勇、孟德秋等人账户支付共计4120.2万元,已偿还了所有借款和利息。二审法院对张爱连、钟宇春提交的向李领、孟德秋、孟建新汇款的凭证不予认证,认定本案还款金额错误。3.二审法院认定唐芳于2014年5月24日向毛德安支付的143万元属于本案债务,事实认定错误。张爱连、钟宇春并未授权毛德安接收借款,该借款也不是发生在借款期限内,黄海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143万元系本案债务,二审法院认定该借款属于本案借款明显错误。4.黄海明出具的委托付款函是第一次开庭后伪造的,其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供,且格式、文本都一样。原审法院认定委托付款函上的付款金额为本案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二审中张爱连、钟宇春提供了847.5万元汇款的新证据,二审法院没有审理,认为是一审中已提供的证据,因此并未采信。按照一审判决的思路,二审提供的847.5万元应推定为张爱连、钟宇春的还款,张爱连、钟宇春已还清所有欠款,不再拖欠黄海明欠款及利息。(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1.黄海明向法院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未过诉讼时效明显错误。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因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根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观点“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按规定驳回黄海明的诉讼请求。2.担保时效已过,张爱连、钟宇春不应再承担责任。主合同履行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且没有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5年6月1日到期。过了时效,黄海明即失去胜诉权。3.法院没有查明张爱连、钟宇春向李领、孟德秋、孟建新等人的还款事实,只剔除了转账对敲部分,仅作另案处理,违反程序,造成当事人累诉。4.黄海明、谭勇等人作为职业放贷人,其非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已查明黄海明的资金来源,黄海明出借资金系其通过银行贷款转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来,对其以非自有资金放贷的行为应不予保护。

    黄海明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仅认定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仍欠本金672万元错误,应为2845万元。第一,2014年9月16日的借条确认“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是借款人,毛德安是担保人,钟宇春在借条中特别注明:截止9月16日共欠2545万元,另加毛德安担保的300万元,共计2845万元。之前与谭勇、黄海明所有条据作废。”该借条不是变更,而是对9月1日的《借款协议书》和9月10日的《抵押借款合同》的补充,是对前期借款往来数据对账后的结算金额的认定。第二,9月16日以后,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没有证据证明偿还了黄海明的债务,以2014年2月到9月16日之前的银行流水2271万元作为偿还借款明细,是错误的。而且该2271万元的支付对象不是黄海明,与黄海明无关。第三,毛德安是钟宇春、中宇公司的实际合作人,支付给毛德安的143万元已经得到毛德安的认可。(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不成立。一是本案为抵押担保借款,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至偿还全部债务止。本案抵押物一直在抵押期内。二是合同约定的归还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黄海明在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未超过二年诉讼时间。第三,根据修改后的民法通则,从2015年1月1日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黄海明第二次起诉时间是2017年3月27日,未超过时效。第四,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没有证据证明王志平、李领、彭浩、孟德秋、孟建新等与黄海明有关联,原审法院未认定张爱连、钟宇春与案外人的款项往来,没有违反程序。综上,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对二审判决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申请再审,故应审查其申请理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本案是否应裁定再审。结合当事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如何认定;(三)本案借还金额应如何认定。

    (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海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爱连、钟宇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2017年3月27日黄海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在重新计算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审认定黄海明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主张黄海明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首先,在2014年9月1日之前,案涉当事人已经发生多次金钱往来,经结算,中宇公司、张爱连及钟宇春已经超还借款。案涉当事人后又分别于2014年9月1日、9月1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以及张爱连、钟宇春于2014年9月16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作为新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以认可。

    其次,中宇公司在《借款协议书》《宁乡县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张爱连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其中签字,中宇公司应被认定为本案的借款人。张爱连和钟宇春作为借款人在《抵押借款合同》和《借条》中签字,张爱连和钟宇春二人也应视为案涉借款的债务人。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黄海明通过委托付款或自行付款的方式向张爱连和钟宇春支付了部分款项,张爱连和钟宇春对付款事实予以认可并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本案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

    最后,张爱连、钟宇春及中宇公司在9月16日《借条》中作为债务人签字盖章,应视为对实际发生的借贷关系及其债务人身份的确认。虽然《借条》载明双方之前签订的条据作废以及经最终结算后欠款为2845万元,但2014年9月1日的《借款协议书》没有履行,中宇公司并未收到2500万元借款,因此借贷金额的确定应以实际发生的款项往来为依据。

    综上,黄海明称应以9月16日《借条》为依据认定欠款为284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中宇公司提出的9月1日合同的借款主体由中宇公司变更为9月16日《借条》载明的张爱连、钟宇春二人、以往的条据均作废、张爱连、钟宇春二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借款人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借还金额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首先,关于委托付款函的效力问题。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主张委托付款函系伪造,但是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原审认可该证据的效力,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唐芳向毛德安支付的143万元是否属于本案债务的问题。一审法院查明,黄海明2014年2月17日出具的《委托付款函》载明,黄海明委托唐芳向债务人指定的毛德安的账户支付143万元。9月16日的《借条》载明毛德安以无限连带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签字,借款2845万元中加入了毛德安担保的300万元。黄海明在原审时主张,毛德安系张爱连、钟宇春二人的合作伙伴且该款已经实际支付。钟宇春认可其与毛德安早已相识。毛德安也实际收到该款项,且其与张爱连、钟宇春二人亦存在其他超过143万元的款项往来。结合上述事实,原审认定黄海明向毛德安支付的143万元属于本案债务,并无不当。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主张涉案143万元不属于本案债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关于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称其已支付4210.2万元,已还清全部本息的问题。经查,其主张的4210.2万元中,除一审认定已偿还的2271万元外,还包括其一审时主张的2019年9月1日之前向李领、孟德秋和孟建新等人在内支付的420万元汇款,以及其在二审阶段新提出的向谭勇、潘勇斌支付的847.5万元汇款。第一,对于向李领等人支付的420万元的汇款,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主张李领等人系谭勇的员工,故该汇款应视为还款,但其未能提供委托付款函等有力证据证明其向李领等人支付的汇款与本案债务的关系,亦无证据证明黄海明实际收到了上述款项,黄海明主张未曾向相关人员出具委托付款函,亦不认可上述还款事实,原审未将该部分款项计入还本付息数额,并向其释明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第二,对于二审法院未认可的847.5万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借贷双方签订案涉借款合同之前,谭勇等人与张爱连、钟宇春二人已经发生多次金钱往来,其中包含了该847.5万元。该款项明显超过了黄海明所委托支付的出借金额,而且张爱连、钟宇春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海明确实收到了上述款项。二审对黄海明的异议予以认可,不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就该部分款项,可以另案向谭勇等人主张。

    最后,中宇公司等人提出黄海明和谭勇等人是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应不予保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中宇公司、张爱连、钟宇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乡中宇塑业有限公司、张爱连、钟宇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显和

    审 判 员 奚向阳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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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朋友搞不清楚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在哪,认为两者相差不大,常常混淆,殊不知,借条与欠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之别。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之处,仅供参考:

    1、概念不同

    借条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给出借人书写的书面凭证,它是由出借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出借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其他如劳务关系,买卖合同等,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

    2.书写规范不同

    借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借条名称、借款人名称、出借人名称、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欠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额、还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签字盖章按手印、开具日期等。

    3.证明关系不同

    借条是因借款而产生的,其形成原因只能基于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因此,借条只能证明借款关系。而欠条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只要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所以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者关系是: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4.诉讼时效不同

    欠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3年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主张权利。

    借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主张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权利。

    故有拿着借条,你可以追债20年,但欠条,你只受法律保护3一说。

    千万注意:如果在上述规定时效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那么则会丧失胜诉权!

    5.胜诉机率不同

    如诉讼时只有借条,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事实经过即可,胜诉极高。如诉讼时只有欠条,还需准备产生欠条的原因等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

    因此,小编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网友们一定要注意,是写借条还是写欠条,一定要在书写之前确认清楚哪个有利再写。莫因书写错误导致官司败诉,得不偿失。

    借条和欠条的法律区别一览
    03-20
    2020

  • 当被执行人已经将财产转移

    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就只能认倒霉?


    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

    老赖”

    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

    限制老赖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存款;

    2、强制执行收入;

    3、强制执行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具体见法条)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5、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随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名下手机号。经过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以20万元的最高价成交。

    特殊行为禁止

    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全方面限制措施

    1

    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发行债券限制。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股权激励限制。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

    任职资格限制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入伍服役限制等。

    5

    准入资格限制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

    荣誉和授信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授信限制。

    7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使用草原限制。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源于《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

    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

    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

    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

    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

    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

    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终极大招

    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业无信不兴

    在此劝失信被执行人

    不要再有侥幸心理~

    执行风暴步履不停

    请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

    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老赖”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咋办?还有这6招!
    03-20
    2020